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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莊裕安 對 高院上訴排期主任吳素蘭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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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s (3)

[2021] HKCA 406-CH-2021-04-08

莊裕安 對 高院上訴排期主任吳素蘭及另一人

HTML content

CACV 31/2018

[2021] HKCA 4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案件2018年第31號

(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案件2017年第95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莊裕安 
 與 
第一指認答辯人高院上訴排期主任吳素蘭 
第二指認答辯人高院上訴司法常務官梁俊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
申請人書面陳詞日期:2021年2月1日
判案書日期:2021年4月8日

判 案 書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  本庭已考慮過案件的背景及申請人的擬申請上訴許可的通知、存檔的提出動議通知書及其後的書面陳詞。

2.  上訴庭在2018年10月31日已駁回申請人的終審法院上訴許可申請。本庭認為申請人再次向本庭提出相同的申請沒有理據支持,根本是濫用法庭程序。因此,本庭撤銷他的提出動議通知書。

(楊振權)(林文瀚)(朱芬齡)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沒有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2018] HKCA 730-CH-2018-10-31

莊裕安 對 高院上訴排期主任吳素蘭及另一人

HTML content

CACV 31/2018

[2018] HKCA 73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案件2018年第31號

(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案件2017年第950號)

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莊裕安
 與 
第一指認答辯人高院上訴排期主任吳素蘭
第二指認答辯人高院上訴司法常務官梁俊文

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署理首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江耀
申請人書面陳詞日期:2018年8月27日
申請人書面陳詞(以支持2018年9月3日傳檔的傳票)日期:2018年9月10日
判案書日期:2018年10月31日

判案書

高等法院署理首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引言

1.  2018年8月17日,本庭頒下判案書駁回申請人(莊裕安)提出的上訴。有關案件的背景及爭議已在上述判案書內詳細列出,故不再贅述。

2.  2018年8月27日,申請人提出動議通知書作出申請,要求法庭批准他上訴至終審法院。

3.  申請人指下列問題具有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需呈上終審法院作終局判決:

(一)   問題一:

當高等法院排期主任以代行司法常務官職能的情況下,安排了三名外藉[籍]法官以處理申請人的上訴,其後,該主任可否擅自更改為三名華藉[籍]法官,是否違反了終審法院在吳少彤對入境事務處處長(2002)5 HKCFAR 1所訂下的合理期望原則(Legitimate expectation),與此同時,上訴法庭明顯錯誤曲解《基本法》第九條和《法定語文條例》(第5章)第5條的意思和應用?

(二)   問題二:

原訟法庭周家明法官是處理HCA244/2017案的上訴單一法官,但他卻於HCAL950/2017案中,以主審法官身分來決定[是]否由單語或雙語法官組成審理CACV185/2017的上訴法庭,但該上訴法庭正正是處理周法官有否犯了法律上的錯誤,是否存有角色衝突,違反了終審法院在Deacons v White & Case LTD Liability Partnership (2003) 6 HKCFAR 322所訂下的法律原則?

(三)   問題三、或其他因由:

因下級法院,亦即原訟法庭和上訴法庭犯了法律錯誤,而導致嚴重不公正情況(A glaring injustice),正如終審法院在Archer v The Hong Kong Channel Ltd (1997-1998) 1 HKCFAR 298?

4.  2018年8月28日,申請人要求法庭行使其固有司法管轄權,安排一名法庭之友來協助法庭處理其要求上訴至終審法院的動議通知書。

5.  2018年8月30日,法庭知會申請人不會行使酌情權安排法庭之友來處理案件。

6.  2018年9月3日,申請人提出傳票申請,要求上訴法庭重新考慮不安排法庭之友的決定。

7.  就申請人要求法庭安排法庭之友的申請,法庭已於2018年8月30日作出裁決,法庭不會重新考慮申請。

8.  申請人提出據稱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需要呈上終審法院作終局判決的問題只和本案的獨特案情有關,不涉及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本庭亦不能察覺有任何其他原因應將案件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9.  事實上,申請人的申索由始至終都沒有任何理據支持。本庭駁回申請人2018年8月27日的動議申請。

 
 

(楊振權)(彭偉昌)(陳江耀)
高等法院署理首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請人:沒有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2018] HKCA 502-CH-2018-08-17

莊裕安 對 高院上訴排期主任吳素蘭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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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31/2018

[2018] HKCA 5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案件2018年第31號

(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案件2017年第95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莊裕安 
 與 
第一指認答辯人高院上訴排期主任吳素蘭 
第二指認答辯人高院上訴司法常務官梁俊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署理首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江耀
聆訊日期: 2018年8月8日
判案書日期:2018年8月17日

判 案 書

高等法院署理首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引言

1.  2017年2月,申請人(莊裕安)入禀高等法院向香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終審法院三位常任法官和司法常務官索償(HCA244/2017)。申請人的立場是他向終審法院提出的多宗上訴許可申請都被無理駁回。他指因為自己沒有律師代表而被歧視。他認為駁回他的申請的上訴委員會的三位法官中,有兩位不懂中文,顯示他們處理案件時欠缺誠信。

