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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cellaneous Proceedings2020

林馬光 對 警務處長及積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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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HKCA 641-CH-2021-05-10

林馬光 對 警務處長及積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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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MP 37/2020

[2021] HKCA 64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雜項案件編號2020年第37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高等法院民事訴訟2016年第247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林馬光
及
被告人警務處長及積金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書面陳詞日期:2021年3月2日
判案書日期:2021年5月10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  原告人在HCA 2473/2016的申索在2017年9月21日被法庭剔除。他的上訴在CACV 66/2018也被駁回。就法庭頒令他須支付的訟費,第二被告人在2019年9月3日於聆案官席前取得絕對押記令。

2.  原告人就絕對押記令提出上訴。於2019年11月15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王嗚峰頒下判決書駁回原告人的上訴。

3.  原告人於2019年12月18日向法庭提出上訴許可申請。這申請逾期。於2020年1月10日,王法官頒下判決書撤銷原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這裏要指出,王法官判決書中第5段說「根據法律,原訟法庭並沒有權力在申請時限屆滿後延長該時限(見Wynn Resorts (Macau) SA v Mong Henry [2009] 5 HKC 515)」並不正確,見《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B(6)規則。但即使如此,沒有影響王法官判決書其他理由,或其判決。

4.  於2020年5月19日,原告人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法庭給予他逾期上訴許可。他提出的上訴理由如下:

「 第2被告人沒有向法庭送交佢嘅聆訊文件冊,及論點綱要,第1及第2被告人就係敗訴。

而2019年11月15日的判決書沒有存檔法庭,判嘅就係不是事實。就係無效。及係屈我原告人敗訴。上訴法庭就要還我原告人勝訴先係公道。」

[原文如此]

5.  他的申請嚴重超越《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B條第(4)款訂下14天向上訴庭重新提出上訴許可申請的期限。但他沒有就他的延誤給予解釋。

6.  無論如何,他提出的上訴理由明顯不能構成有效的上訴理據。若他就聆訊的準備因他指稱的理由受影響,他應在王法官席前聆訊時提出。按法庭紀錄,他的說法也與事實不符:第二被告人一方確有存檔所需文件。本庭不信納原告人就王法官的命令擬提出之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

7.  本庭撤銷原告人2020年5月19日的傳票。

8.  本庭頒令原告人支付第二被告人在此傳票的訟費。本庭接納被告人訟費清單內的項目為合理所需之訟費。本庭將該訟費簡易評定為港幣9,004元。

(林文瀚)(袁家寧)
高等法院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副庭長上訴法庭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

第二被告人:由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之陳綺雯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