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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rimonial Causes2019

鄭 對 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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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HKFC 83-CH-2024-04-22

鄭 對 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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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2864 / 2019

[2024] HKFC 83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編號2019年第2864宗

————————————————

 鄭呈請人
 及 
 陳答辯人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玉芬(書面處理)
判決書日期︰ 2024年4月22日

----------------------------

判 決 書
( 上訴許可 )

----------------------------

前言

1.  本案的呈請人(妻子)在2019年存檔離婚呈請書,表示因為答辯人(丈夫)的行為而實在無法合理期望她與之共同生活,故申請離婚。丈夫提出抗辯。本席經審訊後在2024年2月16日頒下書面判案書(「該判案書」),接納妻子和雙方的女兒的證供和說法,作出下列的裁定︰

「步驟一: 裁定答辯人是否做出離婚呈請書中所指稱的行為

….

17. 本席在作出整體考慮, 尤其是以上各點之後,接納妻子和女兒的證供和說法,裁定丈夫因為賭博的債務問題,並沒有給妻子家用或足夠的家用; 丈夫是因為逃避債務,不是因為心臟病的問題,申請破產,並且在提交給破產管理署的文件中,虛報有支付撫養費用給家庭子女。本席又裁定,丈夫的確有對妻子和家庭子女行使語言暴力,也曾經在2015年用刀指嚇妻子,所以,警方才把個案轉介社會福利署跟進。另外,基於丈夫自己的招認,本席裁定,丈夫的確在妻子睡覺的時候,對妻子進行錄影,本席裁定和相信,妻子曾經就此向丈夫表示不滿,但丈夫仍然繼續他的錄影行為,本席不相信丈夫錄影的原因,是記錄妻子嚴重的鼻鼾聲,好讓妻子去看醫生、接受治療。

步驟二: 鑒於這個呈請人的性格和出現這些行為的整體情況,評估這些行為對這個呈請人的影響

18. 本席在審訊的過程之中,有機會親身目睹雙方在證人台上作證時的神情面貌,本席相信,妻子是一位傳統的潮州女人,一心只是想腳踏實地的工作和生活,是一名老實人。

19. 可是,她對於家庭的貢獻,不但得不到丈夫的正面回應和賞識,而且,還長期受到丈夫的語言暴力,正如她在庭上哭訴: 作為一個女人,以為嫁了給丈夫之後,可以有所依靠。但原來只有她一個人撐起整個家,結果,自己捱出身體問題,患上靜脈曲張,在提出離婚之前,曾經有過「尋死」的想法。

20. 根據妻子所說,最後的催化事件就是丈夫為逃避賭債,申請破產,並向破產管理署虛報有支付撫養費用給家庭子女。妻子學歷不高,以為丈夫虛報這些資料,可能會連累到她和家庭子女,而且,又不認同丈夫為逃避責任而申請破產的不誠實行為,認為丈夫的人格有問題,對丈夫徹底失望。

21. 丈夫以上的種種行為的累積影響,令妻子的壓力到達臨界點,認為已經無法再維持雙方的婚姻關係,因而提出離婚。

步驟三: 作出評估,即是: 因應答辯人的行為和有關行為對呈請人的影響,期望呈請人繼續與答辯人共同生活是否合理

22. 基於以上的分析,本席結論,基於丈夫的行為,而且又因應妻子的性格和案件的整體情況,一名思想健全的人會認為: 無法合理地期望這一位妻子可以與這一位丈夫繼續共同生活。」

2.  本席並在該判案書日,頒下暫准離婚命令。

3.  丈夫不服判決,現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妻子經律師也呈交了反對的陳述書。

上訴許可的法律原則

4.  法庭在決定是否批准上訴許可時,是要考慮《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第63A(2)條的規定,即是︰法庭除非信納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致使該上訴應進行聆訊,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5.  「合理機會得直」是指「合理的勝訴機會」,有關機會不應只是「想像出來」的機會「遐想」(fanciful),但不需是「很有可能」(probable)的機會(參閱︰SMSE v KL [2009] 4 HKLRD 125;KNM v HTF, HCMP 288/2011)。

