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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rimonial Causes2013

<br>蘇 對 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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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HKFC 182-CH-2021-09-08

<br>蘇 對 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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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7791/2013

[2021] HKFC 18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編號 2013年第 17791號

————————————————

 蘇呈請人

及

 陳答辯人

————————————————

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林美施(公開聆訊)
審訊日期 : 2021年 8月 31 日
判決日期 : 2021年 9月 8日

----------------------------------

判 案 書

( 交付羈押 )

----------------------------------

前言

1.  這是呈請人(判定債權人)(“女方”)提出的交付羈押申

請的審訊。女方以答辯人(判定債務人)(“男方”)沒有履行法庭於2019年8月19日在判決傳票程序中頒下的命令(“該相關命令”),把更新《經濟狀況陳述書》(表格E)  送交法庭存檔和送達對方為理由,指控男方藐視法庭而要求將他交付羈押監禁。

背景

2.  男方(現年39歲)和女方(現年31歲)於2009年11月10

日結婚,雙方育有一名兒子(“兒子”),現年12歲。絕對離婚令於2015年3月12日頒下。

3.  根據下列命令,男方須向女方支付她和兒子的贍養費:

(a)  2014年2月24日的命令︰男方須由2014年3月5日起,每月支付兒子$3,000的中期生活費;

(b)  2015年2月10日的命令(按2015年9月7日的命令修改)︰

(i)  男方須向女方每月支付$3,000之贍養費,為期3年,合共$108,000,並須於頒佈絕對離婚令時或2015年4月15日前(以較遲者為準)按月分期支付;           

(ii)  男方須向女方每月支付$4,000作為兒子的生活費,直至兒子年滿18歲或完成全日制教育,以後者為準。

4.  由於男方沒有按照上述贍養費命令支付贍養費,因此女

方獲法律援助署協助,自2016年2月18日開始,先後發出五份判決傳票及多項傳召訴訟各方的傳票(要求法庭許可執行已逾期未繳超過12個月的欠款) ,向男方追討計算至2020年10月達港幣$382,400的欠款另加利息及附加費。

相關命令和法定程序

5.  在2019年8月19日的判決傳票聆訊中,男方親自出席了該聆訊,法庭發出該相關命令,指示他於2019年9月23日或之前,把更新的《經濟狀況陳述書》(表格E),必須夾附表格E第7部份的指定文件,送交法庭存檔和送達對方。該命令註明了罰則通知,並免除把該相關命令親身送達男方的規定。儘管如此,女方的代表律師還是把該相關命令以面交方式送達了給男方。

6.  由於男方沒有按該相關命令在限期前向法庭存檔表格E,女方在多次催促無果後,於2020年5月21日向法庭提出單方面申請要求許可發出交付羈押傳票 ,法庭於2020年6月12日給予許可,女方遂於2020年6月23日發出是次交付羈押傳票。

7.  是次傳票發出後,女方代表律師先後存檔多份送達誓章,證明已把是次交付覊押申請的文件按法定程序以面交方式送達予男方。然而,雖然男方獲親身送達交付羈押傳票、理由陳述書、支持誓章,連同實務指示SL10.2規定的雙語的交付羈押傳票隨附的警告通知書(按是次申請作出了相應的修改)(「該警告通知書」)和其他相關文件(總稱「該等申請文件」),但他卻於2020年11月6日的指示聆訊中缺席,法庭因此押後聆訊至2021年1月12日,並指示男方必須親自出席下一次聆訊。只是,即使男方獲親身送達2020年11月6日的命令,他依然缺席當天聆訊,暫委區域法院法官關天敏於該聆訊中,指示他須於命令送達日起計21日內就交付羈押傳票存檔及送達反對誓章,並訂下是次審訊,該命令於2021年2月24日以面交方式送達男方,他沒有存檔反對誓章。

8.  於是次審訊中,男方沒有聘請律師代表他而是親自行事。於審訊開始時,他確認已如女方一方所述,他已透過面交方式收悉該等申請文件和兩次指示聆訊的命令。

9.  儘管男方已透過過往的判決傳票和交付羈押程序,以及該警告通知書中知悉是次程序的性質、後果和他的權利,本席還是再向他解釋了是次審訊的性質和可能招致的嚴重後果,包括監禁刑罰,亦説明了舉證責任在女方,並須達至毫無合理疑點的舉證標準,而男方則在未經確定有罪以前,應假定為無罪,他亦有權保持緘默,不會被強迫作供或認罪。本席也詳細解釋了審訊程序,男方選擇親自行事,表示已準備好進行審訊,並希望自辯作供,沒有傳召證人。

