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 對 蘇<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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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9847/2012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2年第9847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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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 | 呈請人 | |
及 | ||
| 蘇 | 答辯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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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玉芬公開聆訊 |
| 審訊日期 : | 2013年6月11、13、14(下午)和17(下午)日 |
| 判案書日期 : | 2013年7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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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抗辯離婚:答辯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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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 這是一宗有關抗辯離婚的審訊。
2. 呈請人(妻子)現年41歲,自1997年大學畢業以後一直任職中學教師,現在已擢升為科主任,月薪約$54,000。答辯人(丈夫)現年39歲,1994年在工業學院畢業後,從事過科技員、文員和導遊等工作。
3. 雙方在1994年認識,在2002年3月結婚。約4個月後的2002年7月, 丈夫辭去工作,自此一直留在家中,沒有再出外尋找工作,箇中原因,說法各異,容後再談。
4. 雙方婚後須依賴試管嬰兒的科技生育。大女兒在2007年12月出生,二女兒則在2010年4月出世,兩名女兒現年分別為5歲和3歲。
5. 妻子在2012年7月申請離婚,指稱因丈夫的行為而實在無法合理期望她與丈夫共同生活。根據代表妻子的古大律師的確認, 妻子對丈夫的行為主要有5項指控, 包括:
(1) 丈夫自婚後一直賴在家中,堅決拒絕外出工作,分擔家庭擔子;
(2) 丈夫胡亂花費家用;
(3) 不尊重和不體諒妻子;
(4) 丈夫沒有盡力照顧女兒,而且照顧的質素也不高;
(5) 丈夫脾氣暴躁。
6. 丈夫前後存檔了兩份表格4, 在第一份表格4中,丈夫表示對離婚不擬提出抗辯,並補充填寫如下:
「2012年7月份呈請人已不付家用,不離婚也不行了」
7. 但在一個月後,丈夫存檔第二份表格4,改為抗辯離婚, 並在2012年8月和12月,先後存檔了兩份答辯書。丈夫在第一份抗辯書否定妻子的指控,辯稱雙方在結婚時早有共識,各自分工:妻子外出工作,工資全部支付做家用;丈夫則離職在家中照顧子女、安排日常開支和保值。十年過後,妻子卻「要仔唔要乸」, 為求與丈夫離婚,便「妖魔化」丈夫。到了第二份抗辯書,丈夫表示雙方的婚姻關係並沒有破裂至無可挽留的地步,因為雙方仍然同住在一起; 且雙方均是基督徒,應向教會尋找協助復合,不應該草率地談離婚。再者,雙方的兩名女兒年紀尚輕,不欲因離婚對兩名女兒造成影響。
8. 另一方面,妻子發出離婚呈請後,在2012年9月向法庭申請禁制令,禁制丈夫在婚姻居所內出現。婚姻居所位於天水圍的私人屋苑,是一雙連單位,C室的登記業主是丈夫,D室的登記業主妻子,相連單位只得一個入口,設在屬於丈夫的C室。
9. 法庭分別在2012年9月24日和12月21日就妻子的申請作出命令,雙方不得進入對方單位的睡房區,睡房區以外的則為雙方均可使用的空間。這個安排一直實行到今。
10. 看來雙方沒有爭議,自2012年7月開始, 已經分房而睡、沒有共同吃飯、沒有共同的社交生活。而妻子亦從2012年7月開始,自行處理家庭開支(包括自己、女兒和工人的費用;自己D室的按揭供款),停止支付任何金錢給丈夫, 丈夫需要自己支付個人的開支和C室的按揭供款。
11. 在案件的提訊期間,丈夫表示雖然到了2013年7月,雙方已經分居滿1年,但拒絕以此為事實而離婚,也拒絕以較輕微的行為為事實而離婚。
12. 丈夫在本案中並沒有提出交相呈請(cross petition)。因此,本審訊的唯一爭議點就是:究竟丈夫的行為是否實在無法合理期望妻子與之共同生活,亦即是說,究竟雙方的婚姻是否已經無可挽留?
