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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HKFC 291-CH-2019-11-18

蔡 對 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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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1972 / 2018

[2019] HKFC 291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8 年第 11972 宗

————————————————

 蔡呈請人

及

 陳答辯人

————————————————

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陳振國法官內庭聆訊 (非公開)
審訊日期 :2019年 11月 13 日
頒下判案書日期 :2019年 11 月 18 日

-----------------------

判案書
(探視安排)

-----------------------

1.  這是一宗有關兒子探視安排的審訊。

背景

2.  呈請人 (以下稱 「母親」) 現年49歲,職業是一名中學教師。

3.  答辯人 (以下稱 「父親」) 現年53歲,職業是一名設計學院講師。

4.  訴訟雙方於1996年結婚。

5.  雙方婚後育有2名兒子:

(1)  大兒子現年21歲,是一名大學生,現與母親同住;及

(2)  二兒子現年12歲,是一名中一學生,現與母親及兄長同住,並由母親照顧。

6.  母親於2018年9月18日基於兩年分居的事實向法院提出離婚呈請。法庭於2018年12月6日頒發暫准離婚令。

7.  就有關二兒子的管養權方面,法庭於2019年7月12日進行排解兒童糾紛聆訊,並根據雙方的協議頒發以下命令:

(1)  雙方可有二兒子的共同管養權;及

(2)  母親可有二兒子的照顧及管束權。

但可惜雙方未能就二兒子的探視安排達成協議,因此,本席將案件押後至今天進行辯論。由於雙方所爭議的議題比較狹窄,本席決定雙方不用存檔進一步證供,而本席將在聽取雙方的陳詞後就有關探視權的議題作出裁決。本席曾指示雙方提供各自的書面陳詞,雙方已遵守有關的指示並存檔了各自的書面陳詞。

現時的探視安排

8.  根據證據顯示(參考母親律師書面陳詞列表(I)) ,父親現時就二兒子的探視安排是如下:

(1)  每週三下午6:00時至8:00時;

(2)  每月首兩星期留宿探視,由星期六上午11:00時至星期日下午3:00時;

(3)  其餘週末的留宿探視,由星期五晚上6:00時至星期六晚上11:00時。

社會調查主任的建議

9.  社會福利署的劉主任曾就本案撰寫了一份社會調查報告。劉主任除了作一般的調查外,亦觀察了雙方與二兒子間的互動。就探視安排方面,劉主任建議父親可有如下的探視:

(1)  逢週五下午6:00時至星期六晚上10:00時;

(2)  就單日公眾假期,上午10:00時至晚上8:00時的日間探視,每年以交替模式進行,如該單日公眾假期是於週六或週日,則按週末的探視安排進行;

(3)  學校長假期,即聖誕節、農曆新年、復活節及暑假,父親可得假期日數三份之一的留宿探視;

(4)  二兒子生日當天,或星期日安排一頓4小時午餐或晚餐,以慶祝二兒子的生日;及

(5)  經雙方同意下可作其他探視安排。

雙方就探視的要求

10.  雖然母親代表律師書面陳詞(第23段) 與列表(II)的內容有所出入,但聽取律師的庭上陳詞後,本席相信母親現時要求給予父親的探視應為:

(1)  每星期三的探視予以取消;

(2)  每月第一個週末星期五下午6:00時至星期六晚上10:00時的留宿探視;

(3)  其餘週末星期六的日間探視由上午11:00時至晚上10:00時;

(4)  學校長假期,即聖誕節、農曆新年、復活節及暑假,父親可得假期日數四份之一的留宿探視;

(5)  單日公眾假期不安排探視;

(6)  二兒子生日慶祝每年由母親或父親輪流陪同進行晚餐;及

(7)  留宿及探視安排直接由二兒子與父親聯絡。

11.  母親認為父親探視二兒子的時間應略為減少,主要原因是二兒子是有特別需要的未成年人(他有讀寫障礙、專注力不足及過度活躍症) ,他日常所需學習或溫習的時間較一般正常學生多25%,而固定及安穩的日常環境(即在母親的家中)亦為重要。 加上二兒子亦需一些個人時間,與同學或兄長聚會和相處,因此,母親認為無論是父親或調查主任所建議的探視時間都未能滿足二兒子的最佳利益。

12.  至於父親的探視要求則為:

(1)  每月首個週末的星期六上午11:00時至星期日晚上10:00時;

(2)  其餘週末星期五下午6:00時至星期六晚上11:00時;