6.  另外,有關上訴許可若是涉及原審法官對事實的裁定,上訴法庭在孔 對 蘇 ,CAMP 148/2020,[2021] HKCA 133的上訴案件中,作出以下的簡單和清晰的評述︰

「11. 本庭必須首先說明一些上訴庭審理上訴案件的原則:(a)上訴不是容許訴訟人向法庭重新陳述案情或提出新的爭議。在上訴中上訴庭主要是考慮原審法官的判決是否犯了錯誤;及(b)考慮上訴的議題,上訴庭一般祗是按照在原審法官席前的証據及已提交的文件來審視原審法官的判詞。

12. 上訴也不是讓訴訟人重新作供的機會。衡量證據及證人的可信程度主要是原審法官的責任,在上訴程序中上訴庭一般的情況下不會重新聽取證供。所以,上訴庭要在原審法官明顯犯錯的情況下才會推翻他按證據評核而作出的事實裁決,參考:Ting Kwok Keung v Tam Dick Yuen [2002] 3 HKLRD 1;China Gold Finance Ltd v CIL Holdings Ltd CACV 11/2015,2015年11月27日;及曾春段已故謝文豪遺產承辦人對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CAMP 37/2017,2017年12月7日。

13. 因此,如果上訴理由是關於事實裁斷,論點綱要應簡述根據甚麼理由認為法庭可以干預有關的事實裁斷。單單覆述案情或證供,不能協助法庭審視原審法官的判決是否犯了錯誤。」

丈夫的上訴理由

7.  丈夫在「上訴理由擬本」(日期是2024年3月14日)中,提出的上訴理由可以簡單歸納如下︰

(1)  該判案書的判決「沒有實質証據」;

(2)  妻子的指控「完全是捏造事實,顛倒黑白」;

(3)  雙方至今「還是同居」。

8.  有關上文的第(3)點,究竟雙方是否「還是同居」並非本案中需要法庭判決的爭論點,因為妻子並非以「分居」作為離婚所依賴的事實。不過,本席還是可以指出,就算雙方仍然居住在同一屋内,並不代表雙方還是以婚姻仍然持續的關係一同生活,並不代表雙方還未「分居」。

9.  至於上文的第(1)點和第(2)點,丈夫只是重覆他在審訊中的立場和說法(見該判案書第8段),例如: 他每月有支付租金和水電煤雜費, 並購置全屋家電等等, 而妻子卻不會為他煮飯、洗衣服; 妻子教唆子女搞事;他並沒有因為賭博而欠債; 他沒有向破產管理署虛報撫養子女的費用;内地房地產是由妻子委托她的家人出售, 出售之後, 妻子瓜分了他人民幣40,000,妻子應該歸還給他。丈夫的指控和陳述, 本席已經在該判案書第9段至第17段,作出分析和事實裁定。

10.  本席須重申,丈夫指控妻子無「實質證據」的說法不正確,因為妻子除了自己的證供外,還有女兒的助證,也有社會福利署的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的證明信件(日期是2015年4月24日)。

11.  另外,本席還要強調該判案書第23段,即是︰丈夫在審訊中表示,「只要妻子願意搬離開婚姻居所,把婚姻居所的租用權轉名給他,他就會同意離婚」,因此,本席認為「明顯地,其實丈夫也知道,雙方的婚姻關係已經到了不可挽救的地步」。須要指出的是,丈夫在是次上訴許可的申請中,並沒有就這一點,提出上訴。

結論

12.  基於以下各點,本席接納妻子的代表律師在反對陳詞書的論點, 認為丈夫的上訴理由不具備任何勝算機會,故撤銷其上訴許可的申請。

13.  丈夫的申請失敗,故須向妻子支付是次申請的訟費,若雙方未能就訟費達成共識,交由法庭評定。妻子的訟費按照《法律援助規例》評估。

14.  本命令由妻子一方起草。

  ( 陳玉芬 )
區域法院法官

呈請人(妻子):由林志宇律師事務所(法律援助署指派)代表

答辯人(丈夫):無律師代表

[2024] HKFC 14-CH-2024-02-16

鄭 對 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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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2864/2019