適用法律
13. 根據《婚姻訴訟條例》,離婚的理據只有一個,就是該宗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婚姻訴訟條例》第11A條有以下規定:
「(2) 除非呈請人使聆訊離婚呈請的法院信納下列一項或多於一項事實,否則法院不得裁定該宗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
(a).......
(b) 因答辯人的行為而無法合理期望呈請人與其共同生活;
......」
14. 就「答辯人的行為而無法合理期望呈請人與其共同生活」這一項事實須要考慮的標準,可參閱英國案例Livingstone-Stallard & Livingstone-Stallard [1974] 2 All ER 766。在該案中, 法官Dunn J認為法庭應該考慮的適當問題是:
“Would any right thinking person come to the conclusion that this husband has behaved in such a way that this wife cannot reasonably be expected to live with him, taking into account the whole of the circumstances and the characters and personalities of the parties?” (斜體後加)
15. 區域法院法官麥莎朗在LSC v PKH (Defended Petition)[2008] HKFLR 324一案中,亦援引了Livingstone-Stallard 案中的法律詮釋,並加以解釋,認為Dunn J所問的問題涉及主觀和客觀的標準; 法庭要考慮的並不完全在於丈夫的行為本身是否不合理, 而是在於究竟這一位妻子是否覺得這一位丈夫的行為不合理, 法庭是需要在這個基礎上去考慮是否實在無法合理的期望這一位妻子與這一位丈夫繼續共同生活。
16. 如果雙方的婚姻明顯地已破裂至無可挽救的地步,法庭認為雙方就應該採取一個務實明智的態度,以期盡快和盡量無痛的了結婚姻。 如果根據呈請内容,已足夠讓離婚命令頒發,法庭就不會再對其他的指控作深入的調查(參閲:Grenfell v Grenfell [1978] Fam 128;Rayden & Jackson on Divorce and Family Matters, 第18版, 第1冊第9/64頁第9.65段)。
妻子的證據
17. 雖然妻子對丈夫的行為有5大投訴,但觀其證供和代表她的古大律師的結案陳詞,妻子的主要投訴其實是丈夫拒絕外出工作,分擔家庭擔子之餘,又不合理的消耗家用。
18. 妻子在其2013年5月2日的誓章中表示,在2002年結婚後,丈夫提議要進行10年的投資計劃:由丈夫辭工全職在家投資,妻子則在外工作,目的是要令大家10年後可退休;若投資不成功,則丈夫便要從新出外工作。
19. 到了2004-2005,妻子因雙方買了樓(泓景台)後沒有錢,也見到丈夫沒有甚麼投資做過,已經開始叫丈夫外出工作,但遭他拒絕。為了不讓妻子再提出外工作一事,丈夫在2005年寫了一份投資計劃書(文件冊第4頁)(「計劃書」)給妻子看。妻子還補充說,由2004-2005年開始, 雙方雖有就丈夫是否出外工作, 屢有爭吵,但不算嚴重。
20. 後來,雙方搬到藍田與丈夫的父母同住,兩名女兒相繼出生,妻子對只有她一個人出外工作,承受家庭的重擔越來越不滿意。妻子在同一誓章中是這樣說的:
