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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馬桂珍 訴 MARCORDA CO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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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76-CH-2005-05-12

馬桂珍 訴 MARCORDA CO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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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190/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03年第190號

(原高院民事訴訟案件2002年第2744號)

 ----------------------

原告人馬桂珍 
 對 
被告人MARCORDA COMPANY LIMITED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舉能
聆訊日期:2004年1月9日
判案書頒下日期:2005年5月12日

 

判案書

由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下上訴法庭的判案書:

1.  HCA 2744/2002訴訟中,馬桂珍女士(馬女士)是原告人,Marcorda Company Limited (Marcorda) 是被告人。

2.  2002年10月4日,Marcorda發出傳票,申請剔除馬女士的申索。

3.  2003年4月11日,羅聆案官未能完結該傳票聆訊,所以頒令把聆訊押後,另定日期繼續進行審理。

4.  馬女士竟然針對這頒令,擬提出上訴。然而,馬女士在2003年6月21日才把上訴通知書存檔,這明顯是相當的延誤,因為任何訴訟人擬上訴聆案官的命令,應在命令作出後5天內把有關上訴文件存檔,即2003年4月17日。

5.  該上訴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朱芬齡於2004年6月27日審理。

6.  朱法官有見上訴通知書的延誤,馬女士又無解釋理由,再考慮到馬女士針對羅聆案官的押後命令的上訴毫無合理理據支持,因此駁回馬女士的上訴,並命令馬女士支付彌償基準的訟費,為整筆款項$1,500。

7.  馬女士就朱法官的命令提出上訴。但上訴理由卻全不切題,而只是謾罵及人身攻擊羅聆案官及朱法官。

8.  朱法官的命令是經行使酌情權頒下的,她所考慮的事宜已在她2003年7月2日的判案理由書內詳細交代,本庭看不到有什麼原則上的錯誤,所以本庭沒有理由干預朱法官的命令。本庭駁回本上訴,並作出暫准訟費命令,原告人須付訟費,數額由聆案官評定。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張舉能)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原告人:馬桂珍,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被告人:Marcorda Company Limited,由姚黎李律師行轉聘徐爾勵大      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