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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rimonial Causes2018

黃 對 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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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HKFC 136-CH-2021-07-13

黃 對 陳

HTML content

FCMC 640 / 2018

[2021] HKFC 13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8年第 640宗

————————————————

 黃 呈請人

及

 陳答辯人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陳振國法官內庭聆訊 (非公開)
審訊日期 :2021年 7 月 8 日
判決日期 :2021年 7 月 13日

---------------------------

判 案 書
(子女贍養費)

---------------------------

1.  這是一宗有關呈請人就女兒贍養費作出的附屬濟助申請。

2.  本席在判案書中將稱呈請人為「母親」;答辯人為「父親」。

背景

3.  訴訟雙方於2015年結婚。

4.  雙方在這段婚姻中育有一名女兒,現年5歲,是一名幼稚園中班學生,現與母親同住,並由她管養及照顧。

5.  母親於2017年2月20以父親的行為提出離婚呈請(即案件FCMC 1958/2017)。雙方後來達成協議,以不抗辯的形式進行離婚呈請,而有關的呈請理由則由行為改為1年分居及雙方同意(即本案FCMC 640/2018)。法庭於2018年8月31日頒發暫准離婚令。

6.  從案件的歷史可見,母親於2017年8月17日發出傳票,要求父親支付女兒的臨時贍養費每月4,000元。法庭於2018年6月8日經聆訊後命令父親支付女兒臨時贍養費4,000元。但根據母親所說,父親在法庭頒令後只支付過3,000元的臨時贍養費(分3次支付,每次1,000元) ,其後便完全停止支付。除此之外,父親亦缺席其後的大部份聆訊。在這情況下,本席免除排解財務糾紛的聆訊,並將案件押後至今天進行附屬濟助申請的正式審訊。

7.  在今天的審訊中,本席滿意母親方已給予父親適當的聆訊通知,但父親仍缺席審訊,因此,本席決定在父親缺席的情況下,進行有關的附屬濟助審訊。

法律

8.  母親今次的申請是基於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5條的規定。本席現將有關的條例節錄如下:

「5.在離婚等案件中對家庭子女的經濟給養

(1) ……在關於離婚、婚姻無效或裁判分居的法律程序中,法庭可在下列時間作出第(2)款所述的任何一項或多項命令─

(a) 在批予離婚、婚姻無效或裁判分居判令之當時或之前作出,或在其後的任何時候作出;

(b) 如任何此等法律程序在審訊開始後即遭駁回,則隨即作出或在駁回法律程序後的一段合理期間內作出。

(2) 第(1)款所指的命令為─

(a) 命令婚姻的一方按命令所指明的期間,向家庭子女或為該子女的利益而向命令所指明的人,作出命令所指明的定期付款;

(b) 命令婚姻的一方按命令所指明的期間,就命令所指明的定期付款,向該子女或為該子女的利益而向命令所指明的人,提供足令法庭滿意的保證;

(c) 命令婚姻的一方向該子女或為該子女的利益而向命令所指明的人,繳付命令所指明的整筆款額。

(3) 在不損害第(2)(c)款的概括性的原則下,凡根據本條作出命令,規定為家庭子女的利益而繳付整筆款額予任何人,或規定繳付整筆款額予該子女,其目的可以是為了應付在根據本條向法庭申請作出命令之前,由該子女合理招致或為了該子女的利益而合理招致的債務或開支。」

9. 在考慮女兒的贍養費時,本席亦須考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2) 條的條文。本席現將有關的條例節錄如下:-

「7.法庭在決定根據第4、5及6條作出何種命令時須顧及的事宜

…

(2) 在不損害第 (3) 款的規定下,法庭在決定應否就家庭子女而根據第5、6或6A條行使權力,以及若行使該等權力則應採取何種方式時,有責任顧及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下列事宜─

(a) 該子女的經濟需要;

(b) 該子女的收入、謀生能力 (如有的話) 、財 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c) 該子女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

(d) 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e) 該子女當時所受到的和婚姻雙方期望該子女所受到的教育方式;