「9.4 及後我們和他父母同住藍田(時間為2009年3月開始),全家只有我有收入,我還要負責供養他的父母,本人的父母尚且未有能力供養,且他的兄長經濟不穩定,他父母還要時常接濟他們....我看到答辯人借十年計劃,藉詞推搪外出工作,存心欺騙,且兩位小朋友已出世,我一人要供樓養小朋友養他及他的父母(再加上工人)實在太吃力,屢屢催促他外出工作而分擔壓力,他一律作出拒絕。
9.5 當時他的生活完全和投資無關,每天中午和父母去飲茶,和小朋友玩,晚上和她爸爸看足球。我像傻瓜般每天辛勤工作,回來還要幫大女溫習功課,我照顧女兒沖涼等。答辯人只看我為蘇家服務的機器。」
21. 妻子指出2010年的暑假是轉捩點,當時泓景台已經出售,妻子欲知道售樓投資的分配,引發妻子去查數,驚覺很多錢不知被轉到那裏去,家庭的開支也高得驚人,問丈夫錢的去向,他只作推搪, 叫他出外工作,他仍然拒絕,於是首次向丈夫提出離婚。誰知丈夫竟然不再提10年投資計劃,改口說他留在家中的原因是因為要照顧女兒,還說因為他是照顧女兒,若是離婚,妻子的工資應該分成4份,3份給丈夫,1份給妻子。
22. 對於家庭開支的問題,妻子的主要投訴是:丈夫胡亂花費家用,還不合理的要求妻子每月給他$4,000作為他的「人工」;周末一家外出時堅持要坐的士, 到高級的酒樓餐廳用餐,不肯吃平宜的快餐,以致每月的家庭開支高達約$50,000, 有時甚至是入不敷支。
23. 經朋友的調解,妻子與丈夫達成2011年12月31的「蘇家協議」,每月的家庭開支須調低至$28,000,丈夫不能額外再要求所謂$4,000的使費。可是,丈夫沒有遵守約定,仍然胡亂花費和報數,「當[妻子]是提款機...若[妻子]不肯付款,他便會當着小朋友的面前拍枱大聲喝罵,這樣[妻子]便會不想小朋友受驚嚇而如他所願籌款給他」[1]。
24. 2012年5月份,丈夫還是要求妻子支付所謂的$4,000「人工」,妻子不能接受,再提離婚,丈夫繼而同意把家用調低至$26,500。 妻子在2012年 5月尾把6月份的$26,500家用交給丈夫,當中包括女兒們課外活動的學費, 但不到半個月,丈夫已經把錢花光,連女兒們的課外活動學費也未繳交,卻竟在$26,500先扣除這$4,000,還說尚欠$7,474.60[2],變成6月份的家庭支出至少為$33,974.60(但還未計算妻子的個人開支、稅款、D單位的按揭供款)。
25. 至此,妻子不能再忍受,於是叫丈夫選擇,一是出外工作,一是離婚,丈夫竟然選擇後者。於是,妻子便入稟離婚。
丈夫的證據
26. 丈夫並不反對他自2002年7月(結婚後約4個月)起便辭工留在家中,至今一直沒有外出工作,連尋找工作也沒有試過。他也同意妻子曾經在2012年5月(離婚呈請書發出前的兩個月)要求他出外工作,要不然,就離婚,他承認當時他的確拒絕出外工作。
27. 不過,丈夫反對雙方曾有所謂10年的投資計劃,也反對投資不成功便要出外工作的説法,堅稱雙方在2002年結婚時,基於雙方的賺錢能力、身體情況(丈夫指稱他天生只得一個腎,要長期覆診),共同同意「太太主外:賺錢養家;[他]主内:照顧小朋友」[3],但丈夫「也負責管錢,所以也兼投資保值,如一般家庭主婦,有買賣股票和自住物業保值」[4]。
28. 至於2005的計劃書,丈夫解釋這其實只是他在2005年閲讀心理學家顧修全寫的投資書籍後自製並夾在書中的筆記,並不是他寫給妻子看的投資計劃書,只是不知甚麽時候給妻子不問自取,拿在本案使用。
29. 丈夫又指稱,自從2010年開始,妻子變得看錢看得很重,不想和他分享過千萬的退休金,不欲再供養身染多種疾病的他,因而計劃把他抛棄,但又想不出其他合法合理的離婚理由,所以編出這些指控來把他「妖魔化」。不過,丈夫為了一對女兒,還是對妻子處處忍讓,期望與妻子復合。
證據分析