申請理據

10.  女方的申請理據是男方沒有在限期前向法庭存檔表格E,即使他於2020年6日9日形式上存檔和送達了其所謂「表格E」(「該表格E」),可是他其實並沒有真正履行該相關命令,既沒有在該表格E中夾附表格E第7部份指定提交的任何文件,也沒有真誠、認真地填寫它,當中的內容含糊不清,草率敷衍,矛盾處處,根本不可被視為已履行該相關命令。

法律原則

11.  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第48B條,區域法院法官具有原訟法庭法官的權力以就不服從區域法院的判決或命令而施加懲罰。

12.  在處理交付羈押申請時,法庭可循三個步驟加以處理:

(1)詮釋相關命令的涵義和效力;

(2)裁決答辯人是否已遵守該命令;

(3)如未有遵守,則須考慮其行為是否存在相應的意圖/ 所需的思想狀態,而引致其行為構成應被判罰的藐視法庭行為。

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 2021 vol 1 §52/1/16

13.  高等法院歐陽桂如法官在CMA CGM v. NG CHIP CHOI MAURICE 無彙報案例 HCMP 2988/2014, 判案書日期 12/3/2015 一案中,引用了終審法院在Kao Lee & Yip 的判決,就着民事藐視法庭的法律原則加以闡釋 :

「相關法律原則

9.  關於民事藐視法庭的原則,可以從終審法院Kao, Lee & Yip v Koo Hoi Yan (2009) 12 HKCFAR 830案的判決得知以下的原則:第一,民事藐視法庭需要嚴格證明達至無合理疑點的標準(見判詞第6及第30段)。第二,法庭的命令必須嚴格遵守,並且根據其條款,如果一個法庭命令要求達至某一個局面,唯一遵行該命令的方式,就是達至該局面(見判詞第26段);第三,民事藐視法庭的責任,並不需視乎犯者有沒有違反命令的意圖,或者意圖干擾司法的執行,亦都不需視乎犯者是否固執、頑抗。不過,隨意、無意或者意外的行為,並不能構成民事藐視法庭的行為(見判詞第43至46段,及第53段)。」

14.  對於構成民事藐視法庭罪的思想狀態的元素,並不需要證明被指藐視法庭者有意不服從命令,只需要證明他知道那些使他的作為或不作為成為藐視法庭的事實,以及該作為或不作為並非偶然或意外便已足夠;也便是並不取決於是否懷有執意反抗法庭命令的意圖,只要是在有意識、自願和不受任何錯誤影響下,亦足以構成藐視法庭罪: 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 2021 vol. 1. §52/1/17

分析

15.  本席將按照前述的法律原則裁斷本申請。首先,不容爭議的事實是該相關命令是一個有效的命令,它是在男方親自出席的聆訊中作出,條文簡單直接,涵義及效力清晰,指令男方必須在2019年9月23日這限期前提交表格E,並特別指明必須同時夾附表格E第7部份的指定文件。在庭上,男方也承認他是清楚明白該相關命令的內容及自己需要履行的責任的,他也確認早已收悉該命令文本。

16.  對於男方沒有準時提交表格E,延遲至2020年6日9日才提交,他並沒有提供任何合理解釋。還有,種種證據顯示他是知曉如何填寫表格E和提交指明文件的。首先,表格E本身是訂明表格,當中第7部份便清楚列明了需要夾附的文件,其中包括︰

「 (2.3) 過往12個月的銀行賬戶結單

(2.12) 退休金/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的受託人或經理就男方所享有的權利而作估值的文件副本;

(3.1) 過去 3 個月的工作收入證明文件或僱用合約副本(如有的話),以及過去 2 年的報稅表副本;

(3.2) 過去 3 個月的額外收入證明文件或僱用合約副本(如有的話);

(3.3) 過去 3 個月從事兼職的收入的證明文件或僱用合約副本(如有的話);

(3.4) 過去2年有關自僱/合夥經營的報稅表副本;

(4.1) 最近期的租單副本。」

17.  再者,男方在本訴訟中,早在2016年開始,已被法庭命令他呈交表格E,他也在2016年12月7日提交了一份表格E。當時,女方投訴他那份表格E不盡不實,沒有履行全面披露經濟狀況的責任,獲法庭批准她先後向他發出了三份要求提供更詳盡清楚資料和提交文件的問卷,他也相應提交了三份回覆書。因此,他是熟知填寫表格E和提交所需文件的做法和責任的。