(3)  就單日公眾假期,上午10:00時至晚上8:00時的日間探視,每年以交替模式進行,如該單日公眾假期與週末的留宿探視重叠,則兩者一併進行;

(4)  學校長假期,即聖誕節、農曆新年、復活節、學期休息及暑假,父親可得假期日數三份之一的留宿探視;

(5)  二兒子生日當天、星期五或星期日安排一頓4小時午餐或晚餐,以慶祝二兒子的生日;及

(6)  經雙方同意下可作其他探視安排。

13.  父親認為雙方的離婚已對二兒子帶來打擊,為了不讓二兒子有失去父親的遺憾,理應盡量保持父親與二兒子的緊密關係。由於二兒子開始步入青少年期,父親的角色和榜樣在二兒子的成長中至為重要,因此,他所建議的探視安排,是符合二兒子的最佳利益。

14.  從雙方的立場可見,母親並不反對父親每星期及長假期可有探視,但雙方最大分歧則是留宿探視的次數及時間的長短。    

法律

15.  法庭就有關家庭子女管養權(其中包括探視權)發出命令的權力,是基於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9條的規定:-

「19. 對受婚姻訟案影響的子女提供管養及教育的命令

(1) 法庭可在下列時間,作出其認為是適宜的命令,以便為任何18歲以下的家庭子女提供管養及教育─

(a) 在任何離婚、婚姻無效或裁判分居的法律程序中,於作出最後判令之當時、之前或之後;

(b)   ......。」

16.  至於法庭在考慮管養權時所依賴的準則,則是依據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條的規定:-

「3. 一般原則

(1) 有關未成年人的管養或教養問題,以及有關屬於未成年人或代未成年人託管的財產的管理問題,或從該 等財產所獲收益的運用問題─

(a) 在任何法院進行的法律程序中 (不論該法院是否第2條所界定的法院) ─

(i) 法院須以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為首要考慮事項,而考慮此事項時須對下列各項因素給予適當考慮─

(A) 未成年人的意願 (如在顧及未成年人的年齡及理解力,以及有關個案的情況後,考慮其意願乃屬切實可行者) ;及

(B) 任何關鍵性資料,包括聆訊進行時社會福利署署長備呈法院的任何報告;及

(ii) 在上述管養、教養、財產管理或收益運用等問題上,法院無須從任何其他觀點來考慮父親的申索,是否較母親的申索為優先,或母親的申索是否較父親的為優先;

......。」

17. 從以上條文可見,本席在裁決有關子女管養權或探視權的爭議時,首要的考慮是該些家庭子女的最佳利益。而在考慮子女的最佳利益時,亦須考慮他們的意願及其他關鍵性的資料,包括社會福利署的報告。

本席的看法

18. 就從二兒子的最佳利益為出發點來考慮,如他能與父親保持著一個比較良好和親密的關係,這對他的成長一定會有所裨益。雖然從社署報告中可見,二兒子與母親相處時,是比較與父親一起時來得自然,但幸好從整體而言,他亦能與父親保持某程度的合理關係,並沒有很大的抗拒情況出現。

19. 話雖如此,本席亦需考慮二兒子是有特別需要的未成年人(他有讀寫障礙、專注力不足及過度活躍症) ,加上他剛升上中學及踏入青少年期,本席亦需特別考慮二兒子的觀感和看法。從二兒子與調查主任的會面可見,他表達與父親見面時是感到很大的壓力,他亦表示想減少晚餐探視。就週末、學校長假期或公眾假期的探視,二兒子表示可以繼續,但他希望父親為他安排節目時可多問他的意見。雖然二兒子並沒有明言,但從他與調查主任的會面可見,他並不太熱衷於非常頻密的探視安排。

20. 本席在考慮過本案的所有情況,尤其是二兒子的看法後,本席認為以下的探視安排,在目前的情況下,最能在保持二兒子和父母親的關係和他個人意願間保持一個合理的平衡:

(1) 現時每星期三的晚間探視不應繼續;

(2) 每月應有兩次的週末留宿探視,即第一及第三個週末,由星期五下午6:00時至星期六晚上10:00時(本席認為父親所建議的11:00時對一名12歲的青少年來說是太晚) ;

(3) 其餘週末則由星期六的上午11:00時至晚上10:00時;

(4) 學校長假期,即聖誕節、農曆新年、復活節及暑假(但不包括學期休息),父親可得假期日數三份之一的留宿探視;

(5) 就單日公眾假期,上午10:00時至晚上8:00時的日間探視,每年以交替模式進行,如該單日公眾假期是於週六或週日,則按週末的探視安排進行;