並且有責任盡量在切實可行範圍內,以及在顧及第(1)(a)及(b)款所述有關婚姻雙方的考慮因素後在盡可能公正的情況下,行使該等權力,使該子女享有某程度的經濟狀況,而該經濟狀況是該婚姻若非破裂和該婚姻的雙方若能恰當履行對該子女的經濟負擔及責任,該子女本可享有者。」

母親現時的經濟狀況

10. 母親現年35歲,她曾當公司售貨員及便利店理貨員,但於2020年1月起,由於家庭及疫情關係,她現時沒有工作,並依賴綜援金過活。

11. 至於支出方面,母親在她的經濟狀況陳述書中填寫的是:

項目金額 
一般開支  
租金HK$800 
公共設施雜費HK$520 
食物開支HK$3,200 
雜項家用開支HK$500 HK$5,020

   
個人開支  
外出膳食HK$800 
交通費HK$800 
服裝/鞋費 HK$250 
個人儀容 HK$250 
娛樂費/禮物 HK$0 
假期消費 HK$400 
醫療/牙齒護理費 HK$100 
稅款 HK$0 
保險費 HK$1,326 
中期贍養費HK$0 
供養父母 HK$500 
供養其他家屬 HK$0 
其他HK$98 HK$4,524

   
女兒開支  
學費HK$450 
學校午膳及茶點費HK$820 
學校書簿及文具HK$330 
上學交通費(包括校車) HK$50 
醫療/牙齒護理費 HK$0 
課外活動費HK$150 
娛樂費/禮物 HK$200 
假期消費 HK$300 
服裝費/鞋費 HK$500 
午餐及零用錢HK$150 
其他交通費HK$300 
校服費 HK$80 
學鋼琴HK$540 
跆拳道HK$200 
上網費HK$96 
其他HK$500 HK$4,666

 
共:
HK$14,210

12. 從以上資料可見,女兒現時每月的支出(未計算她在一般開支中所佔的部份)為HK$4,666。本席信納這金額代表了女兒現時的每月合理開支。 母親現時要求父親支付女兒每月4,000元的最終贍養費金額,換句話說,母親是要求將臨時贍養費的命令轉為一個最終贍養費的命令。

父親現時的經濟狀況

13. 父親沒有出席聆訊,亦沒有根據法庭命令存檔他比較近期的經濟狀況資料。但從他以往所提供的資料來看,他現時應是40歲,這並不是一個很大的年紀。父親以往是是一名會所救生員,從證據顯示,他的每月收入應有約15,000元。但父親亦曾經提及,由於離婚訴訟的纏繞,他只能做一些散工,由2017年9月起,每月入息只有約3,000元,因此,他曾說沒有能力支付女兒的贍養費。

討論

14. 本席認為這申請的主要爭議點是: 父親有否能力支付女兒的每月贍養費4,000元。其實就這議題而言,本席在女兒臨時贍養費聆訊時已作出考慮,並裁定父親是有能力支付4,000元的女兒每月需要。本席看不到父親提出了任何證據,以說明他現時的經濟狀況有所改變,從而令法庭改變之前的裁定。

15. 再者,以一個客觀的角度再進行考慮,父親現時正值壯年,他雖曾說因為離婚訴訟而令他精神上受到困擾,但沒有實在證據證明這令他無法工作。現時香港的新冠疫情開始穩定,以及經濟開始改善的情況下,本席相信父親能找到救生員或類似的工作,理應是沒有問題的。

16. 最後,父親選擇不參予訴訟,亦拒絕遵守法庭命令提供資料,法庭只可作出對父親不利的推論,即他是完全有經濟能力支付女兒每月4,000元的贍養費。

命令

17. 基於以上理由,本席現頒令父親須於2021年8月1日開始,於每月1日,支付給母親每月4,000元,作為女兒的最終贍養費,直至女兒年滿18歲,或完成全日制學業為止,兩者以後者為準。

訟費

18. 由於母親勝訴,應得到本申請的訟費,包括保留訟費。至於母親本身的訟費,則根據法援規則進行評定。

聲明

19. 本席亦根據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中的第18條,作出滿意子女安排的聲明。