18.  況且,男方在這多年的訴訟中,尤在女方提出的多次判決傳票程序中,透過眾多聆訊講解和判決傳票的法定文件,他不但清楚知道需要在表格E中全面並持續地披露經濟狀況,以及如實申報資料和提交第7部份指定文件的要求,而且罰則通知的涵義和後果,也已清晰註明在該相關命令和兩次指示聆訊的命令中,這些情況獲得他的確認。事實是,他曾多次無視法庭命令,沒有在限期前提交文件,更因他沒有凖時提交第三份問卷的回覆書,迫使女方須於2018年12月3日發出第一份交付羈押傳票,他才於交付羈押審訊前,於2019年3月28日提交第三份問卷的回覆書。

19.  其實,該相關命令便是在判決傳票恢復後的第一次的聆訊(2019年8月19日) 中作出。可是,男方隨即故態復萌,直至2020年5月25日的聆訊中,獲悉女方已提出交付羈押許可申請後,才於6月9日送達該表格E,他並沒有就此延誤提供任何合理可信解釋。

20.  還有,男方不但在表格E內申報的資料粗疏不全、含糊不清、 矛盾處處,他沒有夾附任何文件。首先,他一方面在表格E第1部份中申報他的職業為 「散工、展覽、野外活動教練」, 他沒有填上僱主或前僱主的資料和相關時段;另一方面,他在 「自僱者」 及「現失業」 的空格均填上剔號,並報稱自2020年3月1日起失業,卻又在第3部份填上每月收入為$8,500,可又没有提供第3部份指明須附上過去3個月的收入證明,也沒有提交任何第7部份要求提交關於工作收入、額外收入、兼職收入、自僱或合夥經營的任何收入證明文件、僱用合約、報稅文件、強積金、銀行賬戶結單文件等等。

21.  對於這眾多矛盾,他不能提供任何合理解釋。在盤問下,他自稱自己是由朋友引介從事「散工工作」,所以不知僱主是誰,他卻不能解釋為何沒有在第1.4.2段,提供「受僱方式為散工」的指明詳情,包括時段和收入計算方式等等,反而報稱自僱。再者,他既在書面報稱自僱,卻未有在第1.4.3段中,提供「自僱者」的指明詳情,包括業務性質和相關資料,當然第7部份的指定文件同樣欠奉。

22.  被問及他在第3部份報稱「現時每月基本/平均收入為$8,500」的收入的具體來源和性質時,他只概括地回應說是平均數,卻未能具體說明;被追問下,他解釋那數額是他在參考了填寫表格E前三個月的銀行月結單而來;再被追問及這數額與他聲稱2020年3月1日已經失業相抵觸時,他更是未能說明究竟;被進一步問及何以在宣誓該表格E時已失業超越3個月,卻沒有把表格E的內容更新以求資料準確,他更是支吾以對,含糊其詞。綜合這眾多矛盾,資料缺漏,他顯然是明知故犯,不願披露自己的真正收入狀況。

23.  還有,他在表格E中申報自己「已申請綜援(申請中)」,在盤問下,他承認其實自己只是在2021年2月後才申請政府綜合援助金。縱使他在其後嘗試解釋填寫表格E時,曾致電相關部門作出初步概括查詢,可是,這解釋明顯與他申報的字詞「已申請中」不相同,明顯地,他申報的內容是存心誤導。

24.  另一方面,在指定文件完全欠奉一事上,在盤問下,他表示雖然他的居所是由他人代為租用,但是他其實是可以提供租約的。還有,他在表格E第2.12段中申報他從僱主處獲得退休金計劃,也在庭上確認他其實是可以提供第7部份關於第2.12段退休金/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的估值或結單等文件的,可是,他既沒有申報相關的利益類別、現時價值、變現日期和期滿價值,也沒有提供任何文件。對於上述文件全部欠奉,他未能提供任何合理解釋。

25.  男方承認他是可以提供銀行賬戶月結單,也確認他其實仍然擁有部份月結單以作入息證明文件,他卻聲稱早年已授權女方律師代向相關銀行索取,所以以為毋須再提交。只是,他卻未能提供這聲稱的授權安排的具體日期、內容,並未能真正說明那聲稱多年前的授權安排如何適用於是次表格E的申報。再者,女方一方在當時事前根本不知道男方會在何時存檔該表格E,而為他索取銀行文件,男方無疑是砌詞狡辯。