30. 根據丈夫在答辯書所述的案情,他是完全否定他是在家做投資的説法,他的第一份答辯書的第一句就是:「本人的職業是:在家照顧子女,而不是呈請人所說:在家投資人士」。但是, 雙方剛剛在2002年結婚,妻子也沒有懷孕的跡象,且由懷孕到生育需時9至10個月,從常理來説,實在沒有理由需要丈夫在結婚後第4個月起,便停止工作來照顧根本尚未存在的子女。
31. 而且,丈夫在答辯書中所述的案情, 並沒有得不到文件證據(例如計劃書)的支持。丈夫堅稱所謂的「計劃書」其實是他看書後在2005年時所做、但後來被妻子偷去的筆記, 並補充說,在看書時,書本要求他定下投資計劃的目標和限期,所以便隨便地寫了1千萬元為目標,隨便地寫下10年的期限,也隨便地用2012年7月31日為限期, 內容如下:
「(1) 2002-2012年
資產 $1000万
月收入 $10万/月現金流(非工資)
(2) 2002-2012年
資產 $1000万
月收入 $10万/月現金流(非工資)
(3) 全職去做,減少支出
(4) 2012年7月31日要$10万/月收入(非工資)
(5) 三頭馬車:
公司
股票
不動產(車位、房屋、taxi、工商大廈)
2005年寫」
32. 丈夫不否認是於2005年做此「筆記」的,但奇怪地,他竟把投資的開始年份追溯至2002年;這還不止,他竟把投資的年限定為10年,限期設定在2012年7月31日,這剛好是他於2002年7月辭職在家中的第10個年頭。在考慮過所有證據之後,本席認為丈夫所說的一切來得過於巧合,説法不值得相信,認定是丈夫為脫辯而編造出來的謊言。相比之下,計劃書無論是從性質、内容和時間方面去看,都與妻子所說的「10年投資計劃」不謀而合,本席接納妻子的説法。
33. 為了支持他辭工在家照顧子女的講法,丈夫指出他天生只有一個腎,是腎病的長期病人,現在還有尿蛋白、脂肪肝、痛風症、視網膜退化等等的疾病。繼而,他企圖在本審訊中繪畫出這樣的一幅畫面: 妻子因貪錢和不願與丈夫分享達千萬元退休金,故斷然抛棄身患多種疾病的丈夫。
34. 首先,如果丈夫留在家中照顧子女的真正原因確實是因為他的病況的話,本席不明白為甚麽他從來沒有在答辯書或之前的誓章中提及過此原因,他是在審訊前的約兩個月(誓章日期是2013年4月29日,但存檔日期是2013年5月13日),才首次提出這樣的講法[5]。丈夫辯稱由於他還未申請到醫療報告,所以沒有說出來。本席認為這個説法欠缺邏輯,也不能接受這個解釋,因為離婚呈請書早在2012年7月已經發出,無論從那一個角度去看,丈夫不可能要到2013年4或5月才可以申請到有關的醫療報告。
35. 另外,妻子在雙方結婚之前,已經知道丈夫天生只有一個腎,但運作正常,所謂的長期覆診只作監察,並無大礙。妻子這個説法,某程度上得到丈夫自己披露的醫療記錄的支持,超聲波腎檢查是在2013年3月12日進行,但安排於2013年7月才覆診,顯示丈夫的情況無需迫切性的治療。
36. 其實,丈夫不得不承認,在他呈交的醫療證據中,並沒有說他喪失工作能力。而他自己也不認為只得一個腎是甚麽的殘缺,否則的話,他不會在2012年9月3日的表格E的第1,12段中,對自己的腎病一點也沒有提起。他在接受盤問時,親口承認自己是有工作能力的。
37. 因此,本席不信納丈夫因病留在家的説法,完全不相信丈夫的指控。
38. 另一方面,在本審訊中,妻子依賴一份雙方在2010年暑假說過的對話謄本[6](「該謄本」),用以證明雙方之間的確有10年的分工計劃,由丈夫在家做投資,妻子在外工作。在對話中,妻子向丈夫表示「我撐唔到架啦喎」,要求丈夫出外工作,「最少可以分擔下我嘅擔子」。但丈夫卻辯説,「做咗8年」,若要他再次出外工作,是「本末倒置」、「行返回頭路」、「行一條死路」。丈夫還說:「當如你所願啦,十年後我出去做嘢啦,咁當你有二萬蚊啦,我有三萬四萬,咁中產係受壓架...你重覺得做中產有希望咩?」