 ( 陳振國 )
 區域法官

呈請人:由周王律師事務所周律師代表

答辯人:沒有法律代表,並缺席審訊

[2018] HKFC 92-CH-2018-06-08

黃 對 陳

HTML content

FCMC 640 / 2018

[2018] HKFC 92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8年第 640宗

————————————————

 黃 呈請人
及
陳答辯人

————————————————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陳振國法官內庭聆訊 (非公開)
聆訊日期 :2018年 6 月 7 日
判決日期:2018年 6 月 8 日

---------------------------

判 案 書
(臨時贍養費)

---------------------------

1.  這是一宗有關呈請人就女兒臨時贍養費的申請。

2.  本席在判案書中將稱呈請人為「母親」;答辯人為「父親」。

背景

3.  訴訟雙方於2015年結婚。

4.  雙方在這段婚姻中育有一名女兒,現年2歲,現與母親同住,並由她照顧。

5.  母親於2017年2月20以父親的行為提出離婚呈請(即案件FCMC 1958/2017)。雙方後來達成協議,以不抗辯的形式進行離婚呈請,而有關的呈請理由則由行為改為1年分居及雙方同意(即本案FCMC 640/2018),至於本案的暫准離婚令則仍有待發出。為方便案件的管理,本席決定將案件FCMC 1958/2017的女兒臨時贍養費申請,都歸納至本案處理。

6.  從案件的歷史可見,母親於2017年8月17日發出傳票(文件冊150頁) ,要求父親支付女兒的臨時贍養費每月4,000元。父親現時的立場是:他完全沒有能力支付任何的臨時贍養費。

法律

7.  母親今次的申請是基於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5條的規定。本席現將有關的條例節錄如下:

「

5. 在離婚等案件中對家庭子女的經濟給養

(1) ……在關於離婚、婚姻無效或裁判分居的法律程序中,法庭可在下列時間作出第(2)款所述的任何一項或多項命令─

(a) 在批予離婚、婚姻無效或裁判分居判令之當時或之前作出,或在其後的任何時候作出;

(b) 如任何此等法律程序在審訊開始後即遭駁回,則隨即作出或在駁回法律程序後的一段合理期間內作出。

(2) 第(1)款所指的命令為─

(a) 命令婚姻的一方按命令所指明的期間,向家庭子女或為該子女的利益而向命令所指明的人,作出命令所指明的定期付款;

(b) 命令婚姻的一方按命令所指明的期間,就命令所指明的定期付款,向該子女或為該子女的利益而向命令所指明的人,提供足令法庭滿意的保證;

(c) 命令婚姻的一方向該子女或為該子女的利益而向命令所指明的人,繳付命令所指明的整筆款額。

(3) 在不損害第(2)(c)款的概括性的原則下,凡根據本條作出命令,規定為家庭子女的利益而繳付整 筆款額予任何人,或規定繳付整筆款額予該子女,其目的可以是為了應付在根據本條向法庭申請作出命令之前,由該子女合理招致或為了該子女的利益而合理招致的債務或開支。」

8. 從以往多個案例可見,法庭在考慮有關的訟案期間贍養費或臨時贍養費申請時,是不會就雙方所有爭議的事實進行深入查究。法庭只會以一個粗略的計算方式去考慮申請方審訊前的臨時需要,及支付方的支付能力,從而作出一個臨時並且合理的贍養費命令。由於這只是一個粗略的評估,因此法庭是不排除在日後的正式附屬濟助申請審訊時,如發覺有關的臨時命令並不適當,法庭是會作出合適的調整。(有關的原則可見於案例,如CYTS v LCK [2005]1 HKC 376; Wong Wai Chi, Susanna v Kim Min Sup, Mark CACV 263/98 判決日期:1999年2月10日:LJ v LWHH (Maintenance Pending Suit) [2003]3 HKC 455 (para. 31 at p.461))。

9. 至於在考慮申請方的臨時需要時,法庭是可以參考申請方在以往所亨受的生活水平,而作出一個合理的命令。(請參考案例Connie Wai-han Tung Yung v Stephen William Kwing-pui Yung香港高等法院上訴庭1985年案件編號201號,判決日期:1986年3月18日)。