[2024] HKFC 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編號2019年第286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鄭呈請人
及
陳答辯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玉芬(公開聆訊)
審訊日期︰  2023年12月21日
判案書日期︰  2024年2月16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抗辯離婚:答辯人的行為; 三個步驟的調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背景

1.  本案的呈請人是妻子,答辯人是丈夫。

2.  雙方在1993年於中國結婚。妻子生於1971年,現年52歲; 丈夫生於1961年,現年62歲。現在,雙方仍然與家庭子女居於同一屋簷之下,婚姻居所是一間公屋,登記租客是妻子。

3.  雙方共育有兩名兒子和一名女兒, 分別出生於1991年至1996年之間。三名子女均已年滿十八歲,大兒子和二女兒正在工作,只有三兒子仍然在學, 就讀大學四年班。

4.  妻子在2019年3月14日存檔離婚呈請書,指稱因為丈夫的行為而實在無法合理期望妻子與之共同生活,有關行為的詳情記載在妻子於2022年2月25日的修訂離婚呈請書之中。丈夫反對離婚,並要求法庭把妻子的修訂離婚呈請書撤銷。

適用的法律

5.  本席在K v W, FCMC 8369/2021, [2022] HKFC 200, [2022] HKFLR 427一案的判案書第11至第17段,闡述相關的適用法律,現在撮要如下:

(1)  根據香港法例第179章《婚姻訴訟條例》第11A條,離婚的理由只有一個,就是該段婚姻已經破裂至無可挽救的地步;

(2)  法庭需要考慮的問題是:一個思想健全的人, 在顧及整體情況和雙方的性格之後,是否會認為「這個」答辯人的行為,會引致「這個」呈請人無法合理地被期望可與之繼續共同生活。因此,法庭需要考慮的並非在於這個答辯人的行為本身是否不合理,而是在於:若要求呈請人繼續與答辯人共同生活的期望,是否不合理;

(3)  針對以上這個問題, 法庭會採取三個步驟的調查:

(a)  步驟一: 裁定答辯人是否做出離婚呈請書中所指稱的行為?

(b)  步驟二: 鑒於這個呈請人的性格和出現這些行為的整體情況, 評估這些行為對這個呈請人的影響;

(c)  步驟三: 因應答辯人的行為和有關行為對呈請人的影響,期望呈請人繼續與答辯人共同生活是否合理?

(4)  答辯人的行為無需是嚴重過失的行為, 也無需是導致婚姻破裂的行為。這些行為獨立來看可能合理, 但是,法庭會考慮這一連串行為的累積效應。

步驟一:裁定答辯人是否做出離婚呈請書中所指稱的行為

6.  妻子指控丈夫的行為,開列在修訂的離婚呈請書中第9段,可撮要成為以下幾點:

(1)  丈夫從未盡過丈夫和父親的責任,從不支付家用,因此,養育家庭子女的重擔,一直由妻子一力承擔;

(2)  丈夫對妻子和家庭子女行使語言暴力,只有粗言穢語相對,有時甚至動武;

(3)  丈夫好賭,經常借貸,甚至需要變賣內地房產以還債,後來更需要申請破產,逃避債務;

(4)  丈夫的生活習慣(例如:經常大力關門,製造聲響; 經常在晚上12時至凌晨1時與朋友通話,大聲喧嘩; 晚上故意敲打牆壁,製造噪音; 趁妻子睡着時錄影妻子的睡覺過程;  夏天時,在家中脫光所有衣物,只剩底褲遮掩重要部位),以及丈夫的衛生習慣(例如:頻密吐痰,跟吐痰於廚房的洗碗槽之中; 如廁後冲廁,不蓋廁板; 在房間堆積大量雜物,導致生床蝨),嚴重影響妻子和家庭子女的健康。

7.  妻子在庭上作供時指出,她認為最後的催化事件就是丈夫為了逃避賭債,申請破產,並在提交給破產管理署的文件中,虛報有支付撫養費用給家庭子女。當妻子向丈夫提出質詢時,丈夫卻覺得這樣做沒有問題。

8.  丈夫否認作出以上的行為,認為妻子的指控毫無具體證據,大話連篇。他的證供的主要重點是:

