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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all Claims Tribunal Appeal2015

陳文彰 對 鄒素映及另二人<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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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08-CH-2015-12-10

陳文彰 對 鄒素映及另二人<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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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 63/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2015年第63號

(原本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5年第3349號)

____________

有關 
申請人 (被告人)陳文彰 
及 
第一答辯人 (第一申索人)鄒素映 
第二答辯人 (第二申索人)鄒麗芝 
第三答辯人 (第三申索人)曾令全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歐陽桂如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15年12月10日
判決日期 :2015年12月10日

判 決 書

 

1.  申請人陳先生提出本上訴許可申請。

2.  根據香港法例第338章《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8(1)條,申請人需要顯示他所提出的上訴理由,涉及可具爭議的法律觀點。一般而言,審裁處就事實方面的裁定是不容提出上訴的,除非它顯示有法律方面的謬誤、或該裁定是悖理、不理性、或沒有證據支持、或審裁處考慮了不應該考慮的因素、或考慮了無關宏旨的因素(見Chow Mee Yee Millie v Hong Kong Mediation Services Limited, HCSA 17/2011, 2012年2月16日,區慶祥法官)。

3.  陳先生在本申請中提出三個擬上訴的理由:

「一,鄒麗芝女士工資計算用報稅單的方法有錯,因為報稅單是上年度的,而案件是現在的;二,關於裝修劏房,裝修工人用大鎚打砸、鑽、挖、撞擊,雖然房屋署說明結構無大危險,但有損傷,所以雷天恩女士裁斷陳先生敗訴不合理;三,鄒麗芝關於油漆裝修費的單據造假,雷天恩女士接納,不合理。」

4.  本席考慮過暫委審裁官雷天恩的裁決理由書,就陳先生所提出的第一個上訴理據,暫委審裁官有酌情權考慮如何判決訟費,她在判決理由書第54(4) 段所考慮的理據是她酌情權範圍內可以做的事情,同樣她的裁斷亦無顯示在法律方面出現謬誤,因此第一個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5.  第二個擬上訴理由,這個理由本來是審訊的重點,涉及陳先生所提出反對申索的重要理由,暫委審裁官在她的判決理由書中並沒有漏看這方面的答辯理據。在判決理由書的第15至20段,暫委審裁官忠實地將陳先生的案情及答辯理由作出展示。同時,在她所定的案件四個議題中,明顯地在議題1作出很詳盡的分析,她亦不是盲目接受申索人方面的案情,所以最後才就議題2, 3, 4,裁定申索人只能夠獲得1號和2號房間的損失而引起的賠償。本席考慮了陳先生的上訴理由及今天的陳詞,看不到暫委審裁官在事實的裁定方面犯上甚麼錯漏,違反Chow Mee Yee Millie案例的原則,因此就事實方面的裁定而提出的上訴是法庭不能夠容許的。第二項擬上訴理由未能成立。

6.  第三個擬上訴理由,所謂裝修費的單據造假,是指申索人原來只是從裝修公司方面取得口頭報價,甚至在裝修完結後,發出了付款收據後,才取得裝修費的報價單,就着這一點,暫委審裁官在判決理由書的第50段已處理這方面的問題,這個是詳細的分析,本席看不到當中涉及有法律方面的謬誤、或她考慮了一些不應該考慮的因素、或沒有考慮相關的因素。因此第三個擬上訴理由亦都是就着事實裁定方面而提出的上訴,而非就着法律觀點方面而提出的上訴。

7.  綜合三個擬上訴理由,本席不認為陳先生能夠顯示有可具爭議的法律觀點值得提出上訴,本席撤銷本申請。

(歐陽桂如)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