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 對 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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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640 / 2018
[2021] HKFC 13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8年第 640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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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 | 呈請人 | |
及 | ||
| 陳 | 答辯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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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 區域法院陳振國法官內庭聆訊 (非公開) |
| 審訊日期 : | 2021年 7 月 8 日 |
| 判決日期 : | 2021年 7 月 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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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子女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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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是一宗有關呈請人就女兒贍養費作出的附屬濟助申請。
2. 本席在判案書中將稱呈請人為「母親」;答辯人為「父親」。
背景
3. 訴訟雙方於2015年結婚。
4. 雙方在這段婚姻中育有一名女兒,現年5歲,是一名幼稚園中班學生,現與母親同住,並由她管養及照顧。
5. 母親於2017年2月20以父親的行為提出離婚呈請(即案件FCMC 1958/2017)。雙方後來達成協議,以不抗辯的形式進行離婚呈請,而有關的呈請理由則由行為改為1年分居及雙方同意(即本案FCMC 640/2018)。法庭於2018年8月31日頒發暫准離婚令。
6. 從案件的歷史可見,母親於2017年8月17日發出傳票,要求父親支付女兒的臨時贍養費每月4,000元。法庭於2018年6月8日經聆訊後命令父親支付女兒臨時贍養費4,000元。但根據母親所說,父親在法庭頒令後只支付過3,000元的臨時贍養費(分3次支付,每次1,000元) ,其後便完全停止支付。除此之外,父親亦缺席其後的大部份聆訊。在這情況下,本席免除排解財務糾紛的聆訊,並將案件押後至今天進行附屬濟助申請的正式審訊。
7. 在今天的審訊中,本席滿意母親方已給予父親適當的聆訊通知,但父親仍缺席審訊,因此,本席決定在父親缺席的情況下,進行有關的附屬濟助審訊。
法律
8. 母親今次的申請是基於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5條的規定。本席現將有關的條例節錄如下:
「5.在離婚等案件中對家庭子女的經濟給養
(1) ……在關於離婚、婚姻無效或裁判分居的法律程序中,法庭可在下列時間作出第(2)款所述的任何一項或多項命令─
(a) 在批予離婚、婚姻無效或裁判分居判令之當時或之前作出,或在其後的任何時候作出;
(b) 如任何此等法律程序在審訊開始後即遭駁回,則隨即作出或在駁回法律程序後的一段合理期間內作出。
(2) 第(1)款所指的命令為─
(a) 命令婚姻的一方按命令所指明的期間,向家庭子女或為該子女的利益而向命令所指明的人,作出命令所指明的定期付款;
(b) 命令婚姻的一方按命令所指明的期間,就命令所指明的定期付款,向該子女或為該子女的利益而向命令所指明的人,提供足令法庭滿意的保證;
(c) 命令婚姻的一方向該子女或為該子女的利益而向命令所指明的人,繳付命令所指明的整筆款額。
(3) 在不損害第(2)(c)款的概括性的原則下,凡根據本條作出命令,規定為家庭子女的利益而繳付整筆款額予任何人,或規定繳付整筆款額予該子女,其目的可以是為了應付在根據本條向法庭申請作出命令之前,由該子女合理招致或為了該子女的利益而合理招致的債務或開支。」