(1)  他一直有支付租金和水電煤雜費,並且能提供租金收據。家庭子女在當年來港讀書的時候,是他替家庭子女找學校的,他還出錢買電腦給家庭子女。後來,家庭子女獲得政府的教育津貼,所以,便不用他支付任何教育費用;

(2)  他並沒有對妻子或家庭子女講出粗言穢語的說話,他在家中只會坐在一角,不作聲響; 反而,是妻子和家庭子女大聲講話, 丈夫根本無從插嘴或加入對話之中;

(3)  有關賭博的指控,丈夫表示他連打麻雀也不懂,只是在2018年破產命令發出之前,間中賭賭馬、買買六合彩。他並非因為逃避債項而申請破產, 當年他因為要做心臟手術,更換人工心瓣,無法工作,是醫院的社工建議和幫助他申請辦理破產的;

(4)  他是一名有心臟病的病人,最怕聽到撞擊聲,絕不可能經常大力關門; 大力關門的是女兒,但女兒卻反指是他大力關門,「天理難容」。另外,他覺得身體不適的時候,有時候是會吐痰的, 但他只會把痰吐進馬桶之中,不會吐進廚房的洗碗槽,這完全是妻子和女兒捏造出來的大話。囤積在他房間的不是雜物, 而是他工作的工具。

9.  對於雙方的說法和論點,本席有以下的看法。

10.  第一,雙方主要是倚賴口頭證供,雙方各自呈交的關於丈夫的行為的文件證據,不是很多。不過,法庭除了考慮文件證據之外,是需要和可以考慮和接納口頭證供的,取決於究竟哪一方的證供較為可信。

11.  第二,妻子的口頭證供,與她的證人(即是:雙方的女兒)  的證供, 互相吻合。本席還留意到,女兒在庭上作證時,稱呼妻子為「媽媽」, 稱呼丈夫為「陳先生」; 而丈夫在其誓章[1], 則斥責女兒「簡直是畜牲不如, 只是家中的寄生蟲一隻」,可見丈夫和女兒的關係不但生疏, 甚至可以形容為惡劣。重要的是,如果丈夫真的如他自己所述,一直是個顧家的丈夫和父親,女兒又怎會對他如此生疏和厭惡?丈夫用如此負面的說話來斥責女兒, 印證了妻子提及丈夫的「語言暴力」的說法。

12.  第三,妻子呈交了一封日期為2015年4月24日的信件,來自社會福利署的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信中提及,由於家庭關係的問題, 以及有家暴的事件,這個家庭自從2015年4月開始接受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的服務。信中又提及,由於雙方在家庭開支上的紛爭,多年來的婚姻關係都十分緊張; 父親與家庭子女的關係並不友好,很少溝通和接觸。最重要的是,信中提及,丈夫承認由於債務問題,不能供養家庭子女的學業費用。在2015年4月初,男女雙方因為經濟紛爭,在家中發生衝突,結果有人報警, 警方隨後將個案轉介社會福利署跟進。

13.  本席認為,這封信件是一則強而有力的文件證據,支持妻子和女兒的說法,即是: 丈夫因為債項問題,沒有支付家用和供養子女,而且, 曾在2015年發生暴力事件,丈夫用刀指嚇妻子。

14.  第四,妻子呈交了一段錄影記錄,顯示丈夫當時站在廚房的洗碗槽前,應該是在使用刀子處理食材,聽到丈夫有幾聲咳嗽聲(妻子指控這是吐痰的聲音, 但丈夫否認), 說了一些潮州話 (「X你老子」),丈夫承認這是罵人的髒話,但他補充說道,他沒有表明是在罵誰人。

15.  本席提醒自己,這段錄影是發生在離婚呈請書存檔日之後的, 妻子解釋, 她在2019年存檔離婚呈請書時,並無律師代表,無法獲得法律意見去收集錄影證據, 加上丈夫反對離婚, 所以案件處於膠着狀態。到了2021年,妻子申請法律援助,在律師的建議下,才開始懂得收集錄影記錄,作為證據。妻子確認,在提交離婚申請之前,丈夫一直都有用髒話罵她和家庭子女,就像這錄影記錄一樣。本席看不到有何原因,不應該接受妻子在這方面的證據。

