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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vil Action2021

林馬光 對 警務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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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s (2)

[2022] HKCFI 1707-CH-2022-06-20

林馬光 對 警務處長

HTML content

HCA 1569/2021

[2022] HKCFI 17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21年第156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林馬光原告人

及

 警務處長被告人

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徐韻華(書面處理)
書面陳詞日期:2022年4月4、25及27日
判決書日期:2022年6月20日

判決書

引言

1.  於2021年12月22日,法庭作出以下命令:

(1)  撤銷原告人於2021年11月1日提出的傳票,其中要求法庭登錄判決;

(2)  撤銷原告人於2021年12月8日提出的傳票;及

(3)  剔除原告人的傳訊令狀及申索陳述書,以及撤銷所有針對被告人的申索。

2.  法庭同時命令,原告人須支付被告人就以上申請及本訴訟所招致的訟費。訟費的金額以簡易評定程序書面處理。參照[2021] HKCFI 3881的判決書第29至30段。

3.  於2022年2月11日,法庭將訟費評定為$38,000。

4.  於2022年2月21日,原告人發出傳票,申請上訴許可。

5.  於2022年3月7日,法庭向原告人作出提問,要求他確認,他的上訴許可申請是針對以下哪項命令而提出的:

(1)  2021年12月22日的命令;

(2)  2021年2月11日評定訟費為$38,000的命令;或

(3)  以上兩項命令?

6.  於2022年3月11日,原告人書面回覆法庭,確定他的上訴許可申請,只針對上段的第(2)項,不涉及第(1)及(3)項。

7.  於2022年3月25日,法庭指示雙方,就上訴許可申請呈交書面陳詞。

8.  經閱讀雙方的書面陳詞後,根據上訴庭於Tsang Wing Kwai v Tsang Wing Fai [2018] 5 HKLRD 350,[2018] HKCA 759第24段中作出的指引,法庭認為原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適合以書面形式處理,無需進行口頭聆訊。

9.  下文將採納判決書中採用的釋義及段落編號。

10.  原告人於支持誓詞中,列舉了他的擬上訴理據:

「… 理據1.我原告人現在就請被告人警務處長拿出佢在CAMP 37/2020案的絶對押記令出來作証。及理據2. 我原告人再請被告人拿出佢在本案HCA 1569/2021的抗辯書出來作証。如果被告人拿唔出這2個証物出來作証,這就証明被告人絶對不能得到訟費。相反,被告人就必須要賠償我原告人損失。及支付我原告人訟費,才是道理。」

11.  於書面陳詞中,原告人多次重複以下論點。被告人於送達認收書中,表示對本案會提出爭議,但卻沒有在限期內送交抗辯書。在這情況下,被告人必然敗訴,並且須賠償原告人的損失。所以,被告人絶對不可能得到訟費。

法律原則

12.  《高等法院條例》第14(1)及(3)(e)條列明:

「(1) 除第(3)款及第14AA條另有規定外,向上訴法庭提出來自原訟法庭在任何民事訟案或事宜中作出的每項判決或命令的上訴,乃屬當然權利。…

(3) 不得提出來自以下各項的上訴 ——

…

(e)  未經有關法院或審裁處或上訴法庭許可)原訟法庭或任何其他法院或審裁處作出的一項經各方同意或只是關於訟費的命令,而法律已將訟費事宜交由該法院或審裁處酌情決定」

13.  由於原告人確認他的上訴許可申請,只針對法庭就訟費金額作出的評定,因此,以上第14(3)(e)條適用於原告人擬提出的上訴。他應先獲得原訟法庭的許可,才可進行上訴。

14.  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14AA(4)條,法庭須信納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上訴應進行聆訊,才可批予上訴許可。

15.  就第14AA(4)條的理解,相關的原則確立已久。

(1)  上訴許可不應該輕易批出(leave to appeal is not lightly granted)。

(2)  「合理機會得直」是指上訴必須擁有一個合理的(reasonable)成功機會,而非僅僅屬於遐想(fanciful),但又無須達到極大機會(probable)的程度。

(3)  申請人無須證明其上訴極有可能得直,但必須向法庭闡明,他的案情不單有可爭辯(arguable)的餘地,而且具有勝算的條件,而因此需要審理(an appeal that has merits and ought to be heard)。

見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 2022,第59/2A/4段。

討論

16.  原告人的兩項擬上訴理據可一併討論。

17.  雖然原告人較早前已明確地向法庭表示,他的上訴只涉及訟費金額的評定,但是他的兩項理據,以及其他所有陳詞,均沒有針對已評定的數額,作出任何質疑或提出任何看法。因此,原告人就金額的評定擬提出的上訴,必定沒有合理得直的機會。

18.  無論如何,若原告人實則上擬就法庭頒發的訟費命令本身提出上訴,即針對法庭頒令他須支付被告人在三項申請中及本訴訟中所招致的訟費,同樣地,他的上訴理據均無任何合理得直的機會。

19.  於本申請中,原告人只是重複他於早前聆訊中的論點。這些論點已於判決書中的第1、6及19段中列出,法庭並於第18及20段判定為不成立。此外,於第25至28段中,法庭已解釋剔除申索陳述書的原因。

