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NG VIRGINIA SHET FONG 訴 YUNG KWOK WING 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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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PD 860/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申請編號LDPD2011年第860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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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ENG VIRGINIA SHET FONG | 申請人 | |
| 及 | ||
| YUNG KWOK WING & CHAN YIM HEI | 答辯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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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 土地審裁處暫委法官黃健棠 |
| 審訊日期 : | 2011年8月5日 |
| 判決日期 : | 2011年8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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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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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
1. 兩名答辯人申請 (a) 上訴許可及 (b) 暫緩批出或執行,2011年7月5日判決,的收樓令狀。
背景
2. 有關本案的背景,本席在2011年7月5日的口頭判決中,已經説明,現不復述,簡單説,本案只涉欠租收樓,但兩名答辯人,提出業權爭議等等的答辯,最終均不為接納,因而敗訟。
3. 雖然法院已按法規及行駛酌情權,容許兩名答辯人,分期繳回欠租等等,以獲沒收租賃權的寬免,但他們並沒有支付任何款項。
4. 2011年7月13日,申請人要求收樓令狀。
5. 2011年7月15日,兩名答辯人提出上述的申請,有關事宜安排在本席席前今天處理。
6. 2011年7月28日,法援處存檔備忘錄,通知第一答辯人已申請法援。
7. 今天早上,雙方準時出席,申請人由高律師代表,而第一答辯人除親自出庭外,亦代表第二答辯人。
裁決
8. 首先,本席決定行駛《法律援助條例》第15 (4) 條的權力,不讓有關備忘錄,暫停本案程序42天,理由與下列拒絕上訴許可及暫緩執行判決,大同小異。
9. 有關上訴許可,適用的法規記載於香港法例第17章《土地審裁處條例》第11AA (6) 條中:
“(6) 除非聆訊有關許可申請的審裁處信納—
(a) 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b) 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有,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10. 本案中,本席未能信納原告人擬提出的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而應允許上訴,因此,拒絕上訴許可申請。
(a) 兩名答辯人提出大部分的上訴理由,在原審時,已經提出、辯論及被駁回,當中,最重要的是,有關單位的業權爭議,已於2011年3月15日,在HCB 9142/2008案中,由高勁修聆案官決定,這判決到目前,仍然生效。
(b) 至於訟費問題,本席在聽取雙方陳述後,作出認為適當的決定,所謂費用高昂,兩名答辯人只能説是“咎由自取” ,他們在一件原本普通的欠租收樓案件,提出不同的答辯理由,包括業權爭議,將問題複雜化,致使大律師亦須介入。
(c) 最後,本席也不同意審訊對他不公。
11. 另外,對押後執行判決的事宜,一般而言,上訴人須使法院信納有良好的理由 (good reasons),才能申請成功。本案中,兩名答辯人未能説服本席。
(a) 首先,最重要的是,如上文所述,兩名答辯人未能證明他的擬提出的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
(b) 有關單位仍未交吉,直至現在,已累積近兩年欠租,而數目亦會增加,因此,押後執行判決,將令申請人的損失一直擴大,對其不公。
(c) 允許申請人執行判決,不會令上訴 (即使有的話) 變得沒有價值 (nugatory)。對兩名答辯人來説,雙方的爭議只是金錢賠償,而本案中,亦從未有證據顯視申請人將無力作出賠償;至於第一答辯人,即使他獲勝訴,他在有關物業的權益,只能歸屬破産管理處。
(d) 最後,在2011年7月5日的判決後,亦沒有發生任何事情而致使申請人不應執行勝訴裁決。
12. 總括上文,本席拒絕兩名答辯人:
(a) 上訴許可申請,及
(b) 要求暫緩批出或執行,2011年7月5日判決,的收樓令狀。
13. 另外,答兩名辯人亦須支付申請人的有關訟費,簡易評估為$3,000元。
| 黃健棠暫委法官 | |
| 土地審裁處 |
申請人由Messrs Ho & Partners的Ko Kwan Fung律師應訊。
第一指名答辯人親自應訊, 並代表第二指名答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