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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cellaneous Proceedings2018

蔡 對 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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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s (2)

[2018] HKCA 993-CH-2018-12-19

蔡 對 蔡

HTML content

CAMP 129/2018

[2018] HKCA 99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雜項案件 2018 年第129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區域法院婚姻訴訟2014 年第 10863號)

__________________

呈請人蔡
 與 
答辯人蔡

__________________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
答辯人書面陳詞日期:2018 年 12 月 12 日
判決書日期:2018 年 12 月 19 日

判決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  本庭在2018年11月21日駁回男方(答辯人)的上訴,拒絕其逾期上訴許可的申請。現男方提出動議通知書,要求本庭給予許可,讓他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2.  《區域法院條例》( 香港法例第336章)第63(B)條清楚說明「就上訴法庭對應否批予向它提出上訴的上訴許可所作的決定,任何人不得提出上訴」。換句話說,上訴法庭就上訴許可所作出的決定是最終的決定,申請人是無權利向終審法院提出進一步的上訴。由於申請是沒有法律基礎的,因此本庭撤銷男方的申請。

3.  本庭就本申請不作出任何訟費命令。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
法庭法官
(關淑馨)
高等法院上訴
法庭法官
(潘兆初)
高等法院上訴
法庭法官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 親自行事。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 親自行事。

[2018] HKCA 871-CH-2018-11-21

蔡 對 蔡

HTML content

CAMP 129/2018

[2018] HKCA 87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雜項案件 2018 年第129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區域法院婚姻訴訟2014 年第 1086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呈請人蔡
 與 
答辯人蔡

____________________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
答辯人書面陳詞日期:2018 年 9 月 13 日
呈請人書面陳詞日期:2018 年 9 月 24 日
判決書日期:2018 年 11 月 21 日

判決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案情

1.1   這是一宗男女雙方就離婚財產分配的案件。男方(答辯人)不滿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家光於2018 年2月和2018 年4月頒發的兩項訟費命令,提出逾時上訴許可申請,但被彭法官拒絕。男方現向本庭提出同一申請。其申請同樣是逾期申請。

1.2   本案的案情已在彭法官2018年7月17日上訴許可申請判案書敍述,本庭不在此重複。

1.3   簡言之,男方違反法庭2016年4月的「同意命令」,沒有依時支付女方(呈請人)HK$300,000。

1.4   女方於2017年8 月以傳票申請要求男方支付該筆HK$300,000 (「女方傳票」)。

1.5   男方只是在2018年1 月支付HK$300,000給女方。

1.6   2018年2月,彭法官頒令男方須付女方有關2017 年8  月女方傳票的訟費 (「訟費頒令1」)。

1.7   2018年3月,男方提交傳票,申請更改2018年2月的訟費頒令1,男方說應由女方支付男方訟費(「男方更改傳票」)。

1.8   2018年4月,法庭撤銷男方更改傳票,頒令男方須付女方訟費,簡易評定為HK$200 (「訟費頒令 2」)。

1.9   2018年5月,男方對訟費頒令1提出逾時上訴許可申請。

1.10   彭法官在2018年7月17日撤銷男方的申請。

1.11   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第59號命令第2B(3) 條,凡法庭拒絕有關申請 (即判案書),上訴許可的進一步申請,可在拒絕日期起計14天內,向上訴法庭提出 (即2018年7月31日或之前)。

2)   法律原則

2.   法庭在決定是否延展上訴期限所考慮的因素包括 :

(1)   延誤的時間;

(2)   延誤的理由;

(3)   上訴的成功機會;

(4)   如果法庭延展期限對另一方構成的不公。

3)   本庭的意見

3.1.   正如彭法官的做法,本庭集中討論男方上訴的成功機會。

3.2.   彭法官行使酌情權作出訟費命令,除非這命令是有明顯的錯誤,上訴法庭不會重新行使這權力。彭法官在判案書第 24‑26段說明他判決的原因。本庭看不見有任何明顯錯誤之處,故此男方擬提出的上訴沒有任何成功的機會。本庭駁回男方申請及頒發暫准命令,命令男方支付女方本申請的訟費。

3.3.   男方須付女方有關本傳票申請所招致的訟費,簡易程序評定為港幣400元。

3.4.   另外,由於男方的申請完全欠缺理據,故此本庭根據《高等法院規則》(香港法例第4A章)第59號命令第2A(8)條規則,命令本案任何一方不能要求本庭舉行口頭聆訊,重新考慮本庭的裁決。

(張澤祐) (潘兆初)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呈請人: 無律師代表, 親自行事。

答辯人: 無律師代表, 親自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