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 對 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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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2471 / 2017
[2019] HKFC 8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編號2017年第24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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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 | 呈請人 | |
| 及 | ||
| 支 | 答辯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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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博芬內庭聆訊(非公開) |
| 審訊日期: | 2018年7月5及10月23日 |
| 判案書日期: | 2019年4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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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訟案待決期間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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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 在本判案書中,呈請人簡稱為“女方”;答辯人簡稱為“男方”。2018年2月22日,男方提傳票要求女方支付訟案待決期間贍養費,由2017年3月1日開始,每月支付港幣30,000元,直至案件完結或法庭另有命令為止。
本申請
2. 男方與女方於1992年11月20日在香港合法結婚。他們的家庭兒子於1994年出生,已滿18歲( “兒子” )。女方於2017年3月1日提出離婚呈請。法院於2018年1月10日頒發暫准離婚令。法院已頒布第18條聲明。
3. 女方現時與兒子在香港居住,男方則在上海居住。男方指他每月在上海的生活開支總額約 人民幣23,670元,所以向女方要求每月港幣30,000元訟案待決期間贍養費。女方認為,男方每月合理開支大約人民幣5,500元,港幣30,000元的每月開支不實。
公開建議
4. 女方的公開建議每月支付男方訟案待決期間贍養費港幣11,000元;另外港幣10萬元分4期支付。男方的公開建議只願意接受港幣12,000元;另外港幣150,000。即使分岐不大,雙方未能達成和解協議。
5. 本申請爭議點如下:(i) 港幣30,000元贍養費是否合理;(ii) 女方是否具經濟能力支付男方訟案待決期間贍養費。
男方的背景概述
6. 男方自1999年前往內地工作,2016年1月1日退休。退休前在內地從事物業管理工作。2013年,每月薪金大概港幣100,000元;2014年至2016年,每月薪金大概港幣70,000元。男方退休前每月扣除必要開支後把收入交給女方,由男方銀行戶口有常行指示(Standing Instructions)轉賬港幣50,000元給女方。
7. 男方在2012年以人民幣2,500,000元出售位於內地的慧XX花園單位,過去5年已將賣樓款項花在女方和兒子家庭開支及自己的生活開支之上。
8. 男方退休後,無法在內地和香港找到能支持他的生活的工作。男方稱他的銀行戶口結餘總只有港幣19,197.23元。
9. 男方在上海一個租用單位獨居,沒有任何薪金或收入。男方資不抵債,日常開支依靠儲蓄以及2位朋友合共人民幣80,000 元借款生活。男方已屆61歲退休,患有糖尿病和高血壓,需要服藥、控制飲食和定期回香港覆診。
10. 男方指女方從2009年12月1日至2017年10月1日在保X保險有限公司工作,每月的收入接近港幣100,000元;她在2017年12月轉到富X保險有限公司工作,每月的收入最少約港幣50,000元。女方每月的家庭開支達港幣130,000元,男方認為女方未詳盡披露的額外收入及家庭資產。
11. 男方指女方擁有以下婚姻資產:
(i) 康怡花園一單位,2018年6月20日的市值為港幣8,740,000 元;
(ii) 與劉XX女士聯名擁有九龍桂林街一單位,2018年6月20日的市值為 港幣3,860,000 元;
(iii) 與蔡XX女士享有實益權益的有限公司 R&X Limited 持有筲箕灣道一單位,2018年6月20日的市值為港幣6,040,000 元。男方指女方在2017年11月22日,以 港幣1元代價把她於 R&X Limited 的一股股份轉讓給蔡XX。
12. 男方於2017年9月4日存檔的表格E中,第4部份說明每月開支如下 :
一般開支
租金 --- 按揭供款 --- 公共設施雜費(電費、氣體燃料費、差餉、電話費、水費) --- 管理費 --- 食物開支 300 - 500 雜項家用開支 300 汽車開支(油) 700 保險費 --- 家庭傭工 --- 其他(請述明)
供車1,900 家庭每月開支總額 港幣3,400
個人開支
外出膳食費用(午膳) 2,400 交通費 100 服裝/鞋費(工作手套、安全鞋) 400 個人儀容(包括理髮和化妝品)(剪髮) 60 娛樂/禮物 ---- 假期消費 500 醫療/牙齒護理費 --- 稅款 --- 保險費 --- 中期贍養費(本身已判$5,000) 2,000 – 3,000 供養父母(連家庭開支) 5,000 供養其他受養家屬 --- 其他(請說明)
