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277-CH-2017-06-21
BACHELOR EDUCATION CENTRE LTD 對 KWOK PIK YU 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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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115/ 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訴訟案件2016年第1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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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人 | BACHELOR EDUCATION CENTRE LIMITED | |
及 | ||
| 第一被告人 | KWOK PIK YU | |
| 第二被告人 | CHEUNG TING TING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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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歐陽桂如內庭聆訊 |
| 審訊日期 : | 2017年6月21日 |
| 判決日期 : | 2017年6月21日 |
判決書
1. 本席考慮了雙方的陳詞,相關的傳票是2016年6月15日準備的,當時郭小姐未曾存檔她的答辯書,所以根據法例,原告人是有權發出傳票,即使郭小姐曾經申請法援,但該傳票是在申請法援的自動擱置四十二天之後才提出的,所以原告人沒有違反相關的《法律援助條例》。
2. 根據第19號命令申請登錄判決,這一類登錄判決是無需要用誓章支持,而原告人正確地沒有存檔誓章,問題是在2016年6月27日的聆訊,當時原告人不能有效地協助孫國治法官理解第19號命令的基礎,是不需要誓章及不需要修正申索陳述書,所以孫國治法官當時曾經指示原告人需要做存檔誓章及修正申索陳述書。本席認為浪費了當天的聆訊不是由郭小姐引起的。
3. 本席考慮了整體情況,仍然命令郭小姐需要支付發出傳票的費用,及原告人律師向原告人取指示發出傳票的費用,但2016年6月27日的聆訊及所引起的訟費,本席不認為應該由郭小姐支付,事實上當天郭小姐是明確地曾經問過孫國治法官是否需要準備抗辯書,而當時法官向她表示,她暫時真的不需要做抗辯書,所以才導致第二個聆訊。
4. 本席考慮了整體情況,郭小姐需要支付訟費給原告人,簡易判決金額為3,000元,14天內支付。
| (歐陽桂如) |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原告人:由李智聰律師事務所的楊浩宜律師代表
第一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