(6) 二兒子生日慶祝每年由母親或父親輪流陪同進行晚餐;及

(7) 經雙方同意下可作其他探視安排。

21. 從以上的安排可見,它並不能完全滿足母親或父親就探視方面的要求,但本席想在這裡一提,有關兒子未來的探視並非一成不變的,雙方都需因應兒子的需要而作出相應的調整。現時兒子開始步入青少年期,他的學業或其他課外活動亦會隨之變動,今天適當的時間安排很可能到了來年便變得不太適合,因此,父母親方面都一定要有心裡準備,有關的探視安排在適當時機是需作出相應的調整,以符合二兒子的最佳利益。

命令

22. 本席現頒令父親可有二兒子以下的探視權:

(1)  每月應有兩次的週末留宿探視,即第一及第三個週末,由星期五下午6:00時至星期六晚上10:00時;

(2)  其餘週末則由星期六的上午11:00時至晚上10:00時;

(3)  學校長假期,即聖誕節、農曆新年、復活節及暑假,父親可得假期日數三份之一的留宿探視;

(4)  就單日公眾假期,上午10:00時至晚上8:00時的日間探視,每年以交替模式進行,如該單日公眾假期是於週六或週日,則按週末的探視安排進行;

(5)  二兒子生日慶祝每年由母親或父親輪流陪同進行晚餐;及

(6)  經雙方同意下可作其他探視安排。

訟費

23. 一般來說,有關管養權或探視權爭議的訟費是不作命令的。本席認為本案不應例外,因此,有關訟費方面,包括所有保留訟費,不作任何命令。

 (陳振國 )
 區域法官

 

呈請人:由韓潤燊律師樓冼律師代表

答辯人:沒有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2019] HKFC 228-CH-2019-09-05

蔡 對 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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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1972 / 2018

[2019] HKFC 228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8年第 11972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蔡呈請人

及

 陳答辯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陳振國法官
聆訊方式 :基於書面陳詞
呈請人書面陳詞日期:2019年8月15日
答辯人書面陳詞日期:2019年8月28日
頒下判案書日期 :2019年 9月 5 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臨時贍養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本席今次需要處理呈請人(以下稱「母親」) 的臨時贍養費申請。 她在傳票中是要求:

(1)  訟案待決期間贍養費每月32,049元(12,274元為長子及19,775元為次子的中期生活費);及

(2)  有關申請的訟費。

2.  但從母親代表律師的書面陳詞可見,母親現時的要求已有退讓,她現時要求的金額是:

(1)  每月20,000元作為臨時贍養費;

(2)  每月1,758元作為長子的學費(以一半計算); 及

(3)  每月4,875元作為次子的學費(以一半計算)。

從以上金額可見,母親現時要求的臨時贍養費每月總金額為26,633元。

3.  答辯人(以下稱「父親」) 反對有關的申請。

背景

4.  訴訟雙方於1996年結婚。

5.  雙方婚後育有兩名兒子:

(1)  長子現年20歲,就讀大學四年級;及

(2)  次子現年12歲,剛升讀中學一年級。

6.  訴訟雙方於2016年9月開始分居。 母親於2018年9月18日以分居超過2年為理由提出離婚呈請,父親沒有提出反對。法庭於2018年12月6日頒發暫准離婚令。

7.  由於長子已經成年,法庭不需處理他的管養權問題。但由於他還在學,需要父母的供養,因此法庭仍需處理他的贍養費問題。

8.  至於次子方面,法庭於2019年7月12日,根據雙方的協議頒發了一個共同的管養權命令,照顧及管束權交給母親,但由於雙方就探視方面仍未取得協議,有關的議題則押後再作處理。

9.  就附屬濟助方面,母親於2019年6月28日發出傳票,要求父親支付臨時贍養費。當案件在2019年7月12日提訊時,本席頒發包括以下的案件管理指示:

(1)  父親須支付臨時贍養費20,000元,於每月1日支付,由2019年8月1日起,直至法庭進一步命令為止;

(2)  臨時贍養費申請將以書面陳詞進行審理;

(3)  父親需於14天內存檔及送達反對誓章;

(4)  如無法庭許可,雙方不可存檔其他誓章;

(5)  雙方需於父親存檔誓章後的14天內存檔及送達書面陳詞,並包括有關訟費的陳詞;