39. 丈夫同意該謄本的内容真確,但辯稱在對話中,雙方只是在討論投資的方法,再次否定有10年的投資計劃。當被盤問為何在對話中沒有提及是因病而留在家中照顧子女時,丈夫才突然指控該謄本只是節錄了當時對話的其中一段,對話的頭尾被刪掉,並不全面。丈夫好像是說,妻子把提及到丈夫因病在家的對話刪掉。
40. 本席留意到,該謄本是在妻子於2013年5月3日存檔的誓章中披露,丈夫並沒有在其回應的誓章中提出這樣或類似的指控。在盤問妻子時,丈夫同樣沒有作出這樣的指控。考慮過後, 不相信丈夫的説法, 並重申本席在上文第33至37段的分析。
41. 為了解釋在該謄本中他所說的一切,丈夫在審訊的後期,改口說他與妻子在2002年有一個「永遠的投資計劃」,即丈夫永遠主内,在家主力是照顧子女,但兼做投資,妻子永遠主外。這個指稱是首次出現,在丈夫的答辯書或者是誓章中從未提及過。而且,丈夫自己確認,他並沒有關於經濟或投資的學歷,也沒有從事過相關的工作經驗,任何一個合理的人(包括妻子)也沒有可能會同意讓他永遠呆在家中,進行「永遠的投資計劃」, 故認定這只是丈夫臨時編造出來的説法,不值得相信。
42. 至於家庭開支方面,丈夫的説法是前言不對後語。例如:在針對文件冊第555頁的計算表向妻子作出盤問的時候,丈夫表示妻子曾說$26,500是死綫,不能超越,錢不夠用的話,由丈夫自己負責;妻子同意這個説法。可是,到了丈夫自己作證時,他卻改口說妻子曾表示會「包底」, 即家用不夠的話,妻子會再加。考慮過後,本席不接納丈夫在家用方面的證供。
43. 總括而言,在考慮過後所有證據和雙方的陳詞後,本席拒絕接納丈夫的説法,認為妻子的證供合情合理, 在庭上受盤問時,證供沒有絲毫動搖,而且證供獲得文件證據的支持,例如:丈夫的計劃書, 信納妻子為可靠可信的證人。無論是從她的的字裏行間、面部表情、說話的緩急、語調,都可以看到她對丈夫的行為是何等的不滿和忿怒。
44. 本席認為雙方之間的關係由2010年的暑假急轉直下,到了2012年5月的時候,妻子對丈夫的行為已經忍無可忍。對於這位妻子來説,她每天在外工作,承受工作和經濟的重壓,回到家裏,還要照顧小孩;多次要求丈夫出外工作,以分擔家庭的擔子時,卻遭丈夫拒絕之餘,丈夫也沒有遵守減低家用的協議, 甚至寧願離婚,也不出去工作。妻子擔心,「小朋友越大用錢的地方會越多,這樣下去對小朋友的成長沒有保障,沒有積蓄的生活充滿了壓力」[7]。在這樣的基礎上,本席認為實在無法合理的期望這一位妻子與這一位丈夫可以繼續共同生活, 雙方的婚姻關係在此時已經破裂至無可挽留的地步。要不然,丈夫也不會在2013年初向警方報案,指控妻子冒簽文件(主要是稅單), 明知這樣做的最嚴重後果,就是妻子要坐牢[8]。
總論
45. 基於以上的分析,本席裁定雙方的婚姻已經破裂至無可挽留的地步,故頒下暫准離婚命令。
46. 丈夫對離婚的抗辯失敗,按理要支付妻子的訟費。
47. 本席現頒令如下:
(1) 頒下暫准離婚命令;
(2) 丈夫須要支付妻子在此主訟案的訟費,若雙方不能就訟費達成協議,則交由法庭評估。上述訟費命令為暫時命令,如果沒有任何一方提出更改,會在14天之後成為絕對命令。
| (陳玉芬) | |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
呈請人:由黃德慶、廖瑞彪律師事務所轉聘古若蘭大律師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審訊(除2013年6月13日的審訊因病缺席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