責務重組供款12,510 + 1,000申請費13,610 個人每月開支總額 港幣$25,070
女方的背景概述
13. 女方指男方誇大自己的經濟需要;隱瞞自己的經濟能力。女方說她沒有能力支付男方要求的贍養費。
14. 女方指家庭總資產值約為港幣3.2百萬,主要的是兩個位於香港的物業,在扣除按揭後,兩個物業的總值約為港幣2.8百萬。雙方現時可用的流動資產並不多,女方則有港幣118,615.85元。
15. 女方指男方的每月合理需要只是人民幣5,500元,每月人民幣23,670偏高,細項如下:
項目 男方提出的金額
(RMB)女方提出的金額
(RMB)租金 7,000 4,000
公共設施雜費 420 管理費 200 食物開支 2000 1,000 雜項家用開支 200 0 外出膳食費用 800 0 交通費 150 100 服裝 / 鞋費 200 300
個人儀容(包括理髮和化裝品) 300 醫療 / 牙齒護理費 2,400 100 回港開支 10,000 0 每月開支總額: 23,670 5,500
16. 女方從事保險從業員,每月的收入約港幣50,000元; 桂林街單位租金每月收入港幣4,050元,合共港幣54,050元。女方每月收入不穩定,男方只以2017年12月及2018年1月這2個月份來推算女方的收入並不穩妥,因為。根據女方該兩月僱主發放了Year End Bonus及Quarter End Bonus。若撇除該等花紅,女方於12月的收入只有港幣56,252.27元。
17. 女方指出她在2017年,保X保險公司工作時的收入紀錄,明細如下:-
2017年 收入(HK$) 1月 184,795.02 2月 30,675.23 3月 24,425.58 4月 62,284.09 5月 137,952.37 6月 33,394.61 7月 19,463.11 8月 41,005.86 9月 29,241.64 10月 7,777.38 總收入: 571,014.89 平均每月: 57,101.49
16. 女方在婚姻破裂前的生活支出約每月港幣130,000元。現時女方的收入下調,男方亦沒給她家用,她唯有調低生活質素,現時每月約需港幣90,000應付日常生活開支,明細大致如下:-
項目 女方所需的金額(HK$) 按揭供款、管理費、差餉 25,000 工作應酬費 30,000 女方及兒子的保險供款 5,300 基本生活費如膳食、娛樂、交通等 30,000 總共: 90,300
18. 至於兒子生活費,按男方的說法,他在2016年中至年低畢業之後,仍一直有支付兒子港幣40,000元予女方作為他及兒子的生活費。男方從沒有因「兒子已完成學業,應該要自立及供養父母」為由而要削減家用;亦同意由2017年到現時,都是由女方負擔兒子的開支。
法律原則
18. 訟案待決期間贍養費之申請,相關之法律條文為《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92章第3條:
“就 –
(a) 離婚的呈請或共同申請;或
(b) 婚姻無效或裁判分居的申請,
法庭可命令婚姻的任可一方在法庭認為合理的期間內,向另一方作出法庭認為合理的定期付款作為贍養費,但該段期間開始之日不得早於提交呈請書或提出申請的日期,並須於該訟案裁定當日結束。”
19. 法庭在處理訟案期間贍養費的法律原則十分清晰,法庭只會以概況的形式(broad brush approach)作出一般性的審視。在這階段法庭無需要作出仔細入微的經濟審視,但須兼顧雙方的因素,在每件案件中最顯要的兩件事情,是雙方的生活水平,以及被要求支付一方的經濟能力,從而作出一個法庭認為公平及俱合理性的判決。不管結果如何,即使訟案期間贍養費被付款方認為過高,最可以在附屬濟助安排中調整。所判決的金額會在日後之附屬濟助審訊時一併考慮,再作出適當的調整。
20. 在C v F (FCMC 1701/2000)一案,陳忠基法官闡述了相關的法律原則,簡單說明,法例以合理的原則釐定訟案期間贍養費,但法庭也會謹記婚姻期間的各種事項,而最重要的是婚姻期間的生活水平及現時男方的經濟能力。此舉是基於訟案期間贍養費實行的時間是相對短,在C v F一案中大抵是數個月,因此在本申請中詳細調查考慮雙方的經濟能力是一個不恰當的做法。
21. 在 HJFG v KCY (CACV 127/2011, 28 October 2011) 一案中,法院亦定下了以下的原則:
a. The sole criteria to be applied in determining the application is “reasonable” which is synonymous with “fairness”.
b. A very important factor in determining fairness is the marital standard of living.
c. In every maintenance pending suit application there should be a specific maintenance pending suit budget which excludes capital or long term expenditure, more aptly to be considered on a final hearing.
d. Where the affidavit or form E disclosure by the payer is obviously deficient, the Court should not hesitate to make robust assumptions about his ability to pay. The Court is not confined to the mere say-so of the payer as to the extent of his income or resources. In such situation, the Court should err in favour of the payee.