20.  原告人整體上敗訴。一般而言,訟費跟隨訴訟結果。法庭因而判令他須支付訟費。在這方面上,原告人未有就法庭的決定,指出有任何犯錯的地方。

結論

21.  總括而言,原告人現提出的上訴理由,均不構成任何有合理得直機會的上訴理據或其他有關理由。

22.  因此,法庭撤銷他的上訴許可申請。

23.  原告人須向被告人支付本上訴許可申請的訟費,現簡易評定為$12,500。

 ( 徐韻華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作出書面陳詞

被告人: 由律政司沈君陽政府律師代表

[2021] HKCFI 3881-CH-2021-12-22

林馬光 對 警務處長

HTML content

HCA 1569/2021

[2021] HKCFI 388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21年第1569號

_________________

 林馬光原告人
 及 
 警務處長被告人

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徐韻華(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21年12月22日
判決書日期:2021年12月22日

 

判 決 書

引言

1.  於2021年12月8日,原告人提出傳票由請,排期於今天在本法庭進行聆訊。傳票的內容如下:

「我原告人堅決反對杜浩玲聆案官在2021年12月7日作出批准被告人在7天內送交誓章的決定。及被告人將佢過期無效的傳票掛在我家門口來迫我原告人承認。及被告人在佢送交的認收書剔否,而又沒有在限期內送交抗辯書。就係我原告人在2021年11月1日用傳票誓章向法庭申請及批准在2022年1月27日的判決。因此,法庭必須要將被告人的認收書及傳票撤回先係道理。」

2.  以上的傳票(「最新傳票」)涉及另外兩張較早前提出的傳票:

(1)  原告人於2021年11月1日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19號命令第2條提出的傳票。基於被告人未有在限期內送交抗辯書,原告人要求法庭登錄判決(「判決傳票」)。

(2)  被告人於2021年11月26日根據第18號命令第19條及固有司法管轄權提出的傳票,要求法庭剔除傳訊令狀及申索陳述書,以及撤銷本訴訟(「剔除傳票」)。

3.  在最新傳票中,原告人同時針對杜浩玲聆案官於2021年12月7日的聆訊中的一項命令提出反對。該聆訊是剔除傳票的第一堂聆訊。

4.  經考慮最新傳票的內容,法庭決定於今天的聆訊中行使案件管理的權力,一併處理以上三張傳票,從而盡速及以有效的方式處理本訴訟。

5.  於本聆訊中,原告人及被告人均沒有異議。

訴訟歷史

6.  於2021年10月18日,原告人以傳訊令狀方式開展本訴訟。令狀上註有申索陳述書,內容如下:

「  *[申索陳述書] 

原告人就下述各項提出申索

  CAMP 37/2020案,第1訴訟人警務處長沒有向我受害人送交絶對押記令,警務處長就係敗訴。警務處長就要賠償我受害人損失。因此,警務處長還將佢HCA 373/2010案的絶對押記令,交給第2訴訟人積金局處理,而積金局沒有賠償我受害人損失,而警務處長就要一并賠償我受害人損失。

  因此,警務處長現在就必須要賠償我受害人損失合共766,505,490,642元正。

  多謝法官大人!」

7.  同日,原告人將令狀送達予律政司辦公室。

8.  於2021年10月27日,被告人由律政司代表,向法庭送交送達認收書。

9.  於2021年11月1日,原告人提出判決傳票,並存檔支持誓詞。該傳票排期於2022年1月27日於本法庭進行聆訊。

10.  於2021年11月26日,被告人提出剔除傳票,其中申請以下的命令:

「1. 基於以下理由,剔除原告人於2021年10月18日存檔的傳訊令狀及申索陳述書:

(a) 該傳訊令狀及申索陳述書並無披露合理的訴訟因由;

(b) 該傳訊令狀及申索陳述書的內容屬於瑣屑無聊及無理纏擾;及/或

(c) 其他方面而言,該傳訊令狀及申索陳述書的存檔是濫用法庭的法律程序。

2.撤銷本訴訟中所有針對被告人的申索」

11.  於2021年12月7日,剔除傳票於聆案官席前進行第一堂聆訊。聆案官命令剔除傳票將安排與判決傳票於2022年1月的聆訊中一併處理。此外,聆案官指示被告人於7天內就剔除傳票的第1(b)及(c)段存檔支持誓章,另外批准雙方其後分別存檔反對及回覆誓章。

12.  於該聆訊的翌日,原告人提出最新傳票,其中反對聆案官批准被告人就剔除傳票存檔支持誓章。

13.  其後,雙方根據聆案官的命令就剔除傳票存檔了支持及反對誓章。

判決傳票

14.  就送達抗辯書的期限,第18號命令第2條列出有關的規定:

「(1) 除第(2)及(3)款另有規定外,就一宗訴訟發出擬抗辯通知書的被告人,除非法庭另作許可,否則必須在令狀的送達認收時限後28天屆滿前或在申索陳述書送達他後28天屆滿前(以較遲者為準),將抗辯書送達可能受其影響的訴訟其他每一方。」

