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 對 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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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P 136 / 2018
[2018] HKFC 146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家事雜項案件編號 2018 年第 136 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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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 | 申請人 | |
及 | ||
| 陳 | 答辯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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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 區域法院法官翁喬奇內庭聆訊 |
| 聆訊日期 : | 2018年 7 月 25日 |
| 判決日期 : | 2018年 7 月 25日 |
| 判決理由書日期 : | 2018 年8 月 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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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理 由 書
(上 訴 許 可 申 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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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 本案之申請人沒有聘請律師協助,自行以原訴傳票形式提出申請,根據存檔的誓詞的內容,申請人是要求成為一名嬰兒xx的監護人。
但這份一頁的誓詞,並沒有夾附任何證物 (exhibit) 或文件,例如嬰兒xx的出生証明書交待其父親及母親的姓名、出生日期等等相關資料。
2. 申請人把嬰兒xx的母親列為本案的答辯人,她自己是嬰兒xx的外祖母,即答辯人的母親。答辯人沒有出席今天的首次聆訊,只是在17/7/2018存檔了送達認收書,對這項申請不作爭議。
3. 今天聆訊在早上9時54分開始,並在10時零8分完結。
4. 於聆訊內,本席嘗試向申請人了解案情,包括訴訟之基礎及為何沒有嬰兒xx的出生証明書。在得不到完整答覆的情況下,本席多次向申請人指出她的文件不齊備,申請手續亦不正確,亦向申請人了解在發出原訴傳票前,是否有資詢法律意見應如何提出申請,申請人回覆說 :
“我就係問左法律意見,佢話如果係就咁講畀法官聽都可以,會處理既”
5. 本席再三向申請人解釋,按照今天法庭檔案內的資料,法庭不能作出她要求的命令,並向申請人指出她可以考慮申請法律援助協助申請,亦曾經向申請人詢問想不想押後一個日期,好讓她去聽取法律意見及/或尋找律師代表協助她提出申請,申請人回覆不願意尋求法律援助服務,亦不需要一個押後日期去尋找律師代表,繼而本席撤銷原訴傳票,相關之錄音如下 :-
“官: 咁妳咪申請法律援助,考慮下會唔會批妳囉,我咪講咗...
申請人: 但係法律援助係--就係--就係我哋唔想--唔想去--即係唔想去勞煩嗰個...
官: 唔好話勞煩,係要做㗎。
申請人: ...勞煩嗰個法律--勞煩嗰個公帑之嘛,我哋能夠...
官: 妳唔好話勞煩,要做係要做㗎喇,好多嘢,妳明白嘛?佢一定要...
申請人: 但係而家...
官︰ ...考慮妳嘅申請批唔批...
申請人: 但係如果係法律援助嘅話,又唔知道佢幾時,要好耐時間先至批,而且就係都唔知道佢批唔批,第二,就係而家嗰個情況就係BB係畀呢個警務署佢地搶走咗,然後係非法嘅,咁嗰個成個過程...
官: 妳講警務署呢啲--妳講香港警署?香港警察?
申請人: 警務署佢有人呀,係呀,有一小...
官: 咁妳...
申請人: ...小撮人係...
官: 咁妳--嗱,咁妳--我覺得妳應該真係--對唔住喇,妳聽我講清楚先,如果係咁嚴重嘅話,妳應該真係要務實地去揾法律幫妳,妳自己未必處理得到,係。
申請人: 但係而家我係家--家事㗎嘛,你唔能夠咁樣㗎,因為而家係家事,我係做呢個嘅--做呢個嘅監護--監護權㗎嘛。
官: 妳想唔想我押後個日期畀妳攞法律意見?妳想唔想我押後個日期畀妳攞法律意見,或者揾律師代表妳處理...
申請人: 唔係,我哋--我哋唔需要去攞法律意見嚟做呢個監護權嘅嗰個情況,我哋係申請呢個監護權,唔係做其他嘢。
官: 妳唔會...
申請人: 其他嘢係其他嘢。
官: 妳資料都唔齊,妳知唔知呀?
申請人: 唔知--唔齊我咪可以交囉,我而家可以提交呢啲資料...
官: 唔係而家即刻交㗎,係喺樓下登記處用宣誓情況交,妳唔係話「我遞畀你,我即刻帶晒嚟遞畀你」,唔係咁做呀,女士,明白嘛?
申清人: 咁呢度都有錄音㗎嘛,有錄音嘅情況下面可以宣誓嚟講呀。
官: 妳需唔需要一個時間押後畀妳吖?
申請人: 唔需要。
官: 傳票撤銷,冇訟費命令,退庭。”
6. 於聆訊完結後,申請人隨即提出傳票申請上訴許可。
7. 本席按照高等法院上訴案件 CAMP 67/2018 之判詞第66段的指引,於26/7/2018頒發處理上訴許可申請的指令。
適用的法律原則
8. 申請上訴許可的法例條文,列載於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第63A條,原文覆述 :-
“(1) 根據第63條批予的上訴許可,可-
(a) 就在有關的判決、命令或決定中出現的某個爭論點而批予;及
(b) 在聆訊該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認為為使有關上訴得到公正、迅速及合乎經濟原則的處置而需要的條件的規限下批予。
(2) 聆訊有關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官 、聆案官或上訴法庭除非信納 –
(a) 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b) 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9. 扼要而言,法庭須要考慮的標準,是上訴是否有實際或合理的勝訴機會 (realistic or reasonable prospect of success) ,或是否存在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此而須要給予上訴許可。
本席的看法
10. 首先,法庭撤銷申請人的原訴傳票的原因,是因為她出示的資料欠齊備及程序上存有誤差,在這情況下的中止法律程序,並不會因
此而令申請人日後喪失再提相關申請的訴訟權,不應該亦不須要以上訴許可程序,尋求推翻撤銷命令。
11. 其次,按照當天的聆訊內容,本席相信申請人的上訴許可沒有實際或合理的勝訴機會。
12. 申請人提交的上訴許可陳詞,除了大扁幅的強詞奪理漫罵、批評及自圓其說外,主要的說法是指本席沒有給予理由,便撤銷她的原訴傳票。經小心考慮及翻閱整個聆訊錄音騰本,本席經已多次向申請人指出她的文件欠齊備、程序不正確、亦希望給予申請人押後機會,好讓她能尋求協助,跟進相關申請但申請人不接納,並非本席無言無故或不發一言半詞便頒發撤銷命令。試想申請人不懂得法律及程序,因此不能為申請作出即時補救或補充,但她同時又不同意押後去安排補救,只是無理地強行堅持法庭須要就範頒發監護人命令,面對這情況,法庭唯一及恰當的處理方法,是頒令撤銷這項欠缺資料的原訴傳票申請。
13. 申請人的上訴許可陳詞,亦沒有實際或合理的勝訴機會。
是否存在其他秉行公正的理由?
14. 最後,本席亦看不到任何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應給予申請人上訴許可。
訟費
15. 本上訴許可申請,不涉及答辯人一方,本席不作訟費命令。
16. 此訟費命令是一項暫准命令,如在本判案書日起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將轉為絕對命令。
命令
17. 現本席頒令如下:
(1)撤銷申請人2018年7月25日申請上訴許可的傳票;
(2)無訟費命令。
| (翁喬奇) | |
| 區域法院法官 |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