16.  第五,本席認為,丈夫關於他的債務和破產問題方面的證供, 並不可靠,不值得相信。他報稱是因為心臟病入院治療,才得到醫院的社工的協助,建議他申請破產。丈夫是在2019年入院接受心臟治療的,可是, 他在庭上承認,其實早在2018年,他已經被判破產,繼而承認,他當時欠債大約$200,000至$300,000。

17.  本席在作出整體考慮, 尤其是以上各點之後,接納妻子和女兒的證供和說法,裁定丈夫因為賭博的債務問題,並沒有給妻子家用或足夠的家用; 丈夫是因為逃避債務,不是因為心臟病的問題,申請破產,並且在提交給破產管理署的文件中,虛報有支付撫養費用給家庭子女。本席又裁定,丈夫的確有對妻子和家庭子女行使語言暴力,也曾經在2015年用刀指嚇妻子,所以,警方才把個案轉介社會福利署跟進。另外,基於丈夫自己的招認,本席裁定,丈夫的確在妻子睡覺的時候,對妻子進行錄影,本席裁定和相信,妻子曾經就此向丈夫表示不滿,但丈夫仍然繼續他的錄影行為,本席不相信丈夫錄影的原因,是記錄妻子嚴重的鼻鼾聲,好讓妻子去看醫生、接受治療。

步驟二:鑒於這個呈請人的性格和出現這些行為的整體情況,評估這些行為對這個呈請人的影響

18.  本席在審訊的過程之中,有機會親身目睹雙方在證人台上作證時的神情面貌,本席相信,妻子是一位傳統的潮州女人,一心只是想腳踏實地的工作和生活,是一名老實人。

19.  可是,她對於家庭的貢獻,不但得不到丈夫的正面回應和賞識,而且,還長期受到丈夫的語言暴力,正如她在庭上哭訴: 作為一個女人,以為嫁了給丈夫之後,可以有所依靠。但原來只有她一個人撐起整個家,結果,自己捱出身體問題,患上靜脈曲張,在提出離婚之前,曾經有過「尋死」的想法。

20.  根據妻子所說,最後的催化事件就是丈夫為逃避賭債,申請破產,並向破產管理署虛報有支付撫養費用給家庭子女。妻子學歷不高,以為丈夫虛報這些資料,可能會連累到她和家庭子女,而且,又不認同丈夫為逃避責任而申請破產的不誠實行為,認為丈夫的人格有問題,對丈夫徹底失望。

21.  丈夫以上的種種行為的累積影響,令妻子的壓力到達臨界點,認為已經無法再維持雙方的婚姻關係,因而提出離婚。

步驟三:作出評估,即是:因應答辯人的行為和有關行為對呈請人的影響,期望呈請人繼續與答辯人共同生活是否合理

22.  基於以上的分析,本席結論,基於丈夫的行為,而且又因應妻子的性格和案件的整體情況,一名思想健全的人會認為: 無法合理地期望這一位妻子可以與這一位丈夫繼續共同生活。

其他考慮

23.  在本審訊中,丈夫也承認,他與妻子其實很少溝通,妻子根本不理他,也不會煮飯給他吃。更重要的是,丈夫表示,只要妻子願意搬離開婚姻居所,把婚姻居所的租用權轉名給他,他就會同意離婚。明顯地,其實丈夫也知道,雙方的婚姻關係已經到了不可挽救的地步。

結論

24.  本席裁定雙方的婚姻已經破裂至無可挽救的地步,故頒下暫准離婚命令。

25.  丈夫對離婚的抗辯失敗,按理要支付妻子的訟費。

26.  本席現頒令如下:

(1)  頒下暫准離婚命令;

(2)  丈夫須支付妻子在此主訟案的訟費,若雙方不能就訟費達成協議,則交由法庭評估。妻子自身的訟費按照《法律援助規例》評估。

27.  妻子在修訂的離婚呈請書中有附屬濟助的請求,她/她的代表律師應該到家事法院的登記處, 申請恢復首次約見的聆訊。

(陳玉芬)
區域法院法官

呈請人(妻子):由林志宇律師事務所(法律援助署指派)代表

答辯人(丈夫):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審訊



[1]  丈夫在2023年6月26日宣誓的誓詞[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