15.  雙方沒有爭議,令狀於2021年10月18日送達。送交送達認收書的期限為2021年11月1日。因此,根據規則,送達抗辯書的期限為2021年11月29日。

16.  因欠缺抗辯書而提出的登錄判決申請,第19號命令第2及3條規定如下:

「2.欠缺抗辯書:就經算定的索求款項而提出申索

(1) 凡原告人只就一筆經算定的索求款項而針對某被告人提出申索,如該被告人沒有向原告人送達抗辯書,則原告人可在本規則或根據本規則所定的送達抗辯書期限屆滿後,就一筆不超逾令狀所申索的索求款額的款項以及訟費,登錄該被告人敗訴的最終判決,並可針對其他被告人(如有的話)繼續進行有關訴訟。

(2) …

3. 欠缺抗辯書:就未經算定的損害賠償而提出申索

凡原告人只就一筆未經算定的損害賠償而針對某被告人提出申索,如該被告人沒有向原告人送達抗辯書,則原告人可在由本規則或根據本規則所定的送達抗辯書期限屆滿後,就損害賠償(有待評估)及訟費,登錄該被告人敗訴的非正審判決,並可針對其他被告人(如有的話)繼續進行有關訴訟。」

17.  以上規則均規定有關申請須於送達抗辯書期限屆滿後才可提出。

18.  原告人提出的判決傳票,在期限屆滿前提出,這並不符合登錄判決的基本條件。該傳票必須被撤銷。

最新傳票

19.  在最新傳票中,原告人的理據為被告人未於限期屆滿前送交抗辯書,因此被告人的剔除傳票屬無效,而法庭應將該傳票及被告人的送達認收書撤回。另外,原告人亦反對聆案官就送達誓章作出的指示。

20.  原告人的理據不成立。即使抗辯書已到期,被告人提出的剔除申請不會因而變為無效。無論如何,在本訴訟中,當被告人提出剔除傳票的申請時,即2021年11月26日,抗辯書的期限仍未屆滿。原告人的理據,在事實及法律原則上,均不成立。原告人的申請必須被撤銷。

剔除傳票

21.  被告人要求法庭剔除原告人的傳訊令狀及申索陳述書。

22.  在這方面,經審閱申索陳述書的內容後,法庭認為它並無披露合理的訴訟因由,明顯地屬瑣屑無聊和無理纏擾,以及屬於濫用法庭程序。因此,應根據第18號命令,第19(1)(a)、(b)及(d)條規則將其剔除。

23.  故此,法庭認為無需將剔除傳票留待於2022年1月的聆訊才處理,亦無需參閱雙方已存檔的誓章。

24.  申索陳述書作為一份狀書,其基本目的,是要列出所有關鍵事實,並披露在法律上一個合理可行的訴訟因由。重點是被告人一方,可從申索陳述書得知原告人的案情,從而知道如何應對。

25.  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最大的問題是,它的內容完全沒有上文下理,令人無法理解。這從於上文第6段摘錄的原文可見,基本上無需再作解釋。

26.  原告人所聲稱被告人的行為,如何侵害他的權益,以及如何導致他聲稱的龐大損失,申索陳述書中完全沒有闡述或解釋。於今天的聆訊中,原告人指索償金額的7千億為精神損傷賠償,另外6百多億涉及押記令。這些口頭補充只在聆訊中提出,不能挽救申索陳述書本身的缺失。

27.  有關狀書的原則是恆久確立的。其中最根本的要求是,狀書的內容是可讓人明白的,對方從而可作出回應。本訴訟的申索陳述書,卻未能符合這最根本的要求,原告人不可能要求被告人和法庭去猜測他的案情。作為一份訴訟文件,申索陳述書的內容不知所云。這缺憾是無可挽救的。

28.  在這情況下,申索陳述書明顯地未有披露任何訴訟因由。被告人一方根本不可用道理就此與原告人去討論,故此屬瑣屑無聊。要應付這樣的申索陳述書,對被告人而言,必定構成無理纏擾。最後,狀書是界定雙方爭議點的基礎,若本訴訟根據現時的申索陳述書繼續進行,在雙方的爭議點完全不明的情況下,可合理地預期根本是行不通的,這將對被告人構成不公,故此屬濫用法庭程序。

結論

29.  基於以上分析,法庭現作出以下命令:

(1)  撤銷原告人的判決傳票;

(2)  根據被告人的剔除傳票的第一及二段作出命令;

(3)  撤銷原告人的最新傳票;及

(4)  取消2022年1月27日的聆訊。

[法庭聽取訟費陳詞]

30.  現命令原告人須支付被告人就以上三張傳票及本訴訟所招致的訟費。訟費將以書面形式以簡易評定程序處理。被告人須於14天內呈交及送達訟費陳述書(頁數不可多於兩頁)。原告人須於其後14天內呈交及送達反對書(如有的話)(頁數不可多於兩頁)。法庭將於限期屆滿後作出評定。

( 徐韻華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被告人: 由律政司鄧美嫺政府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