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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黃生榮 訴 法律援助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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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s (2)

63578-CH-2008-07-22

黃生榮 訴 法律援助署

HTML content

CACV 128/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08年第128號

(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08年第43號)

----------------------

上訴人黃生榮 
 對 
答辯人法律援助署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林文瀚

聆訊日期:2008年7月16日

判決日期:2008年7月22日

 

----------------------

判案書

--------------------

 

由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  上訴人黃生榮先生指曾將過千億港元存放在兩投資銀行,美林證劵及高盛投資開設的戶口內。黃先生希望獲得法律援助,向美林及高盛追討。

2.  在審核黃先生的法援申請時,法援署的陳律師曾向向美林及高盛查詢,它們都否認黃先生跟它們有開設任何戶口,亦沒有黃先生的任何記錄。

3.  陳律師遂在2006年6月3日致函黃先生,要求他提供進一步詳情顯示他確曾在美林及高盛開設戶口,進行過交易。黃先生在2006年7月6日的回信中,對陳律師的提問表示“全部唔知”,更要求陳律師代他查核是否有其他證劵公司的戶口。

4.  最終法援署署長拒絕黃先生的法援申請,黃先生不服,曾多次提出上訴,但上訴都遭駁回。黃先生亦再次提出法援申請,被拒後亦重複上訴,但上訴最終在2008年5月2日遭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駁回。

5.  黃先生仍不服,在2008年5月6日提出司法覆核申請許可,要求法庭頒令強制法援署發出法援證書,以便他能向美林及高盛追討。黃先生指自己領取綜援,無力支付訟費,故理應得到法援協助。

6.  2008年5月8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舉能拒絕黃先生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

7.  張法官指出:

“1.  有關爭議已在之前的法律程序由各級法庭處理,申請人不能舊事重提。

2.  毫無理由給予申請人(黃先生)法律援助。

3.  若申請人今後就有關爭議再開展任何相類的法律程序(不論原訟與否),法庭會考慮頒下合適的限制提出申請令或限制展開法律程序令。”

8.  黃先生不服張法官的頒令,現上訴要求本庭推反張法官的頒令,並批准他進行司法覆核申請。

9.  黃先生希望向美林和高盛提出的申索,根本完全沒有基礎支持,法援署拒絕黃先生的法援申請,絕對合理及正確。

10.  無論如何,黃先生要求法援申請的上訴已遭終審法院駁回,他不能再舊事重提,以不同的司法程序,作出類同的申請。

11.  張法官作出的判令絕對正確合理。黃先生的申請和上訴都是濫用司法程序。

12.  本庭駁回黃先生的上訴。

(楊振權)(林文瀚)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63577-CH-2008-07-17

黃生榮 訴 法律援助署

HTML content

CACV 128/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08年第128號

(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08年第43號)

----------------------

申請人黃生榮 
 對 
答辯人法律援助署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8年6月26日

判決日期:2008年7月17日

 

----------------------

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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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黃生榮先生指自己曾將過千億港元存在美林證劵及高盛投資兩所投資銀行,但未能提出任何證據支持其說法。美林證劵及高盛亦否認黃先生的說法。

2.  黃先生要求法律援助署協助向美林及高盛追討,但處理其申請的律師要求黃先生提供進一步詳情。黃先生不但表示“全部唔知”,更要求陳律師代查他是否有其他證劵公司戶口。

3.  最終法律援助署署長拒絕黃先生的法援申請。就有關決定,黃先生多番上訴,最終仍遭終審法院駁回。

4.  其後黃先生提出司法覆核申請要求強制法援署發給其法援證書,以便他向美林及高盛追討。黃先生指自己領取綜援,無力支付訟費,故理應得到法援協助。

5.  黃先生的司法覆核申請遭原訟庭法官張舉能拒絕。黃先生提出上訴。

6.  黃先生同時申請向美林和高盛發出原訴傳票,要求美林和高盛高層出庭提供證據證明他有在美林及高盛設有投資戶口,以支持他的上訴。

7.  本席不打算詳細分析黃先生的申請,但本席須指出他對美林和高盛的指稱,全無任何基礎支持。

8.  法律援助署拒絕批准黃先生的法援申請合理正確。

9.  無論如何,有關議題已獲上訴法庭審理,黃先生不能舊事重提。

10.  黃先生要求美林及高盛高層出庭回應其聲稱更是毫無基礎及論據支持。有關的程序法規亦不容許他這樣做。黃先生的申請屬濫用司法程序。

11.  本席拒絕黃先生的申請。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