9. 在考慮女兒的贍養費時,本席亦須考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2) 條的條文。本席現將有關的條例節錄如下:-
「7.法庭在決定根據第4、5及6條作出何種命令時須顧及的事宜
…
(2) 在不損害第 (3) 款的規定下,法庭在決定應否就家庭子女而根據第5、6或6A條行使權力,以及若行使該等權力則應採取何種方式時,有責任顧及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下列事宜─
(a) 該子女的經濟需要;
(b) 該子女的收入、謀生能力 (如有的話) 、財 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c) 該子女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
(d) 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e) 該子女當時所受到的和婚姻雙方期望該子女所受到的教育方式;
並且有責任盡量在切實可行範圍內,以及在顧及第(1)(a)及(b)款所述有關婚姻雙方的考慮因素後在盡可能公正的情況下,行使該等權力,使該子女享有某程度的經濟狀況,而該經濟狀況是該婚姻若非破裂和該婚姻的雙方若能恰當履行對該子女的經濟負擔及責任,該子女本可享有者。」
母親現時的經濟狀況
10. 母親現年35歲,她曾當公司售貨員及便利店理貨員,但於2020年1月起,由於家庭及疫情關係,她現時沒有工作,並依賴綜援金過活。
11. 至於支出方面,母親在她的經濟狀況陳述書中填寫的是:
項目 金額 一般開支 租金 HK$800 公共設施雜費 HK$520 食物開支 HK$3,200 雜項家用開支 HK$500 HK$5,020 個人開支 外出膳食 HK$800 交通費 HK$800 服裝/鞋費 HK$250 個人儀容 HK$250 娛樂費/禮物 HK$0 假期消費 HK$400 醫療/牙齒護理費 HK$100 稅款 HK$0 保險費 HK$1,326 中期贍養費 HK$0 供養父母 HK$500 供養其他家屬 HK$0 其他 HK$98 HK$4,524 女兒開支 學費 HK$450 學校午膳及茶點費 HK$820 學校書簿及文具 HK$330 上學交通費(包括校車) HK$50 醫療/牙齒護理費 HK$0 課外活動費 HK$150 娛樂費/禮物 HK$200 假期消費 HK$300 服裝費/鞋費 HK$500 午餐及零用錢 HK$150 其他交通費 HK$300 校服費 HK$80 學鋼琴 HK$540 跆拳道 HK$200 上網費 HK$96 其他 HK$500 HK$4,666 共:HK$14,210
12. 從以上資料可見,女兒現時每月的支出(未計算她在一般開支中所佔的部份)為HK$4,666。本席信納這金額代表了女兒現時的每月合理開支。 母親現時要求父親支付女兒每月4,000元的最終贍養費金額,換句話說,母親是要求將臨時贍養費的命令轉為一個最終贍養費的命令。
父親現時的經濟狀況
13. 父親沒有出席聆訊,亦沒有根據法庭命令存檔他比較近期的經濟狀況資料。但從他以往所提供的資料來看,他現時應是40歲,這並不是一個很大的年紀。父親以往是是一名會所救生員,從證據顯示,他的每月收入應有約15,000元。但父親亦曾經提及,由於離婚訴訟的纏繞,他只能做一些散工,由2017年9月起,每月入息只有約3,000元,因此,他曾說沒有能力支付女兒的贍養費。
討論
14. 本席認為這申請的主要爭議點是: 父親有否能力支付女兒的每月贍養費4,000元。其實就這議題而言,本席在女兒臨時贍養費聆訊時已作出考慮,並裁定父親是有能力支付4,000元的女兒每月需要。本席看不到父親提出了任何證據,以說明他現時的經濟狀況有所改變,從而令法庭改變之前的裁定。
15. 再者,以一個客觀的角度再進行考慮,父親現時正值壯年,他雖曾說因為離婚訴訟而令他精神上受到困擾,但沒有實在證據證明這令他無法工作。現時香港的新冠疫情開始穩定,以及經濟開始改善的情況下,本席相信父親能找到救生員或類似的工作,理應是沒有問題的。
16. 最後,父親選擇不參予訴訟,亦拒絕遵守法庭命令提供資料,法庭只可作出對父親不利的推論,即他是完全有經濟能力支付女兒每月4,000元的贍養費。
命令
17. 基於以上理由,本席現頒令父親須於2021年8月1日開始,於每月1日,支付給母親每月4,000元,作為女兒的最終贍養費,直至女兒年滿18歲,或完成全日制學業為止,兩者以後者為準。
訟費
18. 由於母親勝訴,應得到本申請的訟費,包括保留訟費。至於母親本身的訟費,則根據法援規則進行評定。
聲明
19. 本席亦根據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中的第18條,作出滿意子女安排的聲明。
| ( 陳振國 ) | |
| 區域法官 |
呈請人:由周王律師事務所周律師代表
答辯人:沒有法律代表,並缺席審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