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 對 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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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461/2022, [2023] HKCA 982
原案件:[2022] HKFC 14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2022 年第 461 號
(原區域法院婚姻訴訟 2016 年第 968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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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請人 | 陳 | |
| 及 | ||
| 答辯人 | 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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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理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朱芬齡 |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 |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區慶祥 |
| 判決書日期: | 2023 年 8 月 16 日 |
申請終審法院
上訴許可判決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I. 上訴許可申請
1. 2023年4月19日,本庭頒發判案書,批准呈請人的上訴。案件的背景和有關議題在判案書已詳細列出,故不再複述。
2. 答辯人不服本庭的裁決,於2023 年5 月3 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要求本庭給予許可,讓他向終審法院上訴。
3. 本庭現以書面形式處理答辯人的申請。本庭已考慮雙方於2023 年6 月5 日、12 日和16 日的書面陳詞。
II. 原則
4. 《香港終審法院條例》(《條例》)第22 條就民事案件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有以下規定:
「(1) 在以下情況下,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
(b) 如該上訴是就上訴法庭就任何民事訟案或事項所作的判決而提出的,不論是最終判決或非正審判決,而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視屬何情況而定)認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重點強調)
III. 本庭意見
5. 原告人2023年5月3日的「提出動議通知書」撮要如下:
1. 答辯人並非可以於退休時一筆領取共港 幣 $6,168,960的退休金;
2. 法庭沒有考慮答辯人37年工作對比10 年婚姻,婚姻只少於共1/3時間;
3. 法庭沒有考慮答辯人單獨支付兒子的生活費和寄宿校費,而呈請人沒有一星期五日照顧兒子,雙方只於週末照顧兒子;
4. 答辯人退休後的每月退休金額不足以維持答辯人基本生活。
6. 就第一點,答辯人誤解判案書第9 段的意思。就第二點,答辯人並不理解相關法律及案例。至於第三和第四點則是法庭的酌情權。
7. 答辯人的兩份陳詞都是圍繞以上各點加以補充,答辯人只是在法庭已判的事實裁定加入他的意見,並未清楚指出法庭於哪處有明顯犯錯。
8. 無論如何,答辯人的申請是未能符合《 條例 》就給予許可所訂明的條件。答辯人必須證明他所擬的上訴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答辯人完全未能顯示他的上訴涉及任何重大、廣泛及公眾重要性的問題。
9. 《條例》所指「其他理由」是指案件存在着極例外的事宜。答辯人未能顯示他所提出的理由符合這條件。本庭亦不認為有任何其他理由,以致上訴應交予終審法院裁決。
10. 在上述情況下,本庭拒絕答辯人的上 訴許可申請及撤銷答辯人存檔的「提出動議通知書」。本庭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 (朱芬齡)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副庭長 |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法官 | (區慶祥)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法官 |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