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桂珍 訴 MARCORDA CO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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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190/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03年第190號
(原高院民事訴訟案件2002年第27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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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人 | 馬桂珍 | |
| 對 | ||
| 被告人 | MARCORDA COMPANY LIMI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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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舉能 |
| 聆訊日期: | 2004年1月9日 |
| 判案書頒下日期: | 2005年5月12日 |
判案書
由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下上訴法庭的判案書:
1. HCA 2744/2002訴訟中,馬桂珍女士(馬女士)是原告人,Marcorda Company Limited (Marcorda) 是被告人。
2. 2002年10月4日,Marcorda發出傳票,申請剔除馬女士的申索。
3. 2003年4月11日,羅聆案官未能完結該傳票聆訊,所以頒令把聆訊押後,另定日期繼續進行審理。
4. 馬女士竟然針對這頒令,擬提出上訴。然而,馬女士在2003年6月21日才把上訴通知書存檔,這明顯是相當的延誤,因為任何訴訟人擬上訴聆案官的命令,應在命令作出後5天內把有關上訴文件存檔,即2003年4月17日。
5. 該上訴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朱芬齡於2004年6月27日審理。
6. 朱法官有見上訴通知書的延誤,馬女士又無解釋理由,再考慮到馬女士針對羅聆案官的押後命令的上訴毫無合理理據支持,因此駁回馬女士的上訴,並命令馬女士支付彌償基準的訟費,為整筆款項$1,500。
7. 馬女士就朱法官的命令提出上訴。但上訴理由卻全不切題,而只是謾罵及人身攻擊羅聆案官及朱法官。
8. 朱法官的命令是經行使酌情權頒下的,她所考慮的事宜已在她2003年7月2日的判案理由書內詳細交代,本庭看不到有什麼原則上的錯誤,所以本庭沒有理由干預朱法官的命令。本庭駁回本上訴,並作出暫准訟費命令,原告人須付訟費,數額由聆案官評定。
|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張舉能)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原告人:馬桂珍,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被告人:Marcorda Company Limited,由姚黎李律師行轉聘徐爾勵大 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