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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IV Possession Application2011

CHENG VIRGINIA SHET FONG 訴 YUNG KWOK WING 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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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s (2)

78789-CH-2011-08-05

CHENG VIRGINIA SHET FONG 訴 YUNG KWOK WING 及另一人

HTML content

LDPD 860/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申請編號LDPD2011年第860宗

_______________

 CHENG VIRGINIA SHET FONG申請人
 及 
 YUNG KWOK WING & CHAN YIM HEI答辯人

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土地審裁處暫委法官黃健棠
審訊日期 :2011年8月5日
判決日期 :2011年8月5日

_______________

判 決 書

_______________

 

申請

1.  兩名答辯人申請 (a) 上訴許可及 (b) 暫緩批出或執行,2011年7月5日判決,的收樓令狀。

背景

2.  有關本案的背景,本席在2011年7月5日的口頭判決中,已經説明,現不復述,簡單説,本案只涉欠租收樓,但兩名答辯人,提出業權爭議等等的答辯,最終均不為接納,因而敗訟。

3.  雖然法院已按法規及行駛酌情權,容許兩名答辯人,分期繳回欠租等等,以獲沒收租賃權的寬免,但他們並沒有支付任何款項。

4.  2011年7月13日,申請人要求收樓令狀。

5.  2011年7月15日,兩名答辯人提出上述的申請,有關事宜安排在本席席前今天處理。

6.  2011年7月28日,法援處存檔備忘錄,通知第一答辯人已申請法援。

7.  今天早上,雙方準時出席,申請人由高律師代表,而第一答辯人除親自出庭外,亦代表第二答辯人。

裁決

8.  首先,本席決定行駛《法律援助條例》第15 (4) 條的權力,不讓有關備忘錄,暫停本案程序42天,理由與下列拒絕上訴許可及暫緩執行判決,大同小異。

9.  有關上訴許可,適用的法規記載於香港法例第17章《土地審裁處條例》第11AA (6) 條中:

“(6) 除非聆訊有關許可申請的審裁處信納—

(a) 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b)     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有,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10.  本案中,本席未能信納原告人擬提出的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而應允許上訴,因此,拒絕上訴許可申請。

(a) 兩名答辯人提出大部分的上訴理由,在原審時,已經提出、辯論及被駁回,當中,最重要的是,有關單位的業權爭議,已於2011年3月15日,在HCB 9142/2008案中,由高勁修聆案官決定,這判決到目前,仍然生效。

(b) 至於訟費問題,本席在聽取雙方陳述後,作出認為適當的決定,所謂費用高昂,兩名答辯人只能説是“咎由自取” ,他們在一件原本普通的欠租收樓案件,提出不同的答辯理由,包括業權爭議,將問題複雜化,致使大律師亦須介入。

(c) 最後,本席也不同意審訊對他不公。

11.  另外,對押後執行判決的事宜,一般而言,上訴人須使法院信納有良好的理由 (good reasons),才能申請成功。本案中,兩名答辯人未能説服本席。

(a) 首先,最重要的是,如上文所述,兩名答辯人未能證明他的擬提出的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

(b) 有關單位仍未交吉,直至現在,已累積近兩年欠租,而數目亦會增加,因此,押後執行判決,將令申請人的損失一直擴大,對其不公。

(c) 允許申請人執行判決,不會令上訴 (即使有的話) 變得沒有價值 (nugatory)。對兩名答辯人來説,雙方的爭議只是金錢賠償,而本案中,亦從未有證據顯視申請人將無力作出賠償;至於第一答辯人,即使他獲勝訴,他在有關物業的權益,只能歸屬破産管理處。

(d) 最後,在2011年7月5日的判決後,亦沒有發生任何事情而致使申請人不應執行勝訴裁決。

12.  總括上文,本席拒絕兩名答辯人:

      (a) 上訴許可申請,及

      (b) 要求暫緩批出或執行,2011年7月5日判決,的收樓令狀。

13.  另外,答兩名辯人亦須支付申請人的有關訟費,簡易評估為$3,000元。

 

 

 黃健棠暫委法官
 土地審裁處

申請人由Messrs Ho & Partners的Ko Kwan Fung律師應訊。

第一指名答辯人親自應訊, 並代表第二指名答辯人。

78790-CH-2011-07-05

CHENG VIRGINIA SHET FONG 訴 YUNG KWOK WING 及另一人<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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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PD 860/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申請編號LDPD2011年第860宗

_______________

 CHENG VIRGINIA SHET FONG申請人
 及 
 YUNG KWOK WING & CHAN YIM HEI答辯人

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土地審裁處暫委法官黃健棠
審訊日期 :2011年7月5日
判案日期 :2011年7月5日

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

 

