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桂珍 訴 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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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107/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04年第107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民事訴訟2001年第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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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訴人/原告 | 馬桂珍 | |
| 及 | ||
| 答辯人/被告 | 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 | |
| (原香港金城銀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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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舉能 |
聆訊日期: 2005年1月11日
判案書日期: 2005年1月19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上訴人(馬桂珍)向被告(中國銀行)索償。在訴訟過程,上訴人曾多次作出非正審申請,多項申請亦是重複作出的。
2.2004年2月13日,上訴人提出傳票申請要求法庭作出三項頒令:
(一) 更改鍾安德法官在2003年11月21日及12月11日宣布的暫准訟費命令; (二) 被告支付該申請所涉訟費;及 (三) 法庭作出懲罸性訟費命令,被告須支付100萬元。
3.2004年3月15日,上訴人亦提出另一項傳票申請,要求法庭發出傳召出庭令狀,強制被告的僱員出庭。
4.鍾安德法官撤銷上訴人的申請。上訴人不服,提出上訴。
5.誠如鍾法官的判案書中清楚指出,上訴人作出的申請,早已在其他聆訊處理過。
6.更重要的是整宗案件已審理完畢,上訴人的上訴亦已被上訴法庭駁回。
7.上訴人的申請亦沒有任何基礎或可爭抝的論據支持。
8.在其上訴通知書,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由是:“原訟法庭法官的判決是高院訴訟史上的悲劇。”
9.在其補充上訴理由,上訴人指被告和法庭書記篡改法庭判決,偽造文件。她亦指鍾法官其實沒有撤銷她要求傳召被告僱員出庭的申請。
10.上訴人更指被告和司法機構人員串通令她上訴失敗及/或阻止她向終審法院提出最終上訴。
11.上訴人陳述時,亦重新提出張舉能法官不是上訴法庭的法官,故本庭不是合法組成的法庭。她亦不停提醒本庭需執行公義,依法判案。
12.本庭不打算就上訴人的指控逐一再回應。她的指控和本上訴無關,亦完全沒有根據,只源自她不滿及不接受法庭多次判她敗訴的決定。本庭亦當然會履行法律賦予本庭的職責,執行公義,不偏不倚地依法判案。
13.本庭已考慮過有關因素,本庭認為鍾法官已將上訴人的申請撤銷,他的裁決正確、合理。本庭沒有任何基礎更改他的裁決。
14.上訴人的上訴駁回。本庭亦下令她支付被告本上訴所涉的訟費,數額由聆案官評定。
| (楊振權) | (張舉能) |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上訴人/原告:無律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被告:由陳鈞洪律師行轉聘大律師楊碧珍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