26.  男方是親身填寫該表格E的,當中的首頁便列明了「填寫本表格務請詳盡準確。」;「你有責任向法庭全面坦誠和明確地披露你整個經濟狀況及其他相關情況。」;「如果發現你蓄意作出不真確陳述,你可能會因為作偽證而被刑事檢控。」。男方在監誓員面前作出宣誓和簽署時,也確認了「鄭重至誠據實聲明並確認」,他是「清楚坦誠地披露本人整個經濟狀況及其他有關情況,其內容全部真實無誤」。

27.  在庭上,他承認他當時是知道他有清楚坦誠地披露自己的經濟狀況的責任,也了解該表格E的目的是向法庭和女方披露自己的經濟狀況,以處理女方的判決傳票程序的。

28.  在這情況下,儘管男方於2020年6月9日形式上向法庭存檔了一份所謂的「表格E」,可是,他其實沒有真正提交一份符合法定要求的表格E。他明知他有全面及誠實地披露經濟狀況的責任,也知道履行該責任事關重大,直接影響法庭和女方對他的經濟狀況的評估,他在處理該表格E時,卻是敷衍失責,不但草率了事,在他僅有的答案中更是不盡不實, 蓄意隱瞞誤導,拒絕坦誠披露經濟狀況。既不遵守該相關命令下存檔表格E的時限,又不坦誠、認真地填報表格E,需要提交的文件也全然欠奉,更是在有意識、自主和不受任何錯誤影響下明知而執意違反法庭命令,他是知道違反該相關命令的嚴重性的,也明瞭罰則通知的嚴重後果。因此,縱使他於2020年6月9日存檔了所謂「表格E」,根本不足以移除藐視法庭的行為 。

29.  事實上,由2016年判決傳票程序開始後,男方多次違反法庭命令及缺席聆訊,女方便曾在以往提出了第一次交付羈押申請,法庭也曾在過往因男方缺席2017年8月21日的聆訊向他發出逮捕令,他雖然在被逮捕後於10月10日的聆訊中承諾會準時出席判決傳票的聆訊及隨後的所有聆訊,但是他仍然在是次交付羈押申請的兩次指示聆訊中缺席,沒有在之前提出缺席或押後聆訊的申請,之後也沒有提供任何合理或可信的缺席理由。

30.  男方違反該相關命令,一而再再而三地拖延命令執行程序,不但對女方及兒子的生活構成重大影響,也對女方不公,迫使女方不得不展開是次程序,對女方造成困擾,亦浪費公帑 (女方為法律援助下之受助者) 及法庭資源,法庭不能縱容。

命令

31.  本席在仔細考慮了雙方的證據和陳詞後,信納女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證明了男方是清楚明白該命令的內容和責任,卻是有意識丶意圖甚至故意不履行該相關命令,他沒有任何可被接納不履行該命令的理由,也不存在任何意外或錯誤的因素。誠然,交付羈押令在婚姻訴訟中只應用作最後手段,可是,鍳於男方在過往兩年來,無視女方一方多次催促,始終沒有履行該相關命令,本席信納女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男方違反了該命令而構成藐視法庭。本席裁斷男方觸犯藐視法庭罪,並在判刑之前,本席將聽取男方的求情理由。

 ( 林美施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呈請人: 由法律援助署高級法律援助律師李幗明代表

答辯人: 無律師代表,自行應訊事

                                                          

[2021] HKFC 183-CH-2021-09-08

蘇 對 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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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7791/2013

[2021] HKFC 183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3年第17791宗

____________________

 蘇呈請人

及

 陳答辯人

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林美施(公開聆訊)
審訊日期 :2021年 9 月 8日
判決日期 :2021年 9月 8日

-----------------------

判 案 書

(交付羈押-判刑理由書)

-----------------------

前言

1.  這是呈請人要求把答辯人交付羈押的申請,本席在本判刑

理由書中,分別以女方及男方作為呈請人及答辯人的稱謂。本判刑理由書須結合本席在2021年9月8日同日頒下的交付羈押判案書(「該判案書」)一倂考慮,本席也在本判刑理由書中採納該判案書的簡稱和縮寫。

2.  在該判案書中,本席在審訊後,信納女方已在毫無合理疑

點的情況下,證明了男方是清楚明白於2019年8月19日頒下的該相關命令,指示男方把更新的《經濟狀況陳述書》(表格E)送交法庭存檔和送達對方的命令,卻是有意識丶意圖甚至故意不履行該相關命令,他沒有任何可被接納不履行該命令的理由,而裁決男方干犯了藐視法庭罪。