申請

1.  申請人以兩名答辯人欠租為理由,要求收回有關物業,一切欠款及訟費等等,另外,亦要求追收已代付的管理費及差餉。

背景

2.  2009年7 月22 日,申請人從兩名答辯人,購入西貢牛寮94號彩濤軒地下,並同時以書面租約,再將單位租回他們,作為住宅用途,租期3年,由2009年7月22日至2012年7月21日止,月租10, 000 元。

3.  2011年4月8日,申請人入稟本審裁處,在申請通知書 (表格22) 中,申請人指兩名答辯人,從2009年10月22日開始欠租,因此提出訟訴 。

4.  兩名答辯人在反對通知書 (表格7) 上説,(a) 他們是單位的前業權人,申請人以欺詐及違返誠信手段取得業權,(b) 2009年1月15日,申請人承諾在任何情況下,不會以任何訴訟對付第一答辯人,(c) 第一答辯人已開展業權爭議的有關訴訟,(d) 除業權外,兩名答辯人還有傢俬電器和約60萬的裝修,(e) 他們不是刻意欠租。

5.  2011年5月31日,案件由黄一鳴法官提訊,在與雙方討論案情後,便指示大家存檔及派送證人陳述書及所有相關文件,並押後案件排期正式審訊。

6.  案件今天由本席處理正審,申請人由趙大律師代表,而第一答辯人除親自出庭外,亦代表第二答辯人。

裁決

7.  案件其後正式開審,申請人及第一答辯人均親自作證,遞交補充文件,在考慮所有證據及陳述後,本席決定判處申請人勝訴。

(a)  兩名答辯人提出的有關單位的業權爭議,法理上,不容抗辯,因為此事已於2011年3月15日,在HCB 9142/2008案中,由高勁修聆案官決定,當時,在破產管理處〔代表第一答辯人〕表示中立下,判處、確立有關買賣的有效性;再者,即使本席真的有權處理,根據今天呈堂的文件,證人口供,以民事案中,多半屬實的原則,也以申請人提出的案情,較為可信,申請人毫無疑問支付了2.8m,購入有關單位,所謂的“信託”,根本沒有任何文件、客觀證據支持,儘管2.8m可能真的比當時市價便宜了,但仍不能構成影響申請人有關單位業權的因由。

(b) 本席不接受2009年1月15日的“承諾” ,除兩名答辯人未有提出相關細節外,它亦不合常理,申請人若真的買入有關單位,不可能答應在任何情況下,不會提出任何訴訟。

(c) 至於其他答辯理由,如第一答辯人已開展業權爭議的有關訴訟,根本不是事實,即使第一答辯人真的申請法援,本席對其成功機會,亦不大樂觀,還有裝修、電器等等,也不是不交付租金管理費的辯解。

(d) 最後,第一答辯人也説土地審裁處的審訊,對他不公平,因為他沒有律師代表,不能表達其案情,但本席不同意,實在只是在破產管理處對他提出問題時,他放棄自己的權利,與人無關。

(與雙方討論命令及訟費事宜)

命令

8.  本席下令:


1. 除以下第4段所述外,兩名答辯人須把涉案處所的空置管有權交還申請人。
2.

(a)   兩名答辯人須支付申請人,由2009年10月22日至交回處所的空置管有權為止的欠租/中間收益,以每月10,000 元計算。
(b)   兩名答辯人須支付申請人根據租賃到期應繳的以下款項:

(1) 由2009年9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的管理費15,400 元;
(2) 由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的差餉2,383元;
(3) 由2011年7月1日至交回處所的空置管有權為止的管理費,以每月700元計算;
(4) 由2011年7月1日至交回處所的空置管有權為止的差餉。

3. 兩名答辯人須支付申請人訟費,簡易評估為62,900元。
4. 如果答辯人在以下各日期或之前,把以上第2(a) 及(b) 段所述的所有欠租/中間收益(包括截至付款當天到期應繳的所有欠租/中間收益),連同以上第3段中所述的訟費,用如下列出的分期方法,繳存土地審裁處,則答辯人可獲沒收租賃權的寬免,而涉案處所的租約亦恢復有效。
(1) 2011年7月12日50,000元
(2) 2011年7月26日50,000元
(3)2011年8月15日100,000元
(4)2011年9月15日100,000元
(5)2011年10月15日其餘所有欠款
5. 倘若果答辯人,不論什麽原因,不能如期繳付上述各分期付款,或當中的任何部分,申請人有權,即時向本審裁處申請收樓令狀,收回涉案處所的空置管有權。
6. 除非另有命令,審裁處在本判決中命令答辯人支付的所有款項須以現金、香港銀行發出的本票、或香港律師行發出的支票繳存審裁處,及本審裁處會將收到的款項發放給申請人。
7. 批淮申請人修改申請通知書,加上追收已代付的管理費及差餉,3天内存檔,但無需派送。

 

 

 黃健棠暫委法官
 土地審裁處

申請人由Messrs Ho & Partners轉聘的Victor Chiu大律師應訊。

第一指名答辯人親自應訊, 並代表第二指名答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