2.  申請人支持申索的傳訊令狀被司法常務官剔除。申請人不服,向原訟法庭法官上訴,但上訴亦被駁回。申請人仍不服,再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CACV185/2017)。

3.  在CACV185/2017案排期過程,申請人要求該上訴由三位外籍法官審理,原因是他認為他和高等法院的7位華籍法官存在“司法上的偏見及衝突”。申請人指原本由三位外籍法官審理案件的安排,被上訴法庭排期主任及司法常務官取消,並改由三位華籍雙語法官審理,而排期主任及司法常務官的決定亦獲上訴法庭法官張澤認同。申請人認為排期主任及司法常務官的決定不合理,故提出司法覆核申請,要求法庭推翻上述審理案件的安排(HCAL950/2017)。

4.  2018年1月25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周家明拒絕批准申請人的司法覆核申請。周法官認為CACV185/2017的上訴由三位華籍雙語法官審理而非由三位外籍法官審理不會對申請人造成不利。周法官更認為申請人無權堅持其上訴必須由三位外籍法官審理,而其司法覆核申請更沒有列出其申請的理由及基礎。

5.  申請人不服周法官的判決,現提出上訴要求本庭推翻該決定,並批准他進行已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請。

上訴理由

6.  申請人力稱CACV185/2017案原已排期在2018年3月13日由三位外籍法官(倫明高、麥機智和麥偉德)審理,但法庭排期主任及司法常務官卻未得他的同意下,在2017年10月30日擅自更改原定安排,將案件交由三位華籍雙語法官審理。申請人認為排期主任及司法常務官的行為不當,更構成嚴重妨礙司法公正。

7.  申請人更指張澤法官在2018年1月19日不理會他的反對,並維持排期主任及司法常務官將案件交由三位華籍雙語法官審理的決定,構成間接向周法官作出司法指示,導致周法官在2018年1月25日作出對他不利的裁決。申請人認為張澤祐法官的處理方法構成上級法官對下級法官的司法干預,直接影響周法官在本司法覆核作出的裁決。

8.  申請人強調張法官曾多次參與審理和他有關的多宗上訴案件,並和他就司法上的見解有嚴重的分歧及不同的取態。申請人指有合理懷疑張法官司法裁決不公。申請人力稱強將有關上訴案件交由華籍雙語法官審理的安排,不合理,且對他不公平。

討論

9.  申請人因為某法官曾就他涉及的案件判他敗訴,便指該名法官對他有偏見,屬司法不公的立場是錯誤及沒有基礎支持的。法庭處理案件是根據案件的是非曲直作出裁決。法官不會對與訟任何一方有偏見,更不會因為對一方有偏見而作對該方不利的裁決。

10.  法庭多次作出對申請人不利的判決,唯一的原因是申請人在該些案件中的立場和論點不合理,沒有基礎支持,而非法官對他有偏見。法官不接納申請人的立場和論點,並非是司法不公而是申請人的立場和論點沒有法理支持。

11.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9條列明,司法機構除了使用中文外,還可使用英文。中、英文都是法定的官方語言。

12.  香港法官有些有雙語能力、有些只能用英文處理案件。根據香港法例第5章《法定語文條例》第5條,在任何司法程序,處理案件的法官有權兼用中、英文兩種法定語文或採用其中一種。法官採用那一種法定語文來處理案件要根據不同案件的背景及個別情況來決定,主要考慮的因素是那一種法定語文能更有效、更方便及更合適地審理案件。

13.  訴訟一方無權單方面要求法庭必須採納那一種官方語言,更沒權強制法庭將案件分派給某個或某些法官審理。

14.  本案的狀書及有關文件全部都是以中文撰寫,而與訟一方明顯亦是以中文為主導語言,如案件交由不懂中文的外籍法官審理則會牽涉大量文件翻譯的工作,費時失事亦會浪費公帑,絕對不值得鼓勵。

15.  排期主任及司法常務官改變原本的決定將案件交由可以用中文處理案件的雙語法官審理,並非是不合理或錯誤的決定,更不會因此而對申請人構成不利。

16.  申請人完全沒有可爭拗的基礎強制法庭將他提出的上訴交由不懂中文的外籍法官審理。他提出針對不同法官的種種投訴,亦是意氣用事,在法律或程序上沒有任何立足點支持。

17.  申請人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請完全沒有任何可爭拗的論點支持,更是濫用司法程序。周法官拒絕批准申請人的司法覆核申請的裁決,絕對是正確和合理。

18.  再者,申請人提出的上訴已經在2018年5月30日被駁回。申請人要求該上訴案件交由三名外籍法官審理的要求已經沒有任何實質價值或效益。

19.  因此,本庭駁回申請人提出的上訴,維持周法官的原判。

(楊振權)(陳江耀)
高等法院署理首席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請人: 沒有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