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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cellaneous Proceedings2022

陳 對 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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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HKCA 1733-CH-2022-11-18

陳 對 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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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MP 419/2022

[2022] HKCA 173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案件編號:雜項案件 2022 年第419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區域法院婚姻訴訟2016 年第968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陳 
 及 
答辯人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朱芬齡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裁決書日期:2022年11月18日

裁 決 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裁決書:

1.  申請人(「女方」)就區域法院法官彭家光2022年7 月2日的附屬濟助判決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

2.  本庭命令女方可就該判決的唯一議題,即「彭法官裁定答辯人「男方」的退休金之三分一計算為家庭資產是否正確」獲得上訴許可。女方須於本命令發出後的14 天內將上訴通知書送達男方及存檔法庭,以及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9 號命令第5 條規則排期上訴。

3.  本庭認為本上訴可不經口頭聆訊,而以書面陳詞形式處理。雙方須在男方接獲上訴通知書後的14 天內以信函通知本庭是否同意上述處理方式。本庭之後會發出進一步指示。

4.  本庭保留本申請訟費的裁決。

(朱芬齡)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親自行事。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 親自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