3.  本席在頒下該判案書後,把本案的判刑押後進行,以聽取

男方求情陳詞。事實上,他早在是次審訊開始之先,以及押後裁決期間,已獲告知交付羈押程序的嚴重性,包括有可能面對即時監禁的刑罰,以及他應考慮聘用律師代為處理訴訟。然而,他選擇親自處理是次聆訊。

判罰量刑

4.  關於在民事訴訟中,適用於藐視法庭罪行判罰的法律原

則,高等法院法官歐陽桂如在 CGM v. NG CHIP CHOIMAURICE 無彙報案例 HCMP 2988/2014, 判案書日期 12/3/2015 ; Koo Ming Kown v Chan Chi Mong, Hopkins[2020] HKCFI 3128 案中作出了詳盡闡釋,本席現概括簡述如下︰

(1) 法庭的命令是必須遵守的,判刑的目的是懲罰違反法庭命令的行為;

(2) 藐視法庭罪的刑罰應符合案件的情况, 判監應被視為最後對策;

(3) 法院應考慮相關因素, 包括審查藐視法庭產生的背景、違反命令的性質、程度, 違反命令對申請人的影響, 考慮是否存在加重和減輕處罰的因素、移除蔑視的行為以及答辯人的個人情况等等。

判罰量刑

5.  本席謹記羈押命令理應是執行法庭判決的最後手段,乃非

不得已的做法,也曾考慮是否有其他執行判決的手段,又或是否可以暫緩即時處罰或以其他較輕的刑罰處理。

6.  在考慮了相關因素後,本席接納代表女方的李律師的陳

詞,本案存在多項加重處罰的因素: 男方於本訴訟中,尤在過往的判決傳票程序中多次違反法庭命令,多次無故缺席聆訊,法庭更曾發出逮捕令,把他逮捕帶上法庭,而判決傳票至今已因為男方的行為拖延達5年多,他曾故意不作出全面誠實的經濟披露,致令判決傳票至今仍未能進入訊問程序,裹足不前, 女方更曾在是次申請之前提出了另一次交付羈押程序,男方過往的不合理訴訟行為的具體情況已在該判案書中扼要說明,於此不贅。這種無視法庭命令,引致女方和家庭子女權益嚴重受損的行為,絕對不容姑息。

7.  現在男方在庭上只是重複申論他已盡力如實披露他的經狀

況,只是不擅長處理法律文件,做得不妥當而已。這說法不能成立,正如在該判案書中闡釋,表格E的提問簡單直接,並沒有艱澀難明的用語,問的是男方的個人資料,男方只需要直接如實申報、提交文件,而他過往亦有填寫表格E的經驗,他也無論如何不可能沒有在限期前呈交。

8.  再者,他在該表格E申報收入的資料,不但前後矛盾,在

盤問下,他自言在緊接該表格E宣誓前的三個月仍有工作和收入,更是參照了緊貼該表格E宣誓前三個月的銀行帳戶月結單來填寫收入,得出平均收入$8,500,該說法與表格E的申報內容相抵觸,他在盤問的後段又改稱當時只是間中有零碎收入,前言不對後語,也舆文件申報不相同,他顯然沒有如實申報,詳情已在該判案書中說明,在此不再重複。他仍然心存僥倖,多年來屢次故意欠交資料和文件、缺席聆訊,完全漠視法庭命令,毫無悔意,法庭必須嚴肅處理以示公正。

命令

9.  經小心及全面考慮所有證據和相關情況,包括本訴訟的背

景、男方自身的處景、沒有履行該命令的原委,以及聽取了男方的求情陳詞後,本席認為本案不存在任何寬減因素,或可移除藐視法庭的行為,可供法庭考慮其他非羈押形式的判罰,本席認為羈押的刑罰是適當的,而羈押的期限以4星期為恰當,並予以頒令。

訟費

10.  在訟費方面,在聽取了雙方的陳詞和考慮了相關的因素

後,本席頒令男方須支付女方是次交付羈押申請的訟費,按彌償基準評定,如雙方未能就訟費款額達成協議,則由法庭評定。

命令

11.  本席命令男方因為犯上藐視罪而須接受4星期監禁,男方

須支付女方是次交付羈押申請的訟費,包括所有保留待決之訟費,按彌償基準評定,如雙方未能就訟費款額達成協議,則由法庭評定,女方自身的訟費則按《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12.  本席感謝李律師的協助。

 (林美施)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呈請人: 由法律援助署高級法律援助律師李幗明代表

答辯人: 無律師代表 ,自行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