本席的意見
22. 本席以概況的形式,不詳細調查考慮雙方的經濟能力為基礎作出訟案待決期間贍養費。在C v F (FCMC 1701/2000)一案中,陳忠基法官說明最重要的是婚姻期間的生活水平及現時男方的經濟能力。
23. 男方現時已退休,在上海居住,沒有工作,沒有資產。女方與兒子在港居住,是一位保險從業員。兒子年滿18歲,仍然在學。男方指兒子應該自力更生,其學費不應從家庭資產中支付,女方則認為兒子應該繼續升學,並為他設置教育基金。總括來說,女方現時肩負自己及兒子的生活費。
24. 在考慮女方的收入時,本席留意到女方從事保險業,每月的實際收入並非固定月薪,正如女方所說,她每年年終有紅利和獎金,因此女方的經驗能力應該以她的平均收入計算。本席應該採納女方分別 (i) 港幣57,101.49元 及 (ii) 港幣4,050 元。本席考慮港幣4,050 元是桂林街租金收入,女方在該單位只有一半業權,女方的實際收入應該以港幣57,101.49元計算。
25. 女方指她每月的支出港幣90,300元,就她的平均收入為高。男方已於退休後停止支付港幣50,000元家庭開支,女方亦要負責其中生活開支,生活細項有必要微調。應酬費一項應該可以調整,畢竟女方的工種需要應酬支出,該項支出不能下調太多,在考慮其中有機會是僱主保險公司的借貸的同時,該費用應該可以下調三份之一;基本生活費理應可下調三份之一。每月合理開支是[HK$25,000 + HK$5,300 + (HK$30,000 x 2/3) + (HK$30,000 x 2/3)] = 港幣70,300元。
26. 本席認為女方持有物業、基金等家庭資產,姑勿論就男方申請撤銷有關家庭資產轉移命令的結果,女方仍然擁有康怡花園自住物業。女方現有的資產價值及女方的經濟能力均比男方為高。雖然女方現時未能收支平衡,但在轉讓 R & X Limited時,女方收取蔡XX港幣150萬元,女方解釋港幣120多萬元已給兒子安排成立教育基金,另外港幣20萬元給兒子應急。本席認為女方具經濟能力支付男方訟案待決期間贍養費。
27. 本席接納男方是一位退休人士,他的經濟能力比女方低,現時沒有每月固定工作穩定的收入。從他的銀行轉賬中,曾有較為大額的轉賬,例如在2017年8月5日及2017年8月13日,男方在上海的工商銀行戶口分別由自動櫃員機提取人民幣5,000元,人民幣3,000元及人民幣3,000元現款。除此之外,便是男方的租金支出。男方從2017年3月11日起至2017年9月2日期間,每兩個月一次人民幣20,000給朋友董XX,共人民幣80,000元。
28. 男方向法院申請女方支付每月港幣30,000元訟案待決期間贍養費。本席認為這數目以一位退休人士來說,這無疑是偏高。女方陳述,在婚姻期間他的生活十分節儉,會買餸回家煮食,除工作應酬外,不會外出用膳,更不會打扮。男方在他的第三份誓章中指出,他扣除必要的開支後把他的收入交給女方,男方更提到每次他收到薪金之後女方「會把大部份的薪金分批轉走,他根本沒有自己的儲蓄,幾乎每個月都只剩下數千元的餘款」。在概括的情況下,男方的每月支出應該較港幣30,000元低,但未如女方形容,只有數千元。
29. 男方退休,女方每月收入下調,雙方在婚姻期間的生活水平務必下降。本席以概述形式評估,男方的每月所需的生活開支,計算每月人民幣7,000租金在內,每月的合理生活開支應該是港幣15,000元。本席認為女方具能力支付港幣15,000元予男方作為訟案待決期間贍養費。
30. 訟費方面,本判決支持男方的公開建議,較女方的公開建議為高,女方須付男方本申請的訟費。
總結
30. 承上文,女方須向男方支付訟案待決期間贍養費,現頒令如下:
(1) 女方須支付男方訟案待決期間贍養費,每月港幣15,000元,由2019年4月22日開始支付第1期,及後每月第 22日或之前付款,直至法庭另有命令為止。
(2) 本訟案待決期間贍養費追溯至2018年2月22日 ,女方須支付(港幣15,000元 x 14) 港幣210,000元。女方須由2019年4月22日開始,分10期支付男方,每期港幣21,000元。
(3) 女方須將上述第(1)段及第(2)段之款項,以港幣直接存入男方的指定的銀行戶口。
(4) 女方須支付男方於2018年2月22日提出之傳票訟費,兼大律師證書。若雙方未能同意金額,則由法院評定。
| 周博芬 | |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
呈請人:由禤‧張律師行延聘黃素娜大律師代表
答辯人: 由謝鵬元律師事務所延聘余卓穎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