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 對 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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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1668 / 2021
[2023] HKFC 28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21年第 11668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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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蘇 | 呈請人(擬上訴答辯人) | |
| 及 | ||
| 鄺 | 答辯人(擬上訴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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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 區域法院陳振國法官內庭聆訊 (非公開) |
| 審理模式: | 基於書面陳詞 |
| 答辯人(擬上訴申請人)書面陳詞日期 : | 2022年 12 月 30 日 |
| 判決日期 : | 2023年 2 月 2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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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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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今天需要處理的是答辯人(擬上訴申請人) (以下稱「丈夫」) 就離婚令的上訴許可申請。呈請人(擬上訴答辯人)(以下稱 「妻子」)沒有交付任何書面陳詞表達她是否反對。
背景
2. 妻子於2021年11月17日基於丈夫的行為提出離婚呈請。該些行為的內容主要是說: 雙方在十幾年的婚姻中時有衝突,大家性格不合,丈夫沒有體貼及共同承擔,丈夫對兩名女兒冷漠及對金錢執著,雙方亦已於2020年11月分房而睡等。妻子並提出因這些行為而實在無法合理期望她與丈夫共同生活。綜觀呈請書的內容,就有關丈夫行為的說法,都不能算是非常嚴重的指控。
3. 雙方雖然分房而睡,但仍同時居於前婚姻居所內。根據一位吳女士(妻子朋友)2022年1月20日的誓章,吳女士於2021年12月18日親自將所有訴訟文件送達給丈夫。丈夫沒有存檔任何的送達認收書或抗辯書,他亦缺席2022年1月31日的首次約見聆訊,法庭在該次聆訊中將兩名女兒(當時分別為17歲及11歲) 交給妻子,丈夫則有合理的探視權。
4. 司法常務官於2022年8月25日信納妻子已充分證明呈請書的內容,有權取得暫准離婚令,因此司法常務官發出有關證書,將妻子的呈請放入特別程序表內,並將案件排期於2022年9月29日,以待本席公開頒發暫准離婚令。
5. 丈夫於2022年9月29日第一次現身於法庭(當天妻子並不需要出席),並就離婚呈請提出口頭反對。他當時說離婚對兩名女兒沒有好處,因此他反對離婚。在本席詢問下,丈夫同意他已收到有關的訴訟文件,但他當時非常憤怒,因此將文件拋掉。他亦說妻子為人覇道,從不與他商量任何事。
6. 本席在考慮丈夫的說法時,留意到訴訟文件早於2021年12月成功送達給丈夫,由2021年12月至9月共9個月期間,丈夫沒有提出抗辯,這是一個長的延誤。在頒發暫准離婚令前,丈夫沒有提出任何逾期抗辯的申請,亦沒有存檔誓章去說明他有什麼合理的抗辯理由。更重要的是: 本席在庭上聽罷丈夫的陳詞後,留意到他只說離婚對女兒不好和妻子的種種不是,他根本就沒有對妻子的指控提出反駁或有一個令人信服的說法。在這情況下,本席拒絕丈夫的口頭申請,並公開頒發一個暫准離婚令,並同時頒發有關管養權和探視權的命令。
7. 至於附屬濟助方面,雙方於2022年11月4日出席排解財務糾紛的首次約見,並達成附屬濟助的和解協議,即丈夫支付兩名女兒HK$10,000的每月贍養費(每名女兒各HK$5,000) ,由2022年12月1日開始,本席亦同時頒發滿意子女安排的聲明。
8. 妻子在得到滿意子女安排的聲明後,即時在當天存檔表格五,申請將暫准離婚令轉為絕對離婚令。但丈夫亦同時間存檔傳票,要求撤銷暫准離婚令。本席於2022年12月7日開庭處理丈夫的申請。丈夫基本上是重複先前的說法,即他是一名勤力及顧家的人,處處息事寧人,他說他沒有不合理行為,因此申請反對暫准離婚令。本席考慮過丈夫的申請後,留意到他基本只是重複先前已被拒絕的口頭申請,本席實在看不到他有充足的理據去撤銷有關的暫准離婚令。本席因此撤銷丈夫2022年11月4日的傳票。
9. 司法常務官於2022年12月15日發出表格六,將暫准離婚令轉為絕對離婚令。換句話說,訴訟雙方的婚姻關係已於2022年12月15日正式解除。
上訴許可申請
10. 雖然絕對離婚令已經發出,丈夫仍於2022年12月30日發出傳票申請上訴。他的傳票內容是:
「上訴 [妻子] 以不合理行為申請離婚,本人[並]沒有不合理行為,勤力及顧家[。] 」
11. 雖然丈夫傳票中只提及「上訴」,而不是要求「上訴許可」,但由於家事案件的擬上訴一方,是需得到上訴許可才可上訴至高等法院上訴庭(請參考《區域法院條例》第63(1) 條) ,因此本席將視丈夫的傳票是一個上訴許可申請。
12. 本席在決定是否批准上訴許可時,是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63A (2) 條的規定。本席現將該條例節錄如下 : -
「63A. 上訴許可
……
(2) 聆訊有關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除非信納—
(a) 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b) 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
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13. 基於以上條文,本席須信納丈夫在有關的上訴中是有一個合理的勝訴機會,或有其他特別的理由,才可批準上訴許可。
14. 丈夫申請的另外一個特別之處是: 他的上訴許可申請是在絕對離婚令頒發後才提出,但丈夫沒有清楚說明他的上訴許可申請是針對暫准離婚令或絕對離婚令。但本席認為毋論丈夫的申請是針對暫准離婚令或絕對離婚令,他的申請都是注定失敗的。
15. 首先,如申請是針對暫准離婚令的話,該暫准離婚令是於2022年9月29日發出,他須於28天內(即2022年10月27日前) 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但他沒有這樣做,而是逾期申請「撤銷暫准離婚令」。就算本席當他當時是申請上訴許可,但在本席撤銷他的傳票後,他理應直接向高等法院上訴庭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而不是再次在本庭提出。至於他的上訴理據方面,丈夫現時的說法只是老調重彈。他在書面陳詞中重複他沒有不合理行為和他是一名勤力顧家的人。在這情況下,本席實在看不到他的上訴是有一個合理成功的機會,亦沒有其他秉行公正的理由而應給予上訴許可。
16. 如丈夫的申請是針對絕對離婚令的話,丈夫的申請亦注定失敗,原因是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14(3)(d) 條的規定,如上訴一方是有時間和機會就暫准離婚令提出上訴,他應針對該暫准離婚令提出上訴,否則,他是不能就絕對離婚令提出上訴的。
17. 綜合以上分析,本席認為丈夫沒有足夠理由,令本席信納就暫准離婚令或絕對離婚令頒發上訴許可。丈夫在2022年12月30日發出的傳票撤銷。
訟費
18. 丈夫申請失敗,但本席留意到妻子並沒有積極參予這次聆訊,她沒有存檔或交付任何文件,她亦沒有訟費的申請。加上雙方都沒有法律代表,因此,訟費方面,不作任何命令。
| ( 陳振國 ) 區域法官 |
呈請人(擬上訴答辯人)沒有律師代表
答辯人(擬上訴申請人)沒有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