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茵明 訴 法律援助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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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茵明 訴 法律援助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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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茵明 訴 法律援助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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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815/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民事訴訟2006年第8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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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人 | 蔡茵明 | |
| 及 | ||
| 被告人 | 法律援助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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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陳爵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06年5月8日
發下判案書日期:2006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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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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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被告人為法律援助署,梁文亮政府律師代表被告人向法庭申請剔除原告人、蔡茵明的傳訊令狀及申索陳述書。
2. 原告人的申索可簡述歸納為以下數點:
(1) 法律援助署違反香港法治精神;
(2) 法援署沒有公開聆訊她的申請;
(3) 法援署沒有回信;
(4) 法援署不替她追討二千萬賠償;
(5) 法援署協助政府殺人滅口;
(6) 法援署以非法手段協助政府安裝機器使她的行動受政府監視,有違保護私隱條例。
3. 在5月8日聆訊中,重覆叙述她在申索陳述書所說的事項,並沒有回應被告人的申請。
4. 據法律援助律師代被告人的誓章中所說,原告人於2005年7月15日申請法律援助,欲向政府追討賠償,理由是警方無理騷擾她。她呈交了法援申請書。法援署於同日發信要求原告人提供證明文件,她沒有這樣做。在8月8日法援署拒絕她的申請。她沒有對該拒絕决定提出上訴。
5. 我看不出法援署如何違反香港法治精神。據法律援助條例(第91章)第26節,如申請人不滿法援署的决定,她可向司法常務官提出上訴。法援署並不需要公開聆訊她的申請。既然有上訴機制而原告人不利用那機制,我不能說法援署有破壞香港司法精神。更不能說法援署不替她追討二千萬元是錯誤的决定。
6. 我亦看不到有任何資料支持她其他的指控:法援署協助政府殺人滅口或安裝各項機器侵犯她的私隱。
7. 本席認為原告人並沒有披露合理的訴因。她濫用了法院程序。本席下令剔除原告的傳訊令狀及申索陳述書,並撤銷她的案件。
8. 在此同時,本席頒下有關訟費的臨時命令如下:
| (1) 原告人須付被告人有關此案的所有訟費以與訟雙方對評基準計算; | |
| 及 | (2) 如在14天內沒有一方以書面方式提出異議,此訟費命令成為永久性命令。 |
|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 陳爵 |
原告人:蔡茵明親自出席聆訊。
被告人:由律政司梁文亮政府律師代表法律援助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