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MP 129/2018
[2018] HKCA 87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雜項案件 2018 年第129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區域法院婚姻訴訟2014 年第 108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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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理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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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人書面陳詞日期: | 2018 年 9 月 13 日 |
| 呈請人書面陳詞日期: | 2018 年 9 月 24 日 |
| 判決書日期: | 2018 年 11 月 21 日 |
判決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案情
1.1 這是一宗男女雙方就離婚財產分配的案件。男方(答辯人)不滿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家光於2018 年2月和2018 年4月頒發的兩項訟費命令,提出逾時上訴許可申請,但被彭法官拒絕。男方現向本庭提出同一申請。其申請同樣是逾期申請。
1.2 本案的案情已在彭法官2018年7月17日上訴許可申請判案書敍述,本庭不在此重複。
1.3 簡言之,男方違反法庭2016年4月的「同意命令」,沒有依時支付女方(呈請人)HK$300,000。
1.4 女方於2017年8 月以傳票申請要求男方支付該筆HK$300,000 (「女方傳票」)。
1.5 男方只是在2018年1 月支付HK$300,000給女方。
1.6 2018年2月,彭法官頒令男方須付女方有關2017 年8 月女方傳票的訟費 (「訟費頒令1」)。
1.7 2018年3月,男方提交傳票,申請更改2018年2月的訟費頒令1,男方說應由女方支付男方訟費(「男方更改傳票」)。
1.8 2018年4月,法庭撤銷男方更改傳票,頒令男方須付女方訟費,簡易評定為HK$200 (「訟費頒令 2」)。
1.9 2018年5月,男方對訟費頒令1提出逾時上訴許可申請。
1.10 彭法官在2018年7月17日撤銷男方的申請。
1.11 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第59號命令第2B(3) 條,凡法庭拒絕有關申請 (即判案書),上訴許可的進一步申請,可在拒絕日期起計14天內,向上訴法庭提出 (即2018年7月31日或之前)。
2) 法律原則
2. 法庭在決定是否延展上訴期限所考慮的因素包括 :
(1) 延誤的時間;
(2) 延誤的理由;
(3) 上訴的成功機會;
(4) 如果法庭延展期限對另一方構成的不公。
3) 本庭的意見
3.1. 正如彭法官的做法,本庭集中討論男方上訴的成功機會。
3.2. 彭法官行使酌情權作出訟費命令,除非這命令是有明顯的錯誤,上訴法庭不會重新行使這權力。彭法官在判案書第 24‑26段說明他判決的原因。本庭看不見有任何明顯錯誤之處,故此男方擬提出的上訴沒有任何成功的機會。本庭駁回男方申請及頒發暫准命令,命令男方支付女方本申請的訟費。
3.3. 男方須付女方有關本傳票申請所招致的訟費,簡易程序評定為港幣400元。
3.4. 另外,由於男方的申請完全欠缺理據,故此本庭根據《高等法院規則》(香港法例第4A章)第59號命令第2A(8)條規則,命令本案任何一方不能要求本庭舉行口頭聆訊,重新考慮本庭的裁決。
| (張澤祐) | | (潘兆初) |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呈請人: 無律師代表, 親自行事。
答辯人: 無律師代表, 親自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