(6)  法庭在收到以上文件後將對臨時贍養費的申請作出考慮,並盡快作出裁決;及

(7)  訟費保留。

10.  本席留意到父親在存檔反對誓章時是有少許延誤,但由於父親沒有法律代表及有關的延誤亦不算嚴重,因此本席決定仍會考慮父親所存檔的反對誓章和陳詞。

法律

11.  本席留意到母親現時的臨時贍養費申請,是要求父親支付兩名兒子的臨時生活費。有關的申請是依賴香港法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5條的規定。本席現將有關的條例節錄如下:

「

5. 在離婚等案件中對家庭子女的經濟給養

(1) ……在關於離婚、婚姻無效或裁判分居的法律程序中,法庭可在下列時間作出第 (2) 款所述的任何一項或多項命令─

(a) 在批予離婚、婚姻無效或裁判分居判令之當時或之前作出,或在其後的任何時候作出;

(b) 如任何此等法律程序在審訊開始後即遭駁回,則隨即作出或在駁回法律程序後的一段合理期間內作出。

(2) 第 (1) 款所指的命令為─

(a) 命令婚姻的一方按命令所指明的期間,向家庭子女或為該子女的利益而向命令所指明的人,作出命令所指明的定期付款;

(b) 命令婚姻的一方按命令所指明的期間,就命令所指明的定期付款,向該子女或為該子女的利益而向命令所指明的人,提供足令法庭滿意的保證;

(c) 命令婚姻的一方向該子女或為該子女的利益而向命令所指明的人,繳付命令所指明的整筆款額。

(3) 在不損害第(2)(c) 款的概括性的原則下,凡根據本條作出命令,規定為家庭子女的利益而繳付整 筆款額予任何人,或規定繳付整筆款額予該子女,其目的可以是為了應付在根據本條向法庭申請作出命令之前,由該子女合理招致或為了該子女的利益而合理招致的債務或開支。」

12.   從以往多個案例可見,法庭在考慮有關的訟案待決期間贍養費或臨時贍養費申請時,是不會就雙方所有爭議的事實進行深入查究。法庭只會以一個粗略的計算方式去考慮申請方審訊前的臨時需要,及支付方的支付能力,從而作出一個臨時並且合理的贍養費命令。由於這只是一個粗略的評估,因此法庭是不排除在日後的正式附屬濟助申請審訊時,如發覺有關的臨時命令並不適當,法庭是會作出合適的調整。 (有關的原則可見於案例,如CYTS v LCK [2005]1 HKC 376; Wong Wai Chi, Susanna v Kim Min Sup, Mark CACV 263/98 判決日期:1999年2月10日:LJ v LWHH (Maintenance Pending Suit) [2003]3 HKC 455 (para. 31 at p.461)) 。

妻子的案情和現時的經濟狀況

13.   母親現年49歲,她與兩名兒子現居於一所租賃的單位中。母親是一名中學教師,從她的經濟狀況陳述書可見,她現時每月薪金為55,427.75元。就以流動資產計算,她擁有的資產只包括銀行存款135,908.82元,但她同時擁有債項544,033.95元(主要是銀行貸款),因此,就算加上她的一些保單價值246,040.65元,她仍是負資產162,084.48元。

14.  至於支出方面,母親在經濟狀況陳述書中所列的每月支出包括:

一般開支  
租金 16,500元
公共設施雜費 2,500元
食物 7,500元
雜項家用開支 1,200元
家庭傭工 4,800元 32,500元

個人支出  
外出用膳費用 2,500元
交通費 1,500元
服裝/鞋費 3,000元
個人儀容 2,000元
娛樂費/禮物 1,000元
假期消費 3,000元
醫療/牙齒護理費 500元
稅款 323元
保險費 4,200元
供養父母 3,000元 21,023元

兩名兒子支出長子次子
學費 3,516元 1,675元
額外補習費 --- 1,000元
學校書簿及文具 500元 400元
上學交通費(包括校車) 500元 800元
醫療/牙齒護理費 200元 1,700元
課外活動費 --- 3,440元
娛樂費/禮物 1,000元 500元
假期消費 2,000元 2,500元
服裝/鞋費 1,000元 1,000元
保險費 1,500元 4,220元
午餐及零用錢 3,000元 300元
其他交通費 --- 300元
子女看顧費 --- 400元
校服費 --- 400元
其他校服費 500元 2,400元 34,751元
共: 88,274元