母親現時的經濟狀況

10. 母親現年32歲,她現時與父母、家人和女兒居於沙田美林邨的一個公屋單位內。女兒現年只有兩歲,仍未入學,主要由母親在外祖母的協助下照顧。母親說,由於父親拒絕支付女兒的合理贍養費,因此,她唯有選擇工作。為了方便在日間照顧女兒,她選擇了在屋企附近的便利店夜班工作,每月收入約6,000多元。

11. 至於女兒現時的支出方面,母親在她的經濟狀況陳述書中填寫的是約3,350元(文件冊181頁) 。她的代表律師在庭上補充說,女兒現時還有每月醫療費用約300元,換句話說,女兒現時的每月支出應為3,650元。由於這金額是沒有計算其他的家庭一般開支,因此,母親將她要求的女兒臨時贍養費金額定為4,000元。

12. 本席留意到父親在庭上就這個數字本身並沒有提出很大的挑戰,他主要的論據只是他沒有隱定工作,因此沒有能力支付女兒的贍養费。從以上可見,本案的主要爭議點是父親的收入或其謀生能力。

13. 本席在考慮過母親的證據後,信納女兒現在是有每月約4,000元的合理臨時需要。

14. 母親進一步表示,女兒將於本年9月上學前預備班(pre-nursery) ,每月將增加學費支出4,000元。就以這支出來說,首先,這支出現在還未出現;再者,本席認為就以這家庭的經濟狀況來說,這每月4,000元的支出是為過高,本席在這階段將不予以考慮。

父親現時的經濟狀況

15. 父親現年37歲,他是一名會所救生員。他說他以往很努力工作,每月可有約15,000元的收入。但由於離婚訴訟的纏繞,他現時只能做一些散工,由2017年9月起,每月入息只有約3,000元,因此,他是完全沒有能力支付女兒的臨時贍養費。

16. 從父親的經濟狀況陳述書來看,他填寫的每月支出為9,650元,其中2,000元為女兒的支出。本席留意到該文件是於2017年4月填寫的。

討論

17. 本席認為這申請的主要爭議點是: 父親有否能力支付女兒每月的臨時需要4,000元。在考慮這爭議時,本席亦需考慮父親現時的工作或謀生能力是否只有如他所說的每月3,000元。

18. 本席考慮案件的所有情況後,認為父親的謀生能力,一定是比每月3,000元為高。

19. 首先,父親今年只有37歲,這並不是一個很大的年紀。就以這家庭過往的歷史來看,父親可以說是這家庭的主要經濟支柱。

20. 雖然父親曾表示,由於雙方在離婚案件和女兒管養權中的爭議,對他做成非常大的困擾,令到他沒法專心工作,因此他現在只能做一些散工。但本席留意到父親在2017年8月仍有每月約15,000元的收入,但當本席在2017年8月15日頒發一個只有每月500元的臨時贍養費命令的同時,父親便「失去」了他的隱定工作,每月收入便由15,000元減至只有3,000元,這實在太過巧合。再者,父親所說的雙方主要衝突,是發生於2017年8月之前,本席實在看不到該些衝突為何會影響到父親現時的工作能力。

21. 最後,本席認為只要父親能重拾心情,真心的為女兒利益著想,在現時香港經濟比較蓬勃的環境下,他是完全可以再找到一份隱定的救生員工作。因此,本席是信納父親每月是有約15,000元的謀生能力。由於父親是有這15,000元的謀生能力,他亦應有能力支付每月4,000元的女兒臨時贍養費。

命令

22. 基於以上理由,本席現頒令父親須於2018年7月1日開始,於每月1日,支付給母親每月4,000元,作為女兒的臨時贍養費,直至法庭的進一步命令為止。

訟費

23. 由於母親勝訴,應得到本申請的訟費,包括保留訟費。至於母親本身的訟費,則根據法援規則進行評定。

  

 ( 陳振國 )
 區域法官

呈請人:由周王律師事務所周律師代表
答辯人: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