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桂珍 訴 立法會議員余若薇 (45條關注組)及另十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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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655/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05年第6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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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人 | 馬桂珍 | |
| 對 | ||
| 第一被告人 | 立法會議員余若薇(45條關注組) | |
| 第二被告人 | 立法會議員梁家傑(45條關注組) | |
| 第三被告人 | 立法會議員湯家驊(45條關注組) | |
| 第四被告人 | 立法會議員吳靄儀(45條關注組) | |
| 第五被告人 | 立法會議員李柱銘 | |
| 第六被告人 | 立法會議員何俊仁 | |
| 第七被告人 | 立法會議員涂謹申 | |
| 第八被告人 | 立法會議員李永達 | |
| 第九被告人 | 立法會議員劉慧卿 | |
| 第十被告人 | 香港大律師公會 | |
| 第十一被告人 | 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戴啟思 | |
| 第十二被告人 | 香港大律師公會副主席袁國強 | |
| 第十三被告人 | 香港律師會 | |
| 第十四被告人 | 香港律師會會長史密夫 | |
| 第十五被告人 | 香港律師會副會長羅志力 | |
| 第十六被告人 | 李志喜(45條關注組) | |
| 第十七被告人 |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院長陳文敏 | |
| 第十八被告人 |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戴耀廷 | |
| 第十九被告人 |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 | |
| 第二十被告人 |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張達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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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 2005年8月31日
判決日期 : 2005年9月13日
判決書
1. 本“判決書”旨在處理:-
(a) 所有被告人在2005年4月29日取得的傳票; (b) 原告人分別在2005年5月12日及5月13日取得的傳票; (c) 被告人在2005年6月17日取得的傳票;
被告人在2005年4月29日取得的傳票
2. 本傳票要求法庭憑藉《高等法院規則》第18號命令第19條規則及法庭固有司法管轄權,因“申索陳述書”無披露合理訴訟因由,屬惡意中傷,瑣屑無聊及無理纏擾等理由,將“申索陳述書”剔除,及撤銷本訴訟。
3. 原告人在2005年4月13日展開本訴訟。本訴訟涉及共20名被告人,其中第1至9被告人都是立法會現任議員,第10至12被告人分別是香港大律師公會及其正、副主席,第13至15被告人分別是香港律師會及其正、副會長,而第16至20被告人分別是執業大律師及香港大學法律學院的教職員。
4. 原告人在“申索陳述書”對司法機構,及上述各被告人作出各種各樣性質嚴重的指控。狀書並無披露任何實質證據支持指控。但即使該等指控屬實,原告人亦不具充分權益,提出本訴訟。
原告人在2005年5月12日及5月13日取得的傳票
5. 2005年5月12日取得的傳票要求法庭:-
“ … 出於公義,請被告用中文往來法庭文件”。
6. 中、英文均是在司法程序中可採用的法定語文,原告人無權迫令被告人必須採用其中一種語文。
7. 此外,由於本訴訟被撤銷(詳見前第2至4段及後第12段),此申請已不具實質意義。
8. 2005年5月13日取得的傳票要求:-
“ 根據 [高等法院規則] 18號第2條法規和第19號命令第2條法規,被告在法律規定時限內沒有送達抗辯書 … 原告要求法庭依法登錄判決被告非正審敗訴的判決”。
9. 如前所述,本訴訟被撤銷,故被告人再無需送達抗辯書。
被告人在2005年6月17日取得的傳票
10. 本傳票要求法庭延展送達抗辯書的時限。
11. 如前所述,本訴訟被撤銷,本申請已不再具實質意義。
結論
12. 本席依被告人在2005年4月29日取得的傳票作出命令。
13. 本席撤銷原告人取得的兩傳票。
14. 本席就被告人在2005年6月17日取得的傳票,不作任何命令。
15. 本席命令原告人需支付本訴訟(包括上述各傳票)所涉訟費。如與訟雙方未能就訟費數額達成協議,交訟費評定官評定。
| (鍾安德)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原告人:自行應訊
第一至廿被告人:由何謝韋律師事務所指派 Mr John J Clancey 律師代表