15.   基於以上計算,由於母親現時收入只有每月約55,000元,因此,她每月的赤字為約33,000元。再者,據母親所說,她目前在租金、學費等的支出在2019年度會有所增加。就以次子的學費而言,由於他在本月升讀國際學校,他的學費為平均每月9,750元(母親代表律師陳詞第8(2)(ii) 段) ,就這項增加,已令母親的的每月赤字增加至約41,000元。

父親的經濟狀況

16.  父親現年53歲,是一名講師,月入70,830元,其中的7,870元為花紅。

17.   至於主要流動資產方面,從父親的經濟狀況陳述書可見,他擁有銀行存款676,386元。另外他亦擁有兩部汽車/電單車,據他說市值只共60,000元。至於債務方面,他則欠匯豐銀行36,996元。

18.  至於支出方面,父親在經濟狀況陳述書中所申報的包括:

一般開支  
租金 8,000元
公共設施雜費 1,800元
食物開支 600元
雜項家庭開支 500元
汽車開支 5,500元
保險費 300元 16,700元

個人支出  
外出用膳費用 7,440元
交通費 300元
服裝/鞋費 1,500元
個人儀容 300元
娛樂費/禮物 3,000元
假期消費 3,500元
醫療/牙齒護理費 300元
稅款 10,650元
保險費 3,900元 30,890元

兩名兒子支出  
學費 1,763元
課外活動費 2,000元
娛樂費/禮物 800元
假期消費 1,000元
服裝/鞋費 200元
午餐及零用錢 4,000元
其他(經母親支付的
生活費10,000元;
長子個人消費3,000元) 13,000元 22,763元
共: 70,353元

19.  如以以上的收支來計算,父親是可以達至收支平衡。

20.   綜觀父親的誓章和書面陳詞,他似乎並不反對支付每月20,000元的臨時贍養費,但條件是其中3,000元由他直接支付給長子;另1,200元由他直接繳交次子的溜冰學費。

21.  由於母親現時只是要求父親支付每月26,633元的臨時贍養費,因此,現時雙方的分歧只是6,633元。

本席意見

22.  本席考慮過母親的支出列表,就有關兩名兒子的每月支出為34,751元。這並不是一個少的數目,尤其是次子所佔的部份 (21,035元) 。但本席留意到次子是有讀寫障礙、專注力不足和過度活躍症,因此,他是一名有特殊需要的青少年。再者,本席亦留意到在父親的陳詞中,他並沒有明確指出母親就兒子的支出部份,那一項他認為數目不合理。他基本上只是同意支付20,000元,其中部份金額要由他直接給兒子或學習機構而已。

23.   本席從另一角度考慮,從以上第18段父親就兩名兒子的支出來看,如減去他聲稱經母親支付的10,000元生活費和1,763元學費(減去學費是由於該金額已有改變),他至少同意兩名兒子的合理支出為11,000元 (22,763元 - 10,000元 - 1,763元 = 11,000元) 。如加上母親現時一般開支 (32,500元) 的2/3 (本席認為家庭一般開支的2/3應算是兒子的開支) ,即21,666元, 再加上兩名兒子的學費13,266元 (3,516元 + 9,750元 = 13,266元) ,兩名兒子的總開支便是45,932元 (11,000元 + 21,666元 + 13,266元 = 45,932元) 。

24.  本席現時的考慮,便是就兩名兒子的合理需要45,932元,怎樣在訴訟雙方間作一個合理的分配。

25.   本席留意到母親每月收入為約55,000元;父親則為約71,000元,比例是44:56。本席認為一個公平造法是父親應承擔兩名兒子開支的的56%,即25,721.92元 (45,932元 x 56% = 25,721.92元) 。為方便計算,本席將這金額轉為整數26,000元。

總結和命令

26.   基於以上理由,本席認為兩名兒子每月有臨時合理需要45,932元,父親需負責56%,即約為26,000元。由於次子需要比較大些,因此,該26,000元的分配為長子9,000元(約1/3) ;次子17,000元(約2/3) 。本席現頒發以下命令:

(1) 父親須支付給母親兩名兒子的臨時贍養費每月26,000元(長子9,000元;次子17,000元);及

(2) 以上的每月金額26,000元須於每月1日支付,由2019年10月1日開始,直至法庭進一步命令為止,有關金額須存入一個母親所指定的銀行戶口內。

訟費

27.   母親成功取得一個臨時贍養費的命令,理應得到申請的訟費,包括保留訟費。如雙方就訟費金額未能取得協議,則交由訟費評定官作出評定。

 ( 陳振國 )
 區域法官

呈請人:由韓潤燊律師